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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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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5-10-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76 证券简称:新北洋 公告编号:2025-04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合并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变动情况及原因 单位:元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相关项目变动情况及原因 单位:元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相关项目变动情况及原因 单位:元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2025年前三季度业绩概况

(1)营业总收入19.82亿元,同比增长17%;

(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0.61亿元,同比增长56%;

(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0.55亿元,同比增长136%。

2.2025年前三季度业绩亮点

(1)专用打印扫描业务收入4.1亿元,同比增长29%;

其中,海外专用打印扫描业务收入3.2亿元,同比增长51%,与海外已有大客户的合作规模持续扩大,海外新客户实现突破。

(2)智能自助终端业务收入5.0亿元,同比增长17%;

其中,国内智能自助终端业务收入2.0亿元,同比增长56%,智能货柜产品在国内多个头部品牌商实现中标。

(3)智能物流装备业务收入2.1亿元,同比增长100%,市场表现亮眼。一是打造了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的多个总包集成大项目标杆案例,二是成为某头部电商物流商直线分拣类设备的主要供应商,三是单件分离设备、直线分拣机等核心设备继续保持并巩固市场占有率领先的优势地位。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09月30日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宋森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荣波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玉国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宋森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荣波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玉国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 2025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002376 证券简称:新北洋 公告编号:2025-041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0月28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0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2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28日9:15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昆仑路126号新北洋行政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宋森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 2025年10月20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为810,562,541股,其中公司已回购股份为16,881,200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部分股票不享有投票权。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为793,681,341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2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73,664,4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4.4804%。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60,458,3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2.8165%;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206,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6639%。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31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9,932,1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5.0313%。

公司董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会议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修订《公司章程》

表决结果:同意273,148,749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16%;反对403,21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3%;弃权112,4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9,416,4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086%;反对403,2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97%;弃权112,4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16%。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1.02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266,102,649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368%;反对7,437,21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76%;弃权124,5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370,3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0634%;反对7,437,2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6246%;弃权124,5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19%。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1.03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266,109,249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393%;反对7,437,21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76%;弃权117,9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376,9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0800%;反对7,437,2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6246%;弃权117,9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54%。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1.04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266,122,649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442%;反对7,437,21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76%;弃权104,5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390,3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1135%;反对7,437,2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6246%;弃权104,5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19%。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2、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废止、新增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65,976,28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907%;反对7,427,21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40%;弃权260,9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244,0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7470%;反对7,427,2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5996%;弃权260,9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534%。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2.02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66,084,849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303%;反对7,431,31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55%;弃权148,2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352,5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0189%;反对7,431,3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6098%;弃权148,2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713%。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2.03修订《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265,869,68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517%;反对7,427,31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40%;弃权367,4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137,4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4800%;反对7,427,3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5998%;弃权367,4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201%。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2.04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66,093,649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336%;反对7,427,11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39%;弃权143,6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361,3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0409%;反对7,427,1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5993%;弃权143,6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98%。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2.05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273,097,749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29%;反对418,41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9%;弃权148,2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9,365,4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809%;反对418,4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78%;弃权148,2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713%。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2.06废止《监事会主席年薪制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272,989,48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34%;反对425,01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3%;弃权249,9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9,257,2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098%;反对425,0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643%;弃权249,9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259%。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2.07新增《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73,123,349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23%;反对414,41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4%;弃权126,6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9,391,0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450%;反对414,4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78%;弃权126,6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72%。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胡家军、顾慧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2376 证券简称:新北洋 公告编号:2025-042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一名。

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经全体与会职工代表表决,选举姜天信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姜天信先生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本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完成后,变更为职工代表董事,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构成成员不变。

本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完成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特此公告。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9日

附件:姜天信先生简历

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清华大学EMBA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曾任北洋集团工程师,新北洋结构研究室主任,技术开发部副部长,技术中心副主任兼研发部部长,董事。现任新北洋副总经理、职工代表董事。

姜天信先生持有公司1,498,500股股份,除上述简历表述外,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无任何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姜天信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2376 证券简称:新北洋 公告编号:2025-043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8日在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昆仑路126号行政办公楼一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与会董事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同意聘任张永胜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9日

附件:张永胜先生简历

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清华大学EMBA硕士学位。曾任北洋集团研发工程师,山东三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大区经理,新北洋国内行业客户部部长、国内营销中心总经理、市场总监、副总经理、新北洋监事会主席。现任新北洋副总经理。

张永胜先生持有公司494,208股股份,除上述简历表述外,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无任何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张永胜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