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诉讼结果公告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2025-044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二审判决书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 一审判决金额:72,769,258.47元;
● 二审判决金额:63,661,172.47元。
● 本次诉讼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于工程款项已按一审判决结果进行财务处理,二审判决使得公司应付账款减少,因此本次判决结果影响公司净利润增加。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公告披露的风险提示内容,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宿迁中央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迁中央”)与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中建三局提起诉讼,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南京中商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商房产”)分别被列为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及被申请财产保全事项的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22年9月23日临2022-031公告)。
2023年4月25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23年4月25日临2023-010公告)。
2024年9月30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苏01民初1877号,于2024年10月9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临2024-039公告)。
2024年10月16日,宿迁中央不服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完成上诉费缴纳,公司于2024年10月17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临2024-042公告)。
2024年10月17日,公司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中建三局不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1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177条相关之规定特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2024年10月19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临2024-043公告)。
2025年11月4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苏民终1588号。
二、公司诉讼结果情况
2025年11月4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苏民终1588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1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1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宿迁中央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返还质保金共计63,661,172.47元,并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变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1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63,661,172.47元本金范围内,就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47,068.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652,068.00元:由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2,141.00元、由宿迁中央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449,927.00元;鉴定费359,530.00元,由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1,454.00元、由宿迁中央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 248,076.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444.89元,由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253.92元(已预交45,503.00元,多预交19,249.08元由本院退还),由宿迁中央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130,190.97元(已预交130,335.32元,多预交144.35元由本院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于工程款项已按一审判决结果进行财务处理,二审判决使得公司应付账款减少,因此本次判决结果影响公司净利润增加。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公告披露的风险提示内容,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11月6日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2025-045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公司收到仲裁决定书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 涉案金额:51,995,000.00元
● 本次仲裁为租赁合同纠纷,本次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且租赁款项对公司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 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公告披露的风险提示内容,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徐州和瑞华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和瑞华”)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徐州和瑞华提起仲裁申请。公司于2025年9月6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徐州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的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25年9月6日临2025-035公告)。
公司于2025年9月16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2025年9月22日,公司收到法院(2025)苏01民特41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于2025年9月24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进展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25年9月24日临2025-038公告)。
2025年11月5日,公司收到徐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决定书》(2025)徐仲决字第282号,具体内容如下:
二、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
(一)基本情况
仲裁机构名称:徐州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申请人:徐州和瑞华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全
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紫霞商业街
被申请人: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珺
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79号
(二)仲裁进展情况
2025年11月5日,公司收到徐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决定书》(2025)徐仲决字第282号,具体内容如下:
本委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业已立案,因此,本案应中止仲裁,等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仲裁协议效力作出裁定后,再根据裁定,依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中止仲裁程序。
本决定自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正式开庭审理,租赁款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暂不确定。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公告披露的风险提示内容,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1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