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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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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25-11-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17 证券简称:西宁特钢 编号:临2025-084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宁特钢”)持股5%以上股东一一芜湖信泽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芜湖信泽海”)及其一致行动人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国投”)、青海欣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世置业”)、及青海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三建”)合计持有公司686,548,92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21.09%。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青海国投与芜湖信泽海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芜湖信泽海将其持有西宁特钢14.63%的全部股份476,135,811股拟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青海国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青海国投与青海三建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青海三建将其持有西宁特钢3.07%的全部股份100,000,000股拟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青海国投。

●青海国投现就本次股权归集事项声明:本次股权归集完全属于其集团内部国有资本结构性调整范畴,旨在落实国有资本优化配置要求,提升集团层面资源协同支持效率。本次调整严格遵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规定,不改变西宁特钢的股权结构性质,不涉及对其控制权的变更,亦无增强或调整对其影响力的目的,西宁特钢将持续保持独立运营与稳定发展。

●青海国投及其一致行动人欣世置业郑重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将严格恪守并继续履行于2023年10月末向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建龙钢铁实业有限公司作出的“五年内不谋求对西宁特钢的控制权,且不与其他非关联关系人采取一致行动”的承诺,本次交易不涉及对该承诺内容、履行标准的任何变更,该承诺的法律效力不受本次交易影响,将持续有效至承诺期限届满。如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次股份转让不构成关联交易,不触及要约收购。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减持股份比例及减持前后股份比例之和尾差变化系差额系四舍五入造成。

一、协议转让概述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1.本次芜湖信泽海协议转让情况

2.本次青海三建协议转让情况

3.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相关主体在公司拥有权益的变化情况如下:

注:若有尾差,则是因四舍五入所致。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交易背景和目的

根据国有资本战略发展布局及资产整合结构调整需要,提高决策管理效率,青海国投拟对集团内实际控制子企业持有的西宁特钢股份进行归集。

(三)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或者其他程序及其进展

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取得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合规性确认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本次权益变动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获得相关批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协议转让概述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1芜湖信泽海基本情况

2.转让方2青海三建基本情况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三)青海国投合并报表主要财务数据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一)《青海国投与芜湖信泽海之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甲方(受让方):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转让方):芜湖信泽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本次股份转让标的

2.1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向甲方非公开协议转让所持有的西宁特钢476,135,811股股份(占截至本协议签署日西宁特钢总股本的14.63%)。

2.2自标的股份完成在中国结算的过户登记之日起,青海国投即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

3.股份转让价格

3.1双方同意本次交易价款依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交易单价以提示性公告日2025年11月26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

3.2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日至过户日期间,如上市公司进行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拆分股份、配股等行为,则标的股份因此产生的孳息/衍生的股份应当随同标的股份一并进行转让,由青海国投享有,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转让的数量相应调整。双方进一步确认,股份转让价款已经包含上述孳息/衍生的股份(如有),因此股份转让价款不进行调整。

4.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本次交易股份转让价款按照下述安排支付:

本次协议转让分三次支付完成:双方签署本协议5日内,支付转让总价款的33%。第一笔转让价款支付后5日内,支付第二笔转让总价款的33%。第二笔转让价款支付后5日内,支付尾款转让总价款的34%。

5.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6.违约责任

本协议?经签署,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和可执行性,如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充分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或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所作的声明、承诺和保证在实质上是不真实或有重大遗漏的,该方应被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青海国投与青海三建之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甲方(受让方):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转让方):青海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本次股份转让标的

2.1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以股抵债方式向甲方非公开协议转让所持有的西宁特钢100,000,000股股份(占截至本协议签署日西宁特钢总股本的3.07%)。

2.2自标的股份完成在中国结算的过户登记之日起,青海国投即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

3.双方债权债务关系

3.1青海国投、物产集团、青海三建于2025年9月签署了《〈买卖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协议》,三方约定物产集团将《买卖合同》项下应付的5.76亿元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青海三建,由此青海国投享有青海三建贸易业务债权5.76亿元(大写:人民币伍亿柒仟陆佰万元整)。

3.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双方确认青海三建对青海国投负有因前述《买卖合同》而产生的债务本金5.76亿元(大写:人民币伍亿柒仟陆佰万元整)。

4.股份转让价格

4.1双方同意本次交易价款依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交易单价以提示性公告日2025年11月26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

4.2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日至过户日期间,如上市公司进行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拆分股份、配股等行为,则标的股份因此产生的孳息/衍生的股份应当随同标的股份一并进行转让,由青海国投享有,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转让的数量相应调整。双方进一步确认,股份转让价款已经包含上述孳息/衍生的股份(如有),因此股份转让价款不进行调整。

5.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5.1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本次交易股份转让价款青海国投无需向青海三建支付现金。

5.2双方确认并同意,青海国投在本协议项下负有的转让价款支付义务(基础法律关系见本协议第四条),与青海国投对青海三建享有的债权(基础法律关系见本协议第三条)在本协议生效之日相互抵销。

5.3上述抵销完成并经双方确认签署《债权债务抵销确认书》后,青海国投与青海三建的债权债务相应减少5.76亿元(大写:人民币伍亿柒仟陆佰万元整)。

5.4双方同意,为履行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及债权债务抵销之目的,在本协议生效后10日内,共同签署《债权债务抵销确认书》,并办理标的股份转让交割手续,完成相应的账务处理。

6.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7.违约责任

本协议?经签署,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和可执行性,如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充分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或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所作的声明、承诺和保证在实质上是不真实或有重大遗漏的,该方应被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本次协议转让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的受让方承诺在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之日的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主动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3.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规定,就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交易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6日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西宁特钢

股票代码:600117

信息披露义务人:青海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28号

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互助东路25号三明市场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2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西宁特钢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西宁特钢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青海三建的基本信息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青海三建的执行董事及副总经理相关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青海国投、青海三建的股权结构如下:

青海国投直接持有青海三建的股权比例为100%、青海国投直接持有欣世置业的股权比例为100%、青海国投间接持有芜湖信泽海合伙份额的比例为93.39%。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青海国投、欣世置业、青海三建、芜湖信泽海构成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其实际控制人青海国投关于集团内部的结构性调整,目的在于优化国有资本结构及提升协同支持效率的需要。

青海三建与青海国投已于2025年11月26日签署了编号为QHGT-ZBB-2025108的《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青海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本次权益变动系因执行上述协议导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减少、持股比例减少。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以股抵债,不涉及资金支付。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十二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西宁特钢股份的计划。

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西宁特钢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青海三建与青海国投已于2025年11月26日签署了编号为QHGT-ZBB-2025108的《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青海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青海三建拟以持有的西宁特钢100,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7%)抵偿欠付青海国投的债务。

本次权益变动系因执行上述协议导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减少、持股比例减少。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三、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及尚需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一)已经履行的程序

2025年10月21日,经青海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审议决议,同意青海三建以所持100,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7%)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抵偿欠付青海国投的债务。

2025年10月24日,经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第十四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决议,同意青海三建以所持西宁特钢100,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7%)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抵偿欠付青海国投的债务。

2025年11月21日,经青海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将其持有的西宁特钢100,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7%)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抵偿欠付青海国投的关联负债,抵债的股票交易价格参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确定。抵债完成后,双方该笔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2025年11月26日,青海三建与青海国投签署了编号为QHGT-ZBB-2025108的《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青海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青海国投拟以持有青海三建的债权抵偿本次交易应付青海三建持有的西宁特钢100,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7%)受让价款。本次交易不涉及资金支付,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青海三建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二)尚待履行的程序

本次交易实施前尚需取得的有关批准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

2.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3.其他可能应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所涉及的审批事项。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西宁特钢股份不存在被限售、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2025年9月26日,因青海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持青海三建100%股权无偿划转至青海国投及执行而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持股比例发生的变化。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西宁特钢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青海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曲洁玲

2025年11月26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青海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曲洁玲

2025年11月26日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西宁特钢

股票代码:600117

信息披露义务人:芜湖信泽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长江中路92号雨耕山文化创意产业园内思楼3F-319-75号

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文景街国投广场32号A座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2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西宁特钢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西宁特钢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芜湖信泽海的基本信息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芜湖信泽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相关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青海国投、芜湖信泽海的股权结构如下:

青海国投直接持有欣世置业的股权比例为100%、青海国投直接持有青海三建的股权比例为100%、青海国投间接持有芜湖信泽海合伙份额的比例为93.39%。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青海国投、欣世置业、芜湖信泽海、青海三建构成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其实际控制人青海国投关于集团内部的结构性调整,目的在于优化国有资本结构及提升协同支持效率的需要。

芜湖信泽海与青海国投已于2025年11月26日签署了编号为QHGT-ZBB-2025105的《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芜湖信泽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本次权益变动系因执行上述协议导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减少、持股比例减少。

青海国投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十二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西宁特钢股份的计划。

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西宁特钢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芜湖信泽海与青海国投已于2025年11月26日签署了编号为QHGT-ZBB-2025105的《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芜湖信泽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青海国投拟以现金非公开协议受让芜湖信泽海持有的西宁特钢476,135,81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4.63%。

本次权益变动系因执行上述协议导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减少、持股比例减少。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三、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及尚需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一)已经履行的程序

2025年11月18日,经芜湖信泽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5年第三次(临时)合伙人会议审议决议,同意芜湖信泽海将所持476,135,81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4.63%)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至青海国投。

2025年9月28日,经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第十三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决议,同意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受让芜湖信泽海将所持476,135,81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4.63%),交易价格参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确定。

2025年11月26日,芜湖信泽海与青海国投签署了编号为QHGT-ZBB-2025105的《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芜湖信泽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青海国投拟以现金购买芜湖信泽海持有的西宁特钢476,135,81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4.63%),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芜湖信泽海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二)尚待履行的程序

本次交易实施前尚需取得的有关批准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

2.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3.其他可能应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所涉及的审批事项。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西宁特钢股份不存在被限售、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西宁特钢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芜湖信泽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迟真淼

2025年11月26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芜湖信泽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迟真淼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