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093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4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于明董事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585人,代表股份218,175,3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146%。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01,957,4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0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82人,代表股份16,217,8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23%。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84人,代表股份16,258,5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04%。
4、公司部分董事、董秘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议案1.00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7,478,7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07%;反对665,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52%;弃权30,8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61,9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156%;反对665,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49%;弃权30,8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5%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庆国、刘杨朔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4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094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11月4日以电子邮件、短信的形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会议于2025年11月14日在东方钽业办公楼二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9人,实出席会议董事9人。公司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于明先生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整的议案》。
因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动,现对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委员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董事会逐项审议修订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案如下:
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包玺芳、易均平、贾舒涵、刘五丰回避表决)
2.0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股票。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包玺芳、易均平、贾舒涵、刘五丰回避表决)
2.0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含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有色集团”)、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东方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
除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外,其他特定对象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以外的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包玺芳、易均平、贾舒涵、刘五丰回避表决)
2.0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二项或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A为配股价,K为配股率。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同意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认购东方钽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中国有色集团认购总额为人民币10,527.42万元、中色东方集团认购总额为人民币48,000.00万元。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的询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若本次发行股票未能通过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同意以发行底价作为认购价格参与本次认购。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包玺芳、易均平、贾舒涵、刘五丰回避表决)
2.05、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得出,且不超过151,459,280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504,864,268股的30%,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股票数量为准。若公司在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导致总股本变化的事项,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股数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包玺芳、易均平、贾舒涵、刘五丰回避表决)
2.06、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18,990.00万元人民币,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三个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火法冶金熔炼项目总投资中1,022.00万元为原有固定资产,不纳入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金额,公司股东大会将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金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包玺芳、易均平、贾舒涵、刘五丰回避表决)
2.07、限售期
本次发行结束后,若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不超过2%(即: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若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超过2%(即: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特定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发行对象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包玺芳、易均平、贾舒涵、刘五丰回避表决)
2.08、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包玺芳、易均平、贾舒涵、刘五丰回避表决)
2.09、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包玺芳、易均平、贾舒涵、刘五丰回避表决)
2.10、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对本次发行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包玺芳、易均平、贾舒涵、刘五丰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11月15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包玺芳、易均平、贾舒涵、刘五丰回避表决)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11月15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包玺芳、易均平、贾舒涵、刘五丰回避表决)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11月15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包玺芳、易均平、贾舒涵、刘五丰回避表决)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11月15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包玺芳、易均平、贾舒涵、刘五丰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4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099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减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发行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2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5年8月22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5年9月12日召开的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相关规定,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可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上限为前次募集资金总额的30%,超出部分需要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根据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数量和用途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进行了调减。除上述内容外,公司本次发行方案中的其他内容不变。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调整情况具体如下:
调整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20,000万元人民币,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三个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火法冶金熔炼项目总投资中1,022.00万元为原有固定资产,不纳入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18,990.00万元人民币,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三个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火法冶金熔炼项目总投资中1,022.00万元为原有固定资产,不纳入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除上述内容外,公司本次发行方案中的其他内容不变。
二、本次调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并调整发行方案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调整发行方案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就本次调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并调整发行方案的事项,编制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等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4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100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2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5年8月22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5年9月12日召开的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相关规定,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可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上限为前次募集资金总额的30%,超出部分需要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公司于2025年11月1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根据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公告。
本次《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核机关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4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101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2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5年8月22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5年9月12日召开的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相关规定,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可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上限为前次募集资金总额的30%,超出部分需要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公司于2025年11月1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根据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公告。现将本次预案二次修订的主要情况说明如下:
■
除以上修订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其他事项无重大变化。本次修订后的预案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批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14日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GHFLYJS〔2025〕585号
致: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刘庆国、刘杨朔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会议”),并就会议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决定召开,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5年10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予以公告。
依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提请本次股东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上述审议的议案内容详见2025年10月25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符合《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列明。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黄志学先生因公出差,现场会议依据《公司章程》第七十二条,由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董事于明先生主持,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包括:
1、截至2025年11月10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数201,957,4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002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582人,代表股份数16,217,81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2123%。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其他出席人员资格合法。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同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对本次股东会议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
经统计,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585人,共代表股份218,175,3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146%。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票的99.6807%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负责人 柳向阳
律 师 刘庆国
刘杨朔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调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及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在全面了解公司调减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及相关事项,并审核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相关规定,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可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上限为前次募集资金总额的30%,超出部分需要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本次调减募集资金总额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调减而调整发行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调减并调整发行方案的情况,编制的《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等相关文件及其审议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委员会认为: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后调整剩余募集资金用途的事项,决策依据充分、程序合规,节余资金形成合理,用途调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及募集资金监管规定,有利于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股东利益。本委员会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根据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