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359版)
除以上调整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行权股票来源、行权的具体安排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2、本次符合可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88人。
3、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90.48万份。
4、期权行权价格:17.13元/份。
5、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本次可行权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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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行权方式:集中行权。
7、可行权日: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五、本次股票期权行权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1、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本次行权期结束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2、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总量为90.48万份,如果本次可行权期权全部行权,公司总股本将由121,171,500.00股增加至122,076,300股,将影响和摊薄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具体影响数据以经会计师审计的数据为准。
公司在授予日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根据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授予日后,不需要对股票期权进行重新估值,即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造成影响。股票期权选择集中行权模式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及会计核算造成实质影响。本次行权不会对公司当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六、本次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1、行权所募集资金存储于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由激励对象自行承担,所得税的缴纳采用公司代扣代缴的方式。
七、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和缴纳方式
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由激励对象自行承担,所得税的缴纳采用公司代扣代缴的方式。
八、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式
1、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必须在计划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在行权期内未行权或未全部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转入下个行权期,该部分股票期权自动失效,由公司注销。
2、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九、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十、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一致同意按照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行权所需的全部事宜。
十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行权和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行权安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注销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行权和本次注销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行权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期行权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002976 证券简称:瑞玛精密 公告编号:2025-090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简述
2024年6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4年6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4年6月18日至2024年6月28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4年7月6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24年7月15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2024年7月16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4年7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4年7月19日为首次授权日,向108名激励对象授予385.2万份股票期权。
2025年1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2025年1月27日,公司完成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事项,共注销股票期权19万份。
2025年6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5年6月20日为预留授权日,向28名激励对象授予86.80万份股票期权。
2025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2025年9月9日,公司完成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事项,共注销股票期权40万份。
2025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已获授激励对象中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需注销前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15万份;1名激励对象因考核结果为C,行权比例为60%-80%,需注销其第一个行权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0.48万份。
三、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不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系公司根据《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对已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所作的具体处理,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15.48万份,本次注销不会影响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正常进行,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已获授激励对象中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需注销前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15万份;1名激励对象因考核结果为C,行权比例为60%-80%,需注销其第一个行权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0.48万份。本次注销涉及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合法、有效。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行权和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行权安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注销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行权和本次注销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行权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期行权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8日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理性的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对公司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事项进行了讨论,基于审慎的判断,发表如下说明: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依据充分,审议程序规范合法。此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财务状况和2025年1-9月的经营成果,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不存在通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进行操纵利润的情形。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审计委员会认可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龚菊明、王明娣、翁荣荣
2025年10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