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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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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澄清公告

2025-11-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澄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传闻简述

2025年11月24日,网络上流传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调第四季度业绩目标”、“大客户在L10/L11 商业模式上会有调整”等不实言论,引发部分关注。对此,公司澄清并郑重声明。

二、澄清声明

经核实,公司针对网络平台流传事项声明如下:

1、网络流传相关言论不属实。当前,公司第四季度整体经营,包括GB200、GB300等相关产品出货均按既定计划推进,客户需求持续畅旺,生产及出货一切正常,且目前未收到任何主要客户关于调整业务模式、下修份额或价格的要求。

2、公司未向市场下调第四季度利润目标,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信息。同时,与客户合作开发的下一代产品,也正在按前期的计划如期顺利推进当中。

三、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1138 证券简称:工业富联 公告编号:2025-082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1月2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南区科苑 大道与学府路交汇处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52层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现场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由董事长郑弘孟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刘宗长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刘钻志、雷丽芳、何国樑、沈道邦列席。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一、议案二、议案三均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四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从群基、姜羽青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5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