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000868 证券简称:安凯客车 公告编号:2025-04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资产、负债及权益变动分析
■
2、利润项目变动分析
■
3、现金流量变动分析
■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09月30日
单位:元
■■
法定代表人:黄李平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恩秀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恩秀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法定代表人:黄李平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恩秀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恩秀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 2025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24日
证券代码:000868 证券简称:安凯客车 公告编号:2025-048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0月24日(星期五)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0月2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24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24日上午9:15一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合肥市花园大道568号公司管理大楼三楼313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李平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会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316人,代表股份 471,720,38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0.208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股份453,353,863股,占公司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8.25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2人,代表股份18,366,523股,占公司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549%。
2、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314人,代表股份20,921,023股,占公司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226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单位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不设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8,175,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85%;反对3,498,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15%;弃权4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7,376,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553%;反对3,498,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200%;弃权4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7%。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9,830,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94%;反对1,803,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24%;弃权8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9,031,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679%;反对1,803,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20%;弃权8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01%。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9,834,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01%;反对1,800,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8%;弃权8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9,034,7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837%;反对1,800,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76%;弃权8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87%。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9,793,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15%;反对1,844,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0%;弃权8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8,994,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892%;反对1,844,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65%;弃权8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3%。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2.0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9,778,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83%;反对1,856,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5%;弃权8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8,978,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165%;反对1,856,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29%;弃权8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06%。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2.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9,837,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09%;反对1,800,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6%;弃权8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9,038,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004%;反对1,800,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52%;弃权8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3%。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3、《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8,322,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96%;反对3,337,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75%;弃权6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7,522,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570%;反对3,337,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514%;弃权6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6%。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4、《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9,948,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44%;反对1,711,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28%;弃权6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9,149,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310%;反对1,711,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98%;弃权6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2%。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议的全过程由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肖婉婷律师和李静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25日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李静、肖婉婷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和行为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9月2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二)2025年9月30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46,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三)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24日(星期五)15:00在合肥市花园大道568号公司管理大楼三楼313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24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24日上午9:15一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25年10月20日下午交易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453,353,86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8.2540%。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1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8,366,52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954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三)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31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0,921,02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2268%。
(四)其他出席或列席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经办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一) 《关于不设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 《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三) 《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四)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上列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等信息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发布的股东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以及本所律师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结果。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具体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不设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8,175,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85%;反对3,498,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15%;弃权4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7,376,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553%;反对3,498,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200%;弃权4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7%。
2.审议《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会议审议通过了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9,830,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94%;反对1,803,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24%;弃权8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9,031,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679%;反对1,803,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20%;弃权8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01%。
2.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9,834,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01%;反对1,800,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8%;弃权8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9,034,7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837%;反对1,800,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76%;弃权8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87%。
2.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9,793,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15%;反对1,844,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0%;弃权8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8,994,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892%;反对1,844,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65%;弃权8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3%。
2.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9,778,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83%;反对1,856,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5%;弃权8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8,978,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165%;反对1,856,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29%;弃权8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06%。
2.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9,837,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09%;反对1,800,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6%;弃权8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9,038,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004%;反对1,800,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52%;弃权8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3%。
3.审议通过《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8,322,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96%;反对3,337,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75%;弃权6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7,522,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570%;反对3,337,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514%;弃权6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6%。
4.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9,948,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44%;反对1,711,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28%;弃权6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9,149,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310%;反对1,711,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98%;弃权6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2%。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朱明
见证律师(签字):
李静
见证律师(签字):
肖婉婷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