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恒生中国央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A类基金
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暂停大额申购、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11月06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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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鹏华恒生中国央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自2025年11月07日起,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累计的申购、定期定额投资金额限额设置为人民币100万元,如某笔申请将导致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定期定额投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本基金管理人将有权拒绝该笔申请。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自2025年11月07日起,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累计的申购、定期定额投资金额限额设置为人民币100万元,如某笔申请将导致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定期定额投资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本基金管理人将有权拒绝该笔申请。
(2)在暂停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期间,赎回等其他业务仍照常办理。恢复办理本基金的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或调整本基金上述业务限制,基金管理人届时将另行公告。
(3)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文件,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06日
鹏华易选平衡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11月06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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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自2025年10月31日起,国信经典组合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变更为鹏华易选平衡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鹏华易选平衡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于2025年10月31日起生效。原集合计划份额自《鹏华易选平衡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全部自动转换为鹏华易选平衡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在《鹏华易选平衡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生效日前持有的原集合计划份额,持有期起始日为原登记机构确认投资者持有该份额之日,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原集合计划份额的期限连续计算。
2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鹏华易选平衡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自2025年11月07日起(含当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的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及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提出赎回申请。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可能不同。
3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但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无法通过网上直销渠道申购的不受前述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与申购级差限制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2、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及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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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特定申购费率,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适用一般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但不限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商业养老保险组合。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4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时单笔最低赎回基金份额为1份;账户最低余额为1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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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转换业务
本基金暂不开通转换功能。若后续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开通转换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业务。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购费率及计算公式等同于一般申购业务。对于满足不同条件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如定期定额申购期限适逢基金费率优惠期,或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等特殊渠道递交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或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合的其他条件,基金管理人可对该部分投资者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并及时公告。投资者办理该业务具体费率以销售机构当时有效的业务规定或相关公告为准。
(1)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前,须指定本人的一个人民币结算账户作为扣款账户,并经办理本业务的销售机构认可。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固定扣款金额。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每期最低扣款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1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置等于或高于1元的最低扣款金额,具体最低扣款金额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交易确认
本业务的申购需遵循“未知价”和“金额申购”的原则,申购价格以基金申购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为本业务每月实际扣款日(如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至基金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将在T+3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人的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确认查询起始日为T+4工作日。
(3)变更和终止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变更和终止,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办理该业务网点申请办理,办理程序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7基金销售机构
7.1直销机构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网址:www.p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
7.2其他销售机构
1、银行销售机构:中国银行、广发银行
2、证券(期货)销售机构:国信证券
3、第三方销售机构:上海天天、蚂蚁基金、万得基金、盈米基金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本基金在T+3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相关业务规则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信息披露媒介上的《鹏华易选平衡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请投资人投资本基金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06日
关于鹏华创新未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增设A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等事项的公告
随着市场环境变化,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鹏华创新未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5年11月7日起对本公司管理的鹏华创新未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新增A类基金份额,同时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并根据本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对基金合同和《鹏华创新未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进行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A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1.本基金新增A类基金份额并单独设置基金代码(A类基金份额代码:025988),现有的基金份额自动转为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不变)。A类基金份额与现有的C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A类基金份额仅通过场外方式申购、赎回,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A类基金份额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C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赎回,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份额上市交易,场外份额不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可进行跨系统转托管。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2.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设置
本基金新增的A类基金份额适用以下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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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适用的申购费率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设置
本基金新增的A类基金份额适用以下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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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由于基金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为准。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对上述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说明
为确保本基金增加A类基金份额等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鹏华创新未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本次本基金因增设A类基金份额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订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因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并根据本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亦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2025年11月7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托管协议,并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新《鹏华创新未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投资者可访问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咨询相关情况。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A类基金份额、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并根据本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相关法律文件。
风险提示:基金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基金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基金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6日
附件: 鹏华创新未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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