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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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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2025-11-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09 证券简称:建发合诚 公告编号:2025-038

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1月10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厦门市湖里区枋钟路2368号金山财富广场4号楼11层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林伟国先生主持会议。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董事会秘书高玮琳女士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通过,议案1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臻臻、荆日扬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1日

证券代码:603909 证券简称:建发合诚 公告编号:2025-039

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发展需要,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担保人合诚(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诚建设”)之间主债权的70%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金额为7,000万元,保证期间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次担保被担保人合诚建设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关联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2025年4月11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各子公司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89,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2日及2025年4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建发合诚关于公司及各子公司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公告》《建发合诚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016)。

本次新增担保金额在预计总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签署了下述债务人的《保证合同》(本金最高额)。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甲方):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

债务人:合诚(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7000万元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本合同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债权的70%,主债权是指:

(1)主合同项下不超过本合同专用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最高限额的本金余额(包括贷款本金、债权人应向作为受让应收账款的债权人的乙方或者其他分支机构支付的应收账款本金等);以及

(2)利息(包括复利、罚息及判决书/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3)合同一般条款第一条第一款中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

5.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甲方同意,甲方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被担保人合诚建设系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本次担保旨在满足其日常经营与业务发展的融资需求,有助于保障该公司的正常运营与良性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合诚建设生产经营正常,资信状况良好,公司对其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2025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各子公司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及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在上述额度范围及有效期内,与银行签署业务相关的协议文件,办理具体的业务手续。

2025年4月11日,公司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28,000万元,占公司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6.06%。截止目前,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