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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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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解除
一致行动关系的公告

2025-10-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31 证券简称:*ST奥维 公告编号:2025-073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解除

一致行动关系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方先生的通知。杜方先生与上海东和欣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和欣”)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于2025年10月22日到期,不再续签新的一致行动协议。

2、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杜方先生,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日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3、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不涉及杜方先生及上海东和欣各自持股数量及比例的增减变动,杜方先生及上海东和欣所持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杜方先生及上海东和欣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和比例保持不变。

一、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及解除情况

2023年10月23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方先生与上海东和欣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期限一年,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2)。杜方先生与上海东和欣于2024年10月23日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自2024年10月23日至2025年10月22日,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4)。

上述《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新的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关系自动解除。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杜方先生及上海东和欣所持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杜方先生及上海东和欣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和比例保持不变。权益变动后杜方先生及上海东和欣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三、其他说明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不会引起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杜方先生;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的人员、资产、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002231 证券简称:*ST奥维 公告编号:2025-072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

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违规担保情况概述

2024年12月10日,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东和欣新材料产业(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东和欣”)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李东未经无锡东和欣董事会、股东会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策,超越其权限以无锡东和欣名义向中财招商投资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理”)出具了《连带保证担保函》(以下简称“《担保函》”),为东台市东锋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台东锋浩”)向中财保理5,000万元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违规担保事项公司股票交易自2025年9月26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6)。

二、采取的措施及进展情况

针对上述违规担保,公司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对人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或者相对人与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适用前两款规定。”的规定,积极与中财保理关于违规担保事项进行协商,主张无锡东和欣出具的《担保函》对无锡东和欣不发生效力。如无法协商一致公司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主张《担保函》对无锡东和欣不发生效力,且无锡东和欣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

三、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违规担保情形尚未解除,后期公司能否与中财保理协商一致,以及人民法院能否支持《担保函》对无锡东和欣不发生效力的主张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目前无法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