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

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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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暂停及恢复网上交易、客户服务系统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5-11-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为更好地为投资者提供服务,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进行系统升级维护。受此影响,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含官网网上交易、银华生利宝APP、银华基金服务号)、客户服务系统将于2025年11月29日8:00至2025年11月29日24:00期间暂停服务。网上交易系统涉及的业务种类包含但不限于:登录、注册、开户、基金认购、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赎回(包含普通赎回和快速赎回)、基金转换、基金查询等业务。客户服务系统涉及的业务种类包含:客服热线(400-678-3333或010-85186558)、在线客服自助查询服务。

在上述期间投资者将无法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客户服务系统办理上述业务。当上述业务暂停期间结束后,本公司将恢复受理网上交易、客户服务系统相关业务,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请投资者提前做好投资及资金安排,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6日

银华致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11月26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银华致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未对银华致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每次基金收益分配金额占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的利润的比例做出规定。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3.1 红利发放办法

1)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25年11月28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再投资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将以2025年11月27日的份额净值进行计算,并于2025年11月28日将份额计入其基金账户,投资者应于份额计入其在销售机构开立的交易账户后(不晚于2025年12月1日)进行份额确认查询,并可以发起赎回申请。

3.2 提示

1)权益登记日有效申购申请及转换转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收益分配权益,权益登记日有效赎回申请及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收益分配权益。

2)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2025年11月27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3 咨询途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10-85186558,400-678-3333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yhfund.com.cn

3)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及本基金各代销机构的相关网点(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6日

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Y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11月26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 日常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赎回业务

3.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某笔赎回业务时或办理某笔赎回业务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管理人对持有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天但少于9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90天但少于18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180天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具体的赎回费率如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调整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设置,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有时间超过最短持有期限的不收取赎回费。

3.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当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4 基金销售机构

4.1 场外销售机构

4.1.1 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电话:010-58162950

传真:010-58162951

联系人:展璐

网址:www.y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https://trade.yhfund.com.cn/yhxntrade

网上交易网址(移动端):https://zhixiao.yh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85186558, 4006783333

4.1.2 场外代销机构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将依据《暂行规定》要求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并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4.1.3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4.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5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赎回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本基金暂不开通转换业务。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公司网站上刊登的《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3333)垂询相关事宜。

2、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3、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赎回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4、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每笔认购、申购资金的最短持有期限为三年,最短持有期限的最后一日为相应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起始日所对应的后续第三个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其中,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或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2033年1月1日之后申购或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自2036年第一个工作日起,虽然持有时间未满最短持有期,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可赎回。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每笔认购、申购资金的最短持有期限内的基金份额不可以赎回。

举例说明:假设某投资人在本基金开放日提出申购本基金的有效申请,该申购申请获得本基金管理人确认之日为2020年10月20日,则该投资人此次申购申请后所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为2020年10月20日,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的最后一日为2023年10月19日,该投资人可自2023年10月20日起(含2023年10月20日)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风险提示:

“养老”的名称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且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本基金为养老目标基金,设置了投资人最短持有期限,投资人无法随时赎回。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招募说明书披露的下滑曲线进行调整,实际投资与预设的下滑曲线可能存在差异。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6日

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

基金(FOF)Y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11月26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 日常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赎回业务

3.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某笔赎回业务时或办理某笔赎回业务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管理人对持有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天但少于9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90天但少于18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180天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具体的赎回费率如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调整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设置,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有时间超过最短持有期限的不收取赎回费。

3.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当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 基金销售机构

4.1 场外销售机构

4.1.1 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电话:010-58162950

传真:010-58162951

联系人:展璐

网址:www.y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https://trade.yhfund.com.cn/yhxntrade

网上交易网址(移动端):https://zhixiao.yh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85186558, 4006783333

4.1.2 场外代销机构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将依据《暂行规定》要求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并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4.1.3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4.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5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赎回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本基金暂不开通转换业务。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公司网站上刊登的《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3333)垂询相关事宜。

2、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3、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赎回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4、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每笔认购、申购资金最短持有期限为三年,最短持有期的最后一日为相应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起始日所对应的第三个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其中,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或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2038年1月1日之后申购或红利再投资所得的基金份额,自2041年第一个工作日起,虽然持有时间未满最短持有期限,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赎回。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每笔认购、申购资金的最短持有期限内的基金份额不可以赎回。

举例说明:假设某投资人在本基金开放日提出申购本基金的有效申请,该申购申请获得本基金管理人确认之日为2020年10月20日,则该投资人此次申购申请后所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为2020年10月20日,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的最后一日为2023年10月19日,该投资人可自2023年10月20日起(含2023年10月20日)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风险提示:

“养老”的名称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且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本基金为养老目标基金,设置了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投资人无法随时赎回。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招募说明书披露的下滑曲线进行调整,实际投资与预设的下滑曲线可能存在差异。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