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53 证券简称:南方精工 公告编号:2025-069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715号)核准,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方精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5,409,639股,发行价格为26.0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0,812,903.17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人民币4,278,688.3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6,534,214.8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5年10月27日出具了《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苏亚验〔2025〕4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分别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保荐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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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分别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丙方为保荐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主板监管规则,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指定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江镓伊、乐景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一次性或者12个自然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书面信函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如果甲方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甲方同意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冻结等处置行为。查处结束后,解除上述冻结等处置措施。
10、甲方有确凿证据证明乙方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的行为时,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更换监管银行,乙方应当配合甲方进行资金划转以及办理监管账户的销户手续。
11、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费用),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因本协议当事人各方的共同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违约责任,违约各方互不承担连带责任。
12、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苏亚验〔2025〕4号);
特此公告。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