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

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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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5-1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432 证券简称:富临精工 公告编号:2025-076

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增加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2025年10月29日,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公告。本次会议具体召开情况如下: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3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四川省绵阳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凤凰中路37号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志红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23人,代表股份694,991,7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4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677,385,0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18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12人,代表股份17,606,6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9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16人,代表股份24,398,9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6,792,2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7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12人,代表股份17,606,6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98%。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投资协议书〉暨新建年产35万吨新型高压实密度磷酸铁锂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4,553,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0%;反对386,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6%;弃权51,3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960,9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48%;反对386,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46%;弃权51,3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6%。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与德阳川发龙蟒新材料有限公司签署〈投资合作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4,722,8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3%;反对199,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7%;弃权69,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130,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80%;反对199,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81%;弃权69,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9%。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