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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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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5-10-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一)股东权益变动情况

2025年7月14日,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资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工投资”)签署了《关于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北京国资公司拟将其持有的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139,345,273股(人民币普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0%)无偿划转至北工投资。公司于2025年8月20日收到北京国资公司通知,北京国资公司已收到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确认上述无偿划转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已于2025年8月19日办理完毕。

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北京国资公司直接持有公司32.63%股权,通过全资子公司北工投资间接持有公司10.00%股权,通过全资子公司北京国资(香港)间接持有公司1.78%股权,合并持股数量和比例保持不变,占总股本的比例为44.42%(持股比例尾数差异系因数据四舍五入计算所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保持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无偿划转股份过户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44)及在香港联交所网站日期为2025年8月20日的公告。

(二)可转债转股情况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3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绿动转债”,债券代码“113054”,初始转股价格为9.82元/股。根据有关规定和《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绿动转债”自2022年9月5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A股股份。因公司派送2021年度现金股利、2022年度现金股利、2023年度现金股利、2024年中期现金股利以及2024年度现金股利,“绿动转债”最新转股价格调整为人民币9.15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5年7月30日起生效。截至2025年9月30日,累计136,000元“绿动转债”已转换成公司A股股票,累计转股数为14,021股,占可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0.0010%。

(三)公司主要经营数据

2025年第三季度公司下属子公司合计垃圾进厂量为376.76万吨,发电量为132,754.31万度,上网电量为109,298.22万度,供汽量为27.26万吨。2025年前三季度下属子公司累计垃圾进厂量为1,092.19万吨,同比增长2.00%;累计发电量为386,672.28万度,同比增长1.17%;累计上网电量为320,628.97万度,同比增长1.46%,累计供汽量为78.81万吨,同比增长111.91%。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5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成苏宁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易智勇 会计机构负责人:赵林斌

合并利润表

2025年1一9月

编制单位: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公司负责人:成苏宁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易智勇 会计机构负责人:赵林斌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5年1一9月

编制单位: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成苏宁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易智勇 会计机构负责人:赵林斌

2025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1330 证券简称:绿色动力 公告编号:临2025-061

转债代码:113054 转债简称:绿动转债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不向下修正“绿动转债”转股价格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截至2025年10月28日,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股股价已出现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前转股价格的85%(即7.78元/股)的情形,已触发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绿动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向下修正“绿动转债”转股价格,同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未来12个月(2025年10月28日至2026年10月27日)内,如公司A股股价再次触发“绿动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亦不提出向下修正方案。从2026年10月28日开始重新起算,若公司A股股价再次触发“绿动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召开会议决定是否提出“绿动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2号)核准,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公开发行A股可转债2,360万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人民币23.60亿元,期限6年,债券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20%、第二年0.40%、第三年0.6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70号文同意,公司23.60亿元可转债于2022年3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绿动转债”,债券代码“113054”。

“绿动转债”转股期限为2022年9月5日至2028年2月24日,初始转股价格为9.82元/股,当前转股价格为人民币9.15元/股。“绿动转债”历次转股价格调整情况如下:

因公司实施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绿动转债”转股价格自2022年7月21日起由9.82元/股调整为9.72元/股(公告编号:临2022-031);因公司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绿动转债”转股价格自2023年7月26日起由9.72元/股调整为9.60元/股(公告编号:临2023-029);因公司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绿动转债”转股价格自2024年6月26日起由9.60元/股调整为9.45元/股(公告编号:临2024-028);因公司实施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绿动转债”转股价格自2024年11月19日起由9.45元/股调整为9.35元/股(公告编号:临2024-059);因公司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绿动转债”转股价格自2025年7月30日起由9.35元/股调整为9.15元/股(公告编号:临2025-039)。

二、“绿动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一)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不含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述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较高者,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二)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并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要求在香港市场予以公布(如需)。从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三、关于本次不向下修正“绿动转债”转股价格的具体内容

本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期间从2025年9月30日起算,自2025年9月30日至2025年10月28日,公司A股股票已出现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前转股价格的85%(即7.78元/股)的情形,已触发“绿动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一一可转换公司债券》规定,在转股价格修正条件触发当日,上市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修正转股价格,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修正或者不修正可转债转股价格的提示性公告,并按照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的约定及时履行后续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向下修正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综合考虑公司资产负债率、现金流以及二级市场行情等多重因素,为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明确投资者预期,同意本次不向下修正“绿动转债”转股价格,同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未来十二个月内(2025年10月28日至2026年10月27日),如公司A股股价再次触发“绿动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亦不提出向下修正方案。从2026年10月28日开始重新起算,若再次触发“绿动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召开会议决定是否提出“绿动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

特此公告。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1330 证券简称:绿色动力 公告编号:临2025-063

转债代码:113054 转债简称:绿动转债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更新稿)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4,035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139,345万股的2.90%,其中首次授予3,82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139,345万股的2.74%;预留21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139,345万股的0.15%,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5.20%。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二路007号九洲电器大厦二楼东北楼。

公司所处行业为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从事垃圾焚烧等环保产业的技术开发、相关设备设计开发及系统集成,垃圾处理项目工程管理、运营管理及技术服务、相关的技术咨询(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证管理或须取得相关资质证方可经营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三)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构成,分别是:成苏宁、胡声泳、赵志雄、胡天河、燕春旭、胡勇、周北海、欧阳戒骄、郑志明。

2.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共10人,分别是:成苏宁、奚强、郝敬立、张勇、黄建中、朱曙光、张卫、易智勇、刘林、皮思维。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技术及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关于印发〈关于市管企业规范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国资发〔2021〕20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除拟实施的本激励计划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股权激励计划。

三、激励对象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关于印发〈关于市管企业规范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国资发〔2021〕20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技术及业务骨干(不包括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195人,占公司员工总数的5.82%,具体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集团中层管理人员;

3.技术和业务骨干。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

四、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五、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4,035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139,345万股的2.90%,其中首次授予3,82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139,345万股的2.74%;预留21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139,345万股的0.15%,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5.20%。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2.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A股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A股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七、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本计划通过公司股东会审议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计划报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审核通过、北京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的12个月内另行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一)公司年度报告或业绩公告前60日、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或业绩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60日或30日起算,至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股权登记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包括预留部分):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规定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将不低于获授量的 20%锁定至任期期满考核合格后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经营业绩不实、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经营管理失职以及存在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对于相关责任人内已经行权的权益应当退回相关权益,由此获得的股权激励收益应当上交公司。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每股3.25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2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本计划草案公布日。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

2.以下价格之一:

(1)本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

(2)本计划草案公布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

(3)本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

3.若公平市场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则授予价格不应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60%。

(三)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预留授予价格应当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以下价格之一: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

(3)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

3、若公平市场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则授予价格不应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60%。

九、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3)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或内部控制评价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3)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4)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5)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7)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8)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9)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10)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3)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或内部控制评价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3)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4)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5)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7)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8)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9)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10)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市场价格为董事会审议回购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下同)的孰低值予以回购并注销,其中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1)-(4)的情形的,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6-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1)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如下表所示:

其中:

(1)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资产收益率,下同;

(2)净利润增长率=(当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100%,下同;

(3)净资产收益率(ROE)=当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期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100%,下同;

(4)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采用公司年度合并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数据;

(5)数字化智慧化技术应用项目是指运用信息化、数字化和人工智能技术对垃圾焚烧系统进行智慧化管理,通过对垃圾库堆酵、垃圾焚烧和烟气处理等垃圾焚烧全过程进行大数据分析、机器深度学习和人工智能管理,达到提高发电效率和劳动效率,降低环保耗材和辅助燃料消耗的目标。应用项目以通过第三方评审为完成标志。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公司有增发、配股、可转债转股等事项(不包括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导致净资产变动的,考核时剔除该事项所引起的净资产变动额及其产生的相应收益额(相应收益额无法准确计算的,可按扣除融资成本后的实际融资额乘以同期国债利率计算确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调整会计政策,在考核时采用调整前口径。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结果及其对应的当期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若公司在考核年度的上述5项业绩指标中,有其中1项或多项指标未能满足业绩考核触发值的,则视为公司当期不满足业绩考核触发值,当期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0%;若公司在考核年度的上述5项业绩指标中,仅其中部分指标满足业绩考核目标值,有其中1项或多项指标未能满足业绩考核目标值,但全部满足业绩考核触发值的,则视为公司当期不满足业绩考核目标值,当期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80%;若公司在考核年度的上述5项业绩指标中,全部满足业绩考核目标值,当期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当期未能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以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予以回购并注销。

(2)对标企业的选取

在中信证券行业分类标准“CS环保及公用事业”中,选取业务构成相近,具备可比性的上市公司作为对标企业,共三十家。

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报请主管机构同意后,可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适当调整对标样本。

3.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依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等级划分及其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公司层面当年可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当年可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份额。

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以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予以回购并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考核。

公司选取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ROE)、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供汽量、数字化智慧化技术应用项目数量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客观反映公司的成长能力、盈利能力、收益质量以及科技创新水平,是反映企业经营效益及经营效率的核心指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前述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所持股份解除限售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派息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和派息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A股代码:601330 A股简称:绿色动力

H股代码:01330 H股简称:绿色动力环保

转债代码:113054 转债简称:绿动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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