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26版)
■
注: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1名“其他核心骨干”因职务调整,于2024年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其中,同行业公司扣非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具体如下:
■
注1:根据《激励计划》,2021年同行业公司为28家(不包含2021年1月29日终止上市的营口港),上表数据均源于各公司年度报告。
注2:母港集装箱吞吐量的全球排名,公司母港集装箱吞吐量数据来源于公司年报,国内其他港口的母港集装箱吞吐量数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官网,国外港口的母港集装箱吞吐量数据来源于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全球港口发展报告》。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解除限售的数量
(一)首次授予部分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条件达成情况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条件达成情况,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满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1、200人绩效考核达标,其归属于第二个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9,259,330股全部解除限售。其中: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1人,解除限售363,450股;
(2)其他核心骨干199人,合计解除限售28,895,880股。
2、3人绩效考核未完全达标,其归属于第二个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合计756,024股中解除限售730,066股,其余25,958股由公司回购注销。其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人,解除限售652,194股,公司已于2024年完成其获授全部限制性股票的5%的回购注销,无需再次回购;其他核心骨干1人,解除限售77,872股,将由公司回购注销25,958股。
(二)预留授予部分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条件达成情况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条件达成情况,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满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27人绩效考核达标,其归属于第一个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151,200股全部解除限售。其中: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1人,解除限售174,160股;
2、其他核心骨干26人,合计解除限售1,977,040股。
综上,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32,140,596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23,281,365,262股的0.14%。具体情况如下:
■
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减持股份相关行为将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尚需在相关部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在手续办理完成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为32,140,596股。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如果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注1:上表中变动还包括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引起的变动,1,404,758股有限售条件股份由公司回购注销,32,140,596股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有限售条件股份共减少33,545,354股。
注2:本次1,404,758股有限售条件股份回购注销完成后,总股本将由23,281,365,262股减少至23,279,960,504股。
本次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五、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全体独立董事认为:
(一)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管理办法》的规定,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二)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解除限售事宜进行表决,无关联董事,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六、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召开了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发表意见如下:全体委员同意《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需的相关事宜。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30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2,140,596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14%,同意公司董事会后续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且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相关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同时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尚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0018 证券简称:上港集团 公告编号:2025-050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回购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404,758股(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占公司回购前总股本23,281,365,262的0.006%,涉及激励对象4人。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23,281,365,262股减少至23,279,960,504股。
● 本次回购价格:本次回购激励对象为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51504元/股,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港集团”或“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上港集团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管理办法》《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并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拟将上港集团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404,758股进行回购注销(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4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港集团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上港集团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与〈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4月22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港集团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上港集团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与〈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21年5月10日至2021年5月20日,公司通过内网对本次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4、2021年5月20日,公司取得《关于同意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沪国资委分配〔2021〕154号),本激励计划获得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2021年5月21日,公司披露了《上港集团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
5、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披露了《上港集团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上港集团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与《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6、2021年6月1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人员及公示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披露了《上港集团监事会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说明》。同日,公司披露了《上港集团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7、2021年6月16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港集团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上港集团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与〈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次日,公司披露了《上港集团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上港集团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本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全体核查对象未发现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8、2021年7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上港集团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上港集团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1年7月30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10、2022年5月5日至2022年5月15日,公司通过内网对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11、2022年5月27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拟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人员及公示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披露了《上港集团监事会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同日,公司披露了《上港集团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12、2022年6月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确认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3、2022年7月18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
14、2024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召开了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全体委员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体独立董事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15、2025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召开了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全体委员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体独立董事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回购价格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各阶段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和资金来源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情况
1、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完全达标而回购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第九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之“(三)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条件”的有关规定:“根据《考核办法》等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进行评价,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与其考核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根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首次授予中有1名激励对象的2022年个人绩效考核评价得分位于60分至80分之间,故其归属于第二个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可解除限售比例为75%。据此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5,958股限制性股票。
2、激励对象因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而回购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发生异动的处理”的相关规定:“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据此,经公司董事会认定,首次授予中有3名激励对象,其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1,378,800股限制性股票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
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前述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404,758股,占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23,281,365,262股的比例约为0.006%。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后的P仍需大于1。
1、本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1年7月30日,授予价格为2.212元/股。
预留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2年7月18日,授予价格为3.10元/股。
2、派发现金红利情况
2022年6月28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明确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99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423,056,136.71元(含税)。2022年8月11日,公司披露了《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2年8月19日发放现金红利。
2023年6月20日,公司召开了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明确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259,780,265元(含税)。2023年8月3日,公司披露了《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3年8月11日发放现金红利。
2024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明确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7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004,872,897元(含税)。2024年5月7日,公司披露了《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年5月15日发放现金红利。
2024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明确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164,068,263.10元(含税)。2024年12月19日,公司披露了《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年12月26日发放现金红利。
2025年5月30日,公司召开了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明确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4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375,797,962.99元(含税)。2025年7月10日,公司披露了《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5年7月17日发放现金红利。
3、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后所适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调整后所适用的授予价格:P1=2.212–0.18996–0.14–0.172–0.05–0.145 =1.51504元/股。
预留授予部分调整后所适用的授予价格:P2=3.10–0.18996–0.14–0.172–0.05–0.145 =2.40304元/股。
本方案上述股权回购情形首次授予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以下价格的孰低者:(1)调整后首次授予价格1.51504元/股;(2)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5.63元/股)。
(四)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预计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约为人民币213万元。
(五)其他说明
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将按照相关规定具体办理本激励计划中涉及的与回购注销相关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股份公告手续、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手续、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手续等。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目前的23,281,365,262股减少至23,279,960,504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
注1:以上股本结构的增减变动还包括了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引起的变动。1,404,758股有限售条件股份由公司回购注销,32,140,596股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有限售条件股份共减少33,545,354股。
注2:本次1,404,758股有限售条件股份回购注销完成后,总股本将由23,281,365,262股减少至23,279,960,504股。
本次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因本次回购注销而失效的权益数量将根据授予日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年度费用摊销的调整;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五、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召开了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发表意见如下:全体委员同意《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中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404,758股,因公司实施权益分派,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1.51504元/股。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同时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等相关手续。
九、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相关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及回购价格调整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办理股份回购注销登记及减少注册资本等手续。
特此公告。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0018 证券简称:上港集团 公告编号:2025-051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
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2025年10月30日,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港集团”或“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因存在绩效考核未完全达标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港集团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相关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404,758股。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本事项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23,281,365,262股减少至23,279,960,504股,公司注册资本也将由23,281,365,262元减少至23,279,960,504元。
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5月27日、2021年6月17日、2025年10月31日披露的《上港集团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上港集团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21)和《上港集团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0)。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鉴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根据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如下: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
2025年10月31日起45天内(工作日的9:00-11:30,13:30-17:00)。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2、联系方式
联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358号28楼(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箱:600018@portshanghai.com.cn
电话:021-35308688
传真:021-35308688
特此公告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