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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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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11-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95版)

注:除上述修改内容外,因取消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条款及描述,其他条款中“监事会”统一修改为“审计委员会”;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因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相应调整章节序号、条款序号及援引条款序号,标点调整以及不影响条款实际含义的表述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再逐条列示。

《公司章程》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修订相关议事规则、相关制度的情况

注:《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其余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上述制度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制度文件。

公司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相关事项涉及的章程备案、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变更内容以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本议案部分事项尚需提交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8日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5-076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一、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截至2024年末,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合计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天健近三年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存在承担民事责任情况。天健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被判定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如下:

上述案件已完结,且天健已按期履行终审判决,不会对本所履行能力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3、诚信记录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4次、监督管理措施13次、自律监管措施8次,纪律处分2次,未受到刑事处罚。67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2人次、监督管理措施32人次、自律监管措施24人次、纪律处分13人次,未受到刑事处罚。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三)审计收费

拟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业务和市场等情况协商确定2025年度审计费用。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13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30万元,审计相关的食宿费用、交通费用由公司另行承担。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材料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并对其在2024年度的审计工作进行了审核,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具备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格,在为公司提供2024年度审计服务工作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执业操守和业务素质,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较好地完成了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项目成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三年无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及行政监管措施记录。同意向公司董事会提议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

(二)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5年11月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

(三)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并自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8日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5-078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日:2025年11月6日

●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215.00万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规定,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6日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2025年9月15日,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2025年9月1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授予215.00万股限制性股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情况如下:

1、首次授予日:2025年9月15日。

2、首次授予数量:215.00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8人。

4、首次授予价格:12.55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回购的公司A 股普通股股票及/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预留部分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7、实际授予数量与拟授予数量的差异说明:

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内容一致。

二、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三、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10月21日出具了《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349号),截至2025年10月14日,公司已收到8名激励对象共计缴付出资额26,982,500.00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2,15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4,832,500.00元。

四、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情况

公司首次授予的215.00万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5年11月6日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过户,并取得其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五、授予前后对公司控股股东的影响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首次授予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控制权发生变化。

六、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变更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股

本次股本变动前后,公司一致行动人股份比例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股

七、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筹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八、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215.00万股限制性股票,以授予日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测算得出的限制性股票总摊销费用为2,564.95万元,该总摊销费用将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中列支。授予日为2025年9月15日,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