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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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1)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2)对于甲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而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被乙方直接扣收/扣划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1)乙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之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本金/垫款/付款。当乙方已发放的贷款逾期超过九十日时,乙方有权将前述清偿债权的顺序调整为:(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本金/垫款/付款;(3)利息;(4)复利;(5)罚息;(6)违约金;(7)损害赔偿金。甲方知悉:发生前述情形时,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况选择是否调整清偿顺序,但并不构成乙方必须履行的义务。
5、保证期间: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甲方对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3)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四)交通银行公园街支行10,000万元担保业务
1、合同各方: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公园街支行
债务人:宁夏伊品贸易有限公司
保证人: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10,000万元(大写:壹亿元整)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5、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五)华夏银行银川分行6,000万元担保业务
1、合同各方:
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债务人:宁夏伊品贸易有限公司
保证人: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6,000万元(大写:陆仟万元整)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1)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2)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5、保证范围:
(1)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2)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六)交通银行大庆分行5,000万元担保业务
1、合同各方: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
债务人:黑龙江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5,000万元(大写:伍仟万元整)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5、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七)工商银行杜蒙支行5,000万元担保业务
1、合同各方: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杜蒙支行
债务人:黑龙江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5,000万元(大写:伍仟万元整)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5、保证范围: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八)农业银行元宝山支行8,000万元担保业务
1、合同各方: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元宝山支行
债务人:内蒙古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8,000万元(大写:捌仟万元整)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5、保证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2025年度预计担保事项是根据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实际经营需求和资金安排,依据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开展的合理经营行为,符合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需要。所有被担保主体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整体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带来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是为了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本次担保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担保对象经营良好,风险可控,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308,109.7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9.12%,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担保诉讼。
特此公告。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0866 证券简称:星湖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5-056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前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四号一一食品制造》的要求,现将公司2025年度前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主营业务收入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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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销售渠道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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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区分布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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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经营数据信息来源于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且未经审计,仅为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之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