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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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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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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023年11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10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共计684,260份股票期权已注销完毕。

33、2023年12月8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2023年12月9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34、2024年2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3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66,528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办理完毕。

35、2024年6月1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出具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6、2024年6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7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共计246,213份股票期权已注销完毕。

37、2024年6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和《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的提示性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8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2.00万股,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4年6月28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实际行权期限为2024年6月28日起至2025年6月27日止。自2024年6月28日起,符合行权条件的15名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期间内的可行权日通过承办券商股票交易系统进行自主行权。

38、2024年6月27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2024年6月28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39、2024年7月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已届满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出具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40、2024年7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已届满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2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届满但尚未行权的51,832份股票期权已注销完毕。

41、2024年9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3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3,132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办理完毕。

42、2024年10月2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已届满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出具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43、2024年10月3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出具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44、2024年10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已届满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148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届满但尚未行权的3,285,463份股票期权已注销完毕。

45、2024年11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和《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的提示性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11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697,287股,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4年11月18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实际行权期限为2024年11月13日起至2025年10月17日止。自2024年11月13日起,符合行权条件的224名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期间内的可行权日通过承办券商股票交易系统进行自主行权。

46、2024年12月1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出具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47、2024年12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3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2名激励对象因2023年度个人层面考核结果不满足行权条件而不得行权的共计142,890份股票期权已注销完毕。

48、2024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2024年12月27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49、2025年2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5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02,752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办理完毕。

50、2025年10月3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已届满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出具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本次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三个行权期为自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截至2025年10月17日,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已届满,32名激励对象未在行权期内行权完成,公司拟对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32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届满但尚未行权的562,718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已届满,公司拟对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32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届满但尚未行权的562,718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本次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合法、有效。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认为:

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安排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注销32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届满但尚未行权的562,718份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