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离任暨选举职工董事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19 证券简称:安集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9
债券代码:118054 债券简称:安集转债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离任暨选举职工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董事杨逊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及工作安排调整原因,杨逊女士申请辞去董事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杨逊女士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
● 2025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全体职工大会,选举杨逊女士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职工董事,任期自全体职工大会选举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一、董事离任情况
(一)提前离任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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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杨逊女士的离任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等产生不利影响。其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二、职工董事选举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11月25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选举杨逊女士(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职工董事,任期自全体职工大会选举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杨逊女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职工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杨逊女士当选公司职工董事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简历
杨逊女士:1978年出生,中国人民大学劳动经济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联创投资–美国由尔进出口(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人事主管,斯宾菲德精密仪表(上海)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部经理。2004年7月至今历任上海安集办公室经理、行政人事总监、常务副总裁;2015年12月至今任宁波安续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2021年9月至今任上海钥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22年4月至今任新加坡安集董事。2017年6月至2021年3月担任公司财务总监。2017年6月至今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23年1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截至目前,杨逊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22,241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688019 证券简称:安集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8
债券代码:118054 债券简称:安集转债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1月2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华东路5001号金桥综合保税区T6-5一楼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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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Shumin Wang女士主持,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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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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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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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胡家军、彭思佳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