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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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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5-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12 证券简称:索通发展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5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郎静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章夏威 会计机构负责人:章夏威

合并利润表

2025年1一9月

编制单位: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公司负责人:郎静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章夏威 会计机构负责人:章夏威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5年1一9月

编制单位: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郎静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章夏威 会计机构负责人:章夏威

2025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3612 证券简称:索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5-058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于2025年10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郎光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关于〈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2.审议并通过《关于对外投资暨签署〈合资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暨签署〈合资协议〉的公告》。

特此公告。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3612 证券简称:索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5-059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暨签署《合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山西索通华阳炭材料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为准,以下简称“合资公司”)

● 投资项目名称:200kt/a高电流密度节能型炭材料及余热发电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 投资金额:合资公司注册资本暂定为3.6亿元人民币,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索通发展”)以现金出资3.06亿元,持股比例为85%;暂估项目总投资不超过9亿元(含铺底流动资金)。

● 交易实施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

● 其它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风险事项:

1.本项目的主要客户为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集团”)旗下电解铝生产企业,本项目的推进将根据其电解铝企业搬迁的进度开展,如其搬迁不能按计划进行,本项目将存在不能按计划推进的风险。

2.华阳集团为国有控股企业,合资公司的设立需完成山西省国资委审批,设立时间尚不能确定。

3.本次投资需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是否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

4.本项目所需立项、能评、安评、环评等相关手续的审批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5.本项目受未来原材料供应能力、价格波动、下游需求未及预期、融资环境及经济形势变化等不确定因素影响,可能存在经济效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本次交易概况

1.本次交易概况

为完善预焙阳极产能布局,提升市场份额,进一步增强产业链粘性,发挥产业集群优势,公司拟与华阳集团签署《合资协议》,设立合资公司山西索通华阳炭材料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为准),并由该合资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在山西省阳泉市盂县建设200kt/a高电流密度节能型炭材料及余热发电项目。暂估项目总投资不超过9亿元(含铺底流动资金)。

2.本次交易的交易要素

(二)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已经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标的概况

公司拟与华阳集团设立合资公司,并由该合资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在山西省阳泉市盂县建设200kt/a高电流密度节能型炭材料及余热发电项目。

(二)投资标的具体信息

1.投资标的

(1)新设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山西索通华阳炭材料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为准)

注册资本:36,000万元(暂定)

注册地址: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以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登记为准)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铝用炭材料、炭素制品、煅后石油焦、蒸汽、电等(以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登记为准)

(2)投资人/股东投资情况

公司与华阳集团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具体出资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3)标的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人员安排

合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索通发展委派2名,华阳集团委派1名,董事长由索通发展委派的1名董事担任。

合资公司设经理1名,由索通发展提名;经理有权根据经营需要提名1至4名副经理(其中华阳集团委派1名副总经理);设财务负责人(即财务总监)1名,由索通发展提名。

2.投资项目

(1)项目基本情况

(2)各主要投资方出资情况

公司拟与华阳集团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由该合资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在山西省阳泉市盂县建设200kt/a高电流密度节能型炭材料及余热发电项目。双方具体出资情况详见“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之“(二)投资标的具体信息”之“1.投资标的”之“(2)投资人/股东投资情况”,认缴出资额全部计入注册资本。项目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股东出资、标的公司自筹资金等。

(3)项目目前进展情况

本项目当前尚处于前期筹备阶段。

(4)项目市场定位及可行性分析

华阳集团全资子公司山西兆丰铝电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丰铝电”)拟在山西省阳泉市盂县新建39.4万吨/年电解铝项目(一期29.4万吨/年)。公司200kt/a高电流密度节能型炭材料及余热发电项目建成后,产品主要供应兆丰铝电。

三、合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1.甲方: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乙方: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二)合作项目

1.项目名称:200kt/a高电流密度节能型炭材料及余热发电项目

2.项目地点:山西省阳泉市盂县。

3.建设主体:合资公司。

4.项目总投资额:暂估项目总投资不超过9亿元(含铺底流动资金),具体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际投资情况为准。

(三)合资公司的设立

合资公司设立并开立银行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完成首期出资500万元,用于办理项目相关手续。其中甲方出资425万元,乙方出资75万元。剩余出资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甲乙双方同步同比例完成实缴出资。合资公司注册前,应通过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关于合资公司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公告“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乙双方享有如下权利:

(1)认缴合资公司的出资;

(2)决定合资公司筹建期间的重大筹建事项;

(3)当一方违约对守约方造成损失时,有权要求从违约方获得补偿或赔偿;

(4)在合资公司依法设立后,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合资协议约定,享有其应当享有的权利。

2.甲乙双方承担下列义务:

(1)按本合资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认缴合资公司出资及实缴出资;

(2)一方未按约定的期限、数额履行出资义务时,对守约方进行补偿或赔偿;

(3)及时提供办理合资公司设立申请及登记注册所需要的全部文件、证明,为合资公司的设立提供各种服务和便利条件;

(4)在合资公司设立过程中,一方由于其自身原因致使合资公司或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对利益受损方承担赔偿责任;

(5)在合资公司依法设立后,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合资协议约定,承担其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6)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合资公司,协调各级政府机关办理完成合作项目建设的各项前期手续。

(五)合资公司利润分配

1.合资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合资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合资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进行利润分配,原则上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金额不少于当年实现的税后净利润的30%,但融资协议或其他经股东会批准的协议中对公司利润分配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4.各股东方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合资公司股东会通过股利分配方案后,合资公司须在股东会形成决议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股利分配。

(六)违约责任

1.本合资协议任何一方的下列行为均构成本合资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

(1)未履行本合资协议项下的一项或多项义务或承诺;

(2)其在本合资协议项下的声明、承诺、陈述与保证不真实、不准确、存在误导或未被遵守;

(3)违反本合资协议项下的其他约定,可能损害其他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2.违约事件发生后,违约方应于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违约行为或采取补救措施的书面通知后,在通知载明的期限内立即纠正违约行为或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以使守约方免受损失。

3.由于一方的违约,造成本合资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出现多方违约,则根据各方实际过错情况承担违约责任。

4.由于一方过错,导致合资公司不能成立时,甲乙双方对外按照本合资协议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后,守约方有权向过错方要求赔偿。

5.因本合资协议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首先应善意协商。如自任何一方书面要求协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未能达成和解方案,则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争议解决期间,甲乙双方继续拥有各自在本合资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资协议下的相应义务。

6.甲乙双方依据法律法规分别履行完毕外部批准(含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和内部决策程序后,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合资协议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资协议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适格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四、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是由阳煤集团整体更名而来的高科技新材料产业集团,是山西省属重要国有企业。兆丰铝电业务范围广泛,已构建“煤一电一铝”和“铝土矿一氧化铝一电解铝一铝加工”两条完整产业链,并拟在山西省阳泉市盂县新建39.4万吨/年电解铝项目(一期29.4万吨/年)。本次投资旨在充分整合双方资源,发挥产业集群的综合效应,增强产业链粘性。

(二)项目建成后,产品主要供应兆丰铝电,可降低产品运输成本费用,实现互利共赢。

(三)本次投资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在全国的预焙阳极产能布局,增强对中部及北部市场的辐射效应,巩固市场竞争优势。

五、对外投资的风险提示

(一)本项目的主要客户为华阳集团旗下的电解铝生产企业,本项目的推进将根据电解铝企业搬迁的进度开展,如其搬迁不能按计划进行,本项目将存在不能按计划推进的风险。

(二)华阳集团为国有控股企业,合资公司的设立需完成山西省国资委审批,设立时间尚不能确定。

(三)本次投资需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是否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

(四)本项目所需立项、能评、安评、环评等相关手续的审批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五)本项目受未来原材料供应能力、价格波动、下游需求未及预期、融资环境及经济形势变化等不确定因素影响,可能存在经济效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公司将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风险防范运行机制,依托前期积累的管理经验,提升对外投资、管理运营的监督与控制,提高管理能力和经营效率,积极防范和应对上述风险。

特此公告。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3612 证券简称:索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5-060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10月份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份,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田东百矿三田碳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东百矿”)的授信业务提供了如下担保:

单位:万元

(二)内部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5年度新增对外担保额度及相关授权的议案》,公司及其子公司将根据各金融机构授信要求,为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内的融资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0亿元(含等值外币),该担保额度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新增担保额度预计及相关授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

本次担保属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授权范围并在有效期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为田东百矿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1,158.60万元(含本次),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为144,720.00万元,田东百矿的其他股东未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及子公司之间进行的担保,因担保发生频次较高,且金融机构多以合同的提交审批时间为签署时间,同时为便于投资者了解公司阶段时间内的对外担保概况,公司按月汇总披露实际发生的担保情况。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田东百矿三田碳素有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广西田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担保合同》

保证金额:人民币5,28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

保证范围:主债权及其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等费用。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田东百矿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本次为其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对田东百矿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田东百矿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额度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担保额度预计及相关授权是在综合考虑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做出的,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担保总额指股东会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为人民币1,684,114.28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25.70%,实际担保余额为738,394.28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42.80%;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659,794.28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21.00%,实际担保余额为714,074.28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38.10%;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3612 证券简称:索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5-061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触及5%刻度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系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聚映山红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宁聚映山红3号”)履行此前披露的减持股份计划所致,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后,宁聚映山红3号持有公司股份24,905,200股,持股比例降为4.999995%(四舍五入后为5.00%),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权益变动未违反已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

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收到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发来的《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将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表“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聚映山红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80528329K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A1201

2.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2025年10月30日,宁聚映山红3号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194,800股。

3.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比例降为4.999995%(四舍五入后为5.00%),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股东履行此前披露的减持股份计划所致,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权益变动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有关规定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1日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索通发展

股票代码:603612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表“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聚映山红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A1201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新马路288弄北岸财富中心8号楼5楼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5年10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二)基金基本情况

基金产品名称:宁聚映山红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备案编码:SGA877

备案时间:2019年8月8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托管人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资金需求减持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5年10月1日通过上市公司披露了《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5-053),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4,980,00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减持2,194,800股,减持股数占总股本的比例为0.44%,尚未全部完成上述减持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比例已降为4.999995%(四舍五入为5%),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在未来12个月内按照减持计划继续减持公司股份。截止本报告签署日,除上述减持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在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少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权益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比例已降为4.999995%(四舍五入为5%),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股份质押、冻结及其他任何权利限制。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索通发展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亦不会对索通发展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外,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山东省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新104国道北侧,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唐华琴

签署日期:2025年10月30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唐华琴

签署日期: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