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

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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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5-11-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23 证券简称:吉林敖东 公告编号:2025-066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于2025年11月24日发出。

2、会议于2025年11月24日在公司六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公司应到董事9名,实际参加会议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李鹏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4、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秀林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董事会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选举张春颖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变更后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如下:

审计委员会主任:张春颖(独立董事)

成员:赵大龙、肖维维(独立董事)

提名委员会主任:李鹏(独立董事)

成员:张春颖(独立董事)、王振宇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5日

证券代码:000623 证券简称:吉林敖东 公告编号:2025-065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无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5年11月24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4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吉林省敦化市敖东大街2158号公司办公楼六楼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秀林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合计408人,代表股份数422,263,2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72,381,587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指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195,895,387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23,513,800股,下同)的36.0176%。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2人,代表股份数376,788,2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38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396人,代表股份数45,474,9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89%。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提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会议审议提案表决情况

注:(1)比例(%)指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2)上述表中比例根据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注:(1)比例(%)指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2)上述表中比例根据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表决结果:上述提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本次变更公司董事后,张春颖董事任期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任期一致,为2025年11月24日至2026年7月17 日。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秀宏、杨姗姗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