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

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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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5-1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16 证券简称:浙江医药 公告编号:2025-043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第十届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并于2025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即2025年4月28日至2025年10月2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一)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公司向中登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提交了查询申请,并取得了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在自查期间,共计1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经公司核查,上述人员在自查期间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其自身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系其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与公司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关联;上述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并未知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不存在其他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在筹划及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机构及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导致内幕交易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登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4日

证券代码:600216 证券简称:浙江医药 公告编号:2025-044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1月13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绍兴滨海新城致远中大道168号浙江医药总部1号楼402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李男行先生主持。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2人,出席9人,董事王红卫先生、董事梁碧蓉女士、独立董事夏青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2、董事会秘书邵旻之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以上议案1、2、3为涉及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获得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马敏英、桂逸尘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