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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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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5-11-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5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控股子公司福建尚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方。

3.涉案金额:案号为(2025)鲁0306民初1096号的诉讼涉案金额为6,072.23万元及相关诉讼费用。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以公司年审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基本情况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6日披露《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5),淄博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因合伙合同纠纷向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提起的两起诉讼,案号分别为(2025)鲁0306民初1096号、(2025)鲁0306民初2973号,对应涉案金额分别为6,072.23万元、8,527.08万元。具体内容详见相关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尚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润资本”)近日收到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5)鲁0306民初1096号。具体情况如下:

原告:淄博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1:淄博创富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创富一号”)

被告2:福建尚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3:甘泽林

被告4:鲍岩芳

被告5:王善怀

被告6:丁秀燕

第三人:淄博华立尚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案号(2025)鲁0306民初1096号诉讼,一审判决的具体如下:

一、被告淄博创富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第三人淄博华立尚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首期出资款5,180万元;

二、被告淄博创富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第三人淄博华立尚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欠款5,180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被告淄博创富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民事代理费15万元;

四、被告福建尚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甘泽林、鲍岩芳、王善怀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淄博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412.00元,由被告淄博创富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福建尚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甘泽林、鲍岩芳、王善怀负担272,206.00元,原告淄博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73,206.00元。

三、本次诉讼其他有关说明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以公司年审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8日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4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1月17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总部二路13号汇富中心9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注:因谭洪汝先生及其配偶谢劭庄女士与安徽洪典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3年9月22 日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议》已生效,谭洪汝先生及谢劭庄女士合计持有的股份未计入本次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第七届董事会副董事长谭栩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其中董事董建刚先生、陈杰先生、独立董事

薛玉莲女士、张冠鹏先生、张永吉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2.公司董事长、总裁董建刚先生;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孙媛媛女士;董事、副总裁陈杰先生;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孙伟先生出席会议。执行总裁谢志昆先生;副总裁纪俊涛先生;副总裁彭金涛先生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一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一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5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宋兵律师、毛娅婷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18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