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45 证券简称:华宏科技 公告编号:2025-101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7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阴市澄杨路111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品贤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47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94,292,4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871%。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91,727,0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74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46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565,3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31%。
3、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46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565,3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31%。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杨莹律师、宋雨钊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3,981,8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5%;反对262,3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2%;弃权48,11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254,8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960%;反对262,3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282%;弃权48,1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57%。
(二)《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3,466,5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94%;反对773,0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7%;弃权52,81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739,4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062%;反对773,0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349%;弃权52,8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89%。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3,469,0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02%;反对769,5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15%;弃权53,81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741,9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036%;反对769,5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984%;弃权53,8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79%。
3、《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3,424,9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2%;反对772,4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5%;弃权95,01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3%。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697,8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846%;反对772,4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115%;弃权95,0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40%。
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3,402,5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76%;反对796,7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7%;弃权93,11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6%。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675,4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114%;反对796,7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587%;弃权93,1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99%。
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3,395,0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51%;反对836,0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41%;弃权61,31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8%。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667,9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0190%;反对836,0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907%;弃权61,3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03%。
6、《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并更名为〈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3,468,1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99%;反对773,2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8%;弃权51,01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741,0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685%;反对773,2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427%;弃权51,0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88%。
7、《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3,406,8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91%;反对791,1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8%;弃权94,41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1%。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679,7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790%;反对791,1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404%;弃权94,4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06%。
8、《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3,399,1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65%;反对838,9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1%;弃权54,31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672,0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1788%;反对838,9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037%;弃权54,3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7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委派了杨莹律师、宋雨钊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1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