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弘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暂停赎回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11月18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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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集合计划将于2025年11月19日起暂停赎回业务,拟办理赎回业务的投资者应不晚于2025年11月18日15:00前提交赎回申请。后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以新管理人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qhlhfund.com)公告为准。在重新开放赎回业务前,各类份额的份额持有人将无法赎回本集合计划份额,请投资者做好安排。
(2)本公告所述的“基金”也包括按照《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要求完成变更后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3)本公告的解释权归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如有疑问,敬请通过本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或网站(www.shzq.com)查询相关事宜。
(4)风险提示:本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集合计划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集合计划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11月18日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上海证券弘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变更注册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11月22日《关于准予上海证券心安增利债券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1〕3579号)准予,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或简称“本公司”)管理的上海证券心安增利债券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上海证券弘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为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本集合计划托管人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后的《上海证券弘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集合计划合同》”)于2022年1月11日生效。
根据《操作指引》的规定及《集合计划合同》“第四部分 集合计划的存续”对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的约定,即“本集合计划自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至2025年11月30日。本集合计划自2025年11月30日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本集合计划将于2025年11月30日到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为充分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本集合计划变更注册的申请,将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变更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联合基金”),并申请将本集合计划变更注册为新疆前海联合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公司已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上海证券弘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346号),准予本集合计划变更注册。
现管理人特就本集合计划变更注册事项提示如下,请各位投资者仔细阅读并充分评估:
一、本次变更主要内容及程序
1、变更产品名称
由“上海证券弘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新疆前海联合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变更管理人
由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变更存续期限
由“本集合计划自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至2025年11月30日。本集合计划自2025年11月30日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变更为“不定期”。
4、变更产品投资经理
由“张乃禄、徐铭”变更为“孟令上”。
5、变更产品会计师事务所
由“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6、变更产品律师事务所
由“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变更为“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7、变更产品类型
由“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8、将管理费年费率由0.40%/年调整为0.30%/年。
9、在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之“信用债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投资信用债的信用评级,由“本集合计划投资于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AAA的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集合计划信用债资产的50%;投资于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AA的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高于本集合计划信用债资产的50%”变更为“本基金投资于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AAA的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信用债资产的50%;投资于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AA+的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高于本基金信用债资产的50%”。
10、在本基金的投资限制中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由“本集合计划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变更为“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
11、根据法律法规更新情况同步更新相关法律文件。
根据《集合计划合同》“第七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中“一、召开事由......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7)集合计划管理人更换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独资或控股设立的子公司”的约定,因此,将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变更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前海联合基金属于《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不需要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事项。
根据《集合计划合同》“第七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中“一、召开事由......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集合计划合同》进行修改;(4)对《集合计划合同》的修改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约定,调整投资限制、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等其他变更事项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属于《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不需要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事项。
前述变更内容本公司已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因此,对《集合计划合同》的上述修改不再需要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集合计划合同》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详见附件。
二、持有人权利保障措施
为了保障份额持有人权利,管理人特别提示如下:
1、本公司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障份额持有人权利。对于不同意变更的份额持有人,本公司将设置特别开放期,保障份额持有人退出权利。
2、特别开放期
对于份额持有人持有的A类计划份额和C类计划份额,本公司于2025年11月14日-2025年11月18日设置特别开放期。特别开放期期间,本集合计划各类份额的份额持有人均可提出赎回申请,且各类计划份额在此期间的赎回不收取赎回费。
3、本集合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新疆前海联合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前海联合基金网站(www.qhlhfund.com)查看该基金的代销机构,对于通过原为本集合计划的销售机构购买、且该销售机构也为新疆前海联合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的投资者,截至《新疆前海联合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前一日其仍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将在《新疆前海联合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自动变更为新疆前海联合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对应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新疆前海联合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依据《新疆前海联合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原销售机构对相应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及其他交易。
对于通过原为本集合计划的销售机构购买、但该销售机构尚未成为新疆前海联合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的投资者,截至《新疆前海联合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前一日其仍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将在《新疆前海联合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统一变更为新疆前海联合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对应基金份额,并暂时登记至前海联合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临时账户上。投资者在《新疆前海联合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后可通过前海联合基金或前海联合基金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上海证券)提交申请进行重新确认和登记,将对应份额确认至投资者的基金账户上。申请确认份额的投资者必须首先在前海联合基金直销柜台或新疆前海联合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包括上海证券的营业网点)办理基金账户开立手续,具体开立基金账户规则以基金登记机构为准。若投资者在前海联合基金指定的销售机构已开立过基金账户的,可不再办理。在份额持有人完成份额确认之前,登记在临时账户的份额及其相应的收益分配方式统一为红利再投资,收益分配后的全部份额将继续登记在前海联合基金开立的临时账户,直至份额持有人办理完成份额确认手续。份额确认完成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依据《新疆前海联合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相应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及其他交易。
份额确认的具体操作规则请投资者参照前海联合基金后续发布的相关公告。届时投资者可致电前海联合基金客户服务电话400-640-0099或前海联合基金指定的销售机构客服电话咨询。
三、本集合计划申购、赎回安排
1、自2025年11月13日起,本集合计划已暂停申购。
2、特别提示投资者:特别开放期结束后,本集合计划将暂停赎回,拟赎回份额的投资者应不晚于2025年11月18日15:00前提交赎回申请。后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以变更后的基金管理人前海联合基金网站(www.qhlhfund.com)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合理安排。
四、《新疆前海联合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提交的开户、申购、赎回等交易业务申请,确认后的份额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份额对应的基金管理人为前海联合基金。
五、本次本集合计划变更注册的修改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修改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管理人前海联合基金公告的生效之日起生效,投资者可登录前海联合基金网站(www.qhlhfund.com)查询详细信息。
六、风险提示:
1、自2025年11月18日15:00后本集合计划将暂停赎回,在重新开放赎回业务前,各类份额的份额持有人将无法赎回本集合计划份额,请投资者做好安排。
2、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 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 本金。集合计划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集合计划未来表现。
3、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产品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 了解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产品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产品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5、公司网址:www.shzq.com
特此公告。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11月18日
《上海证券弘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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