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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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5-1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19 证券简称:金陵药业 公告编号:2025-075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3日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中央路238号公司本部六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胜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8人,代表股份295,890,1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7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59,393,4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0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6人,代表股份36,496,7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68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7人,代表股份36,499,8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68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6人,代表股份36,496,7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68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经与会非关联股东及授权代表审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3,348,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09%;反对2,344,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25%;弃权19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57,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358%;反对2,344,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42%;弃权19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3,854,1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19%;反对1,83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06%;弃权19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63,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219%;反对1,83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13%;弃权19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69%。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3,854,1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19%;反对1,83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06%;弃权19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63,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219%;反对1,83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13%;弃权19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69%。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永、刘建恒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25年11月14日巨潮资讯网。

四、备查文件

1、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