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178 证券简称:万德斯 公告编号:2025-043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0月2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南京市江宁区乾德路57号公司6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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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由董事长刘军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均列席。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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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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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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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议案名称: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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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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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议案名称:关于废止《重大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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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2.01、2.02、2.0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学良、张凤婷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88178 证券简称:万德斯 公告编号:2025-044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后的《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包含一名职工董事。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职工代表大会决策的有关规定,会议经民主讨论、表决,全体职工代表一致审议通过了《选举梅学奎先生为职工董事的议案》,同意选举梅学奎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职工董事,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梅学奎先生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职工董事,本次选举职工董事工作完成后,其变更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职工董事,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及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不变。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9日
附件:梅学奎简历
梅学奎先生,1982年12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师、拥有基金从业资格证。2013年9月至2017年7月,担任奇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控制本部预算副经理、资金副经理;2017年8月至2019 年 12月,担任芜湖瑞源物流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2019年1月至2022年5月,担任安徽麦卡出行汽车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务总监;2022年6月至2025年7月,担任合肥瑞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22年6月至2025年9月,担任芜湖奇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公司职工董事、财务总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梅学奎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未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