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证券简称变更实施公告

2025-11-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515 证券简称:东峰集团 公告编号:2025-082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证券简称变更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变更后的股票证券简称:衢州东峰, 股票证券代码“601515”保持不变

● 证券简称变更日期:2025年11月11日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变更证券简称的情况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1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及于2025年11月5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注册地址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发生变更,根据《香港东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衢州智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衢州智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以及控股股东的决策,同意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及注册地址(以工商登记核定内容为准),其中公司证券简称由“东峰集团”变更为“衢州东峰”,证券代码“601515”仍保持不变。

二、公司证券简称变更的原因

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发生变更,根据《香港东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衢州智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衢州智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以及控股股东的决策,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变更公司名称为“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为“浙江省衢州市世纪大道677号602室”。为使证券简称与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相匹配,拟将公司证券简称由“东峰集团”变更为“衢州东峰”。

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与证券简称,仅系匹配公司所属区域,不涉及字号及行业的变更、亦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证券简称变更的实施

经公司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司证券简称将于2025年11月11日起由“东峰集团”变更为“衢州东峰”,证券代码“601515”仍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6日

证券代码:601515 证券简称:东峰集团 公告编号:2025-081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1月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园工业城公司E区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苏凯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未出现董事缺席的情况;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未出现监事缺席的情况;

3、公司董事会秘书(代行)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注册地址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及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4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为王培玉先生、李治军先生,其合计所持股份不计入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公司股东黄晓佳先生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份数为13,748,767股,不包括其通过沪股通方式持有的股份7,422,872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攀峰、黄非儿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6日

● 上网公告文件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