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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所持股份完成授予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元。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四)发生除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要调整权益数量和价格的,上市公司必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十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限制性股票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限制性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公司以授予日A股股票收盘价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以授予日A股股票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成本,并将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三)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作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成本=当日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授予价格,为3.20元。公司将于授予日正式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分期确认。假设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在2025年12月末,根据预测算,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2.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四)终止本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计划终止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因未满足业绩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将取消或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
2.在取消或结算时支付给职工的所有款项均应作为权益的回购处理,回购支付的金额高于该权益工具在回购日公允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费用。
十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委员会负责拟定激励计划草案并报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发表专业意见。
5.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7.激励计划获得北京市国资委审核批准。
8.公司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9. 公司股东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10.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
2.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确定授予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就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成就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3.公司聘请律师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4.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 在公司规定期限内,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否则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6.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及《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7.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8.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完成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就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向其发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通知书》,并由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统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3.对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并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4.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3.本计划的回购程序
(1)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
(2)公司董事会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议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的,应将回购股份议案提交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3)公司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回购事宜。
4.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再授予其他激励对象。
十三、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6.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除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相关限制外,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后,将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9.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四、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
(1)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3)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或内部控制评价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不做变更,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出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因公司工作需要通过公司安排而发生的岗位变更,但仍在公司内任职(包括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及由公司派出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岗位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个人绩效考核按照新岗位的绩效考核方案执行。
2.激励对象因辞职、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当年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解除限售部分可以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解除限售,半年后权益失效,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予以回购并注销。
3.激励对象因工作调动、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公司按照实际服务年限折算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相应批次的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其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成为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等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时,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并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息。
5.激励对象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予以回购并注销。
(1)激励对象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或渎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
(2)激励对象违反公司员工奖惩管理相关规定,因严重违纪,被予以辞退处分的;
(3)激励对象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违法违纪行为;
(4)激励对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
(5)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个人责任的;
(6)激励对象发生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6.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1.《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新稿)》
2.《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更新稿)
特此公告。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1330 证券简称:绿色动力 公告编号:临2025-062
转债代码:113054 转债简称:绿动转债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新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相关文件的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4年12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进行披露。
鉴于个别激励对象已离职,以及公司已修订《公司章程》,取消监事会,为了更好地实施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公司拟调整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总授予数量以及与监事会相关的表述等内容并更新相关文件。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更新
1、关于对“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的更新
更新前: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就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成就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就激励对象行使权益条件成就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更新后: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2、参考对“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的更新情形,更新其余章节的说明
对“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更新后,本激励计划最高权力机构由“股东大会”更新为“股东会”,原“监事会”相关职责在更新后,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承接,并删除“监事会”相关描述。
3、关于对“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之“二、激励对象的范围”的更新
更新前: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220人,具体包括:
……
更新后: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195人,具体包括:
……
4、关于对“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的更新
更新前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4,18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139,345.26万股的3.00%,其中首次授予3,97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9,345.26万股的2.85%;预留21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9,345.26万股的0.15%,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5.02%。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2.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A股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A股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更新后: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4,035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139,345万股的2.90%,其中首次授予3,82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139,345万股的2.74%;预留21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139,345万股的0.15%,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5.20%。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2.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A股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A股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总股本的10%。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5、关于对“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之“三、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的更新
更新前: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三、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作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成本=当日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授予价格,为3.20元。公司将于授予日正式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分期确认。假设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在2025年3月末,根据预测算,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
更新后: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三、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作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成本=当日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授予价格,为3.20元。公司将于授予日正式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分期确认。假设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在2025年12月末,根据预测算,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
二、关于对《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更新
1、关于对“第四条 主要管理机构和部门”的更新
更新前:
第四条 主要管理机构和部门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包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为公司监事会。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执行部门包括: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审计部等。
更新后:
第四条 主要管理机构和部门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包括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执行部门包括: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审计部等。
2、参考对“第四条 主要管理机构和部门”的更新情形,更新其余章节的说明
对“第四条 主要管理机构和部门”更新后,本激励计划最高权力机构由“股东大会”更新为“股东会”,原“监事会”相关职责在更新后,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承接,并删除“监事会”相关描述。
三、其他更新说明
除上述更新外,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不变。公司对《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中与上述表述相关的部分内容进行同步更新。
更新后的《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新稿)》及相关文件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公告。
四、本次更新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容的更新,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更新后的《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新稿)》及其摘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更新后的《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更新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已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调整履行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并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从长远看,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1330 证券简称:绿色动力 公告编号:临2025-059
转债代码:113054 转债简称:绿动转债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集团”)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5年10月23日以电子邮件送达各位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郑志明先生因工作原因委托独立董事欧阳戒骄女士行使表决权。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成苏宁先生主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充分审议并经过有效表决,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实际经营情况,编制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编制的《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情况: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惠州三合一公司办理固定资产贷款置换的议案》。同意控股子公司惠州绿色动力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三合一公司”)向银行申请额度不超过12,000万元、期限不超过10年的固定资产贷款以置换原存量固定资产贷款,由惠州三合一公司提供应收款质押,集团按持股比例(80%)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60)。
表决情况: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公司为惠州三合一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还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不向下修正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综合考虑公司资产负债率、现金流以及二级市场行情等多重因素,为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明确投资者预期,同意本次不向下修正“绿动转债”转股价格,同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未来十二个月内,如再次触发“绿动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亦不提出向下修正方案。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向下修正“绿动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61)。
表决情况: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新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文件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及《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方案》进行更新。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新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的说明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62)。
表决情况:8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执行董事胡声泳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还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同意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于2025年11月19日在深圳召开。
表决情况: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1330 证券简称:绿色动力 公告编号:临2025-060
转债代码:113054 转债简称:绿动转债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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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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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降低公司控股子公司惠州绿色动力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三合一公司”)财务费用,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为惠州三合一公司向银行申请金额不超过12,000万元、期限不超过10年的固定资产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用于置换惠州三合一公司原有贷款,公司(持股80%)和惠州三合一公司参股股东惠州保家环境服务企业(有限合伙)(持股20%)各按持股比例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述担保无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惠州三合一公司办理固定资产贷款置换的议案》。本次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还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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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公司控股子公司惠州三合一公司拟向银行申请金额不超过12,000万元、期限不超过10年的固定资产贷款以置换原存量固定资产贷款(最终到期日为2036年9月,贷款余额为人民币1.18亿元),由惠州三合一公司提供应收款质押,公司(持股80%)和惠州三合一公司参股股东惠州保家环境服务企业(有限合伙)(持股20%)各按持股比例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述担保无反担保,担保事项的发生时间以担保合同的签署日期为准。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系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按持股比例(80%)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该子公司业务经营正常、担保风险可控,公司提供担保将有利于降低子公司融资成本,有助于子公司经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该项担保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惠州三合一公司办理固定资产贷款置换的议案》,包括为惠州三合一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约为人民币67.02亿元,均为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对外担保余额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83.22%,公司对外担保不存在逾期情形。
特此公告。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9日
(上接385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