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409 证券简称:汇通控股 公告编号:2025-062
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5年12月17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12月17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口路99号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12月17日
至2025年12月1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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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12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公司将在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5、议案6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5、议案6、议案7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不涉及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三、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为更好地服务广大中小投资者,确保有投票意愿的中小投资者能够及时参会和投票,公司拟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证信息”)提供的股东会提醒服务,委托上证信息通过发送智能短信等形式,根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主动提醒股东参会投票,向每一位投资者主动推送股东会参会邀请、议案情况等信息。投资者在收到智能短信后,可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一键通服务用户使用手册》(下载链接:https://vote.sseinfo.com/i/yjt_help.pdf)的提示步骤直接投票,如拥堵等情况,仍可通过原有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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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5年12月13日9:00-17:00,以信函或者传真方式办理登记的,须在2025年12月13日17:00前送达。
(二)登记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口路99号
(三)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3.股东可按以上要求以信函、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信函到达邮戳和传真到达日应不迟于2025年12月13日17:00,信函、传真中需注明股东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注明“股东会”字样。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证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现场会议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二)参会股东请携带相关证件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会议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口路99号
邮编:230601
电话:0551-63845636
传真:0551-63845666
邮箱:IR@conver.com.cn
联系人:周文竹
特此公告。
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12-02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12月1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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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409 证券简称:汇通控股 公告编号:2025-064
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汇通控股”)于2025年12月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资金自筹的基本原则,在实施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前充分征求了公司员工意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公司实施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2日
证券代码:603409 证券简称:汇通控股 公告编号:2025-060
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拟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签订《项目投资协议》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内容: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关于《项目投资协议》,通过全资子公司芜湖金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90万套高端新能源汽车造型部件及声学产品项目。
● 投资金额:项目投资金额约人民币100,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50,000万元,包括土地购置费用约5,200万元、土建投资约 20,000万元、新购置设备约25,000万元;其余为流动资金。最终投资金额及建设期以项目实施后实际情况为准。
● 资金来源:本次对外投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 本次投资未构成关联交易;本次投资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投资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相关风险提示
1、本项目投资协议所涉及的项目用地需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正常规定的用地程序办理,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协议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能否竞得、土地使用权的最终成交价格及土地使用证取得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2、本投资项目尚需通过环评、能评、消防等审批程序,能否通过相关政府部门审批仍存在不确定性。
3、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受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竞争、人才储备、经营管理、产品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本项目实施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等导致实施条件及融资环境发生变化,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4、《项目投资协议》涉及的投资金额、建设周期、预计产值等数值均为预估数,实际执行情况可能与预期存在差异,相关数据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和承诺。
5、本次拟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项目投资协议》是否生效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项目简介
1、项目名称:90万套高端新能源汽车造型部件及声学产品项目
2、项目实施主体:芜湖金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3、项目预计投资金额:项目投资金额约人民币100,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50,000万元,包括土地购置费用约5,200万元、土建投资约 20,000万元、新购置设备约25,000万元;其余为流动资金。最终投资金额及建设期以项目实施后实际情况为准。
4、项目选址和面积: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北沈巷片区南港河路以南、玉带路以东、皖腾路以北、常州路以西,土地面积约178亩(以实际出让为准)。
以上项目建设内容最终以后续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约定为准。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为谋求公司的长远发展和战略规划,公司于2025年12月1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暨对外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与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项目投资协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金美在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 90万套高端新能源汽车造型部件及声学产品”新建项目,项目投资金额约人民币10亿元(含固定资产投资),最终投资金额及建设期以项目实施后实际情况为准。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落实具体投资事项。
根据《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关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宜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项目投资协议签署方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董事会已对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二)投资协议签署方的基本情况
1、甲方: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山路39号
2、乙方: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王保
地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口路99号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甲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项目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甲方: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同主要内容
1、投资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90万套高端新能源汽车造型部件及声学产品项目
(2)建设内容:新购土地178亩,用于建设90000平米厂房及附属设施(职工食堂、宿舍),新增大型保险杠涂装生产线、注塑生产线、汽车声学产品生产线及相关附属设备。
(3)项目用地位置和面积:项目拟用土地位于经开区江北沈巷片区南港河路以南、玉带路以东、皖腾路以北、常州路以西,土地面积约 178 亩(以实际出让为准)。
(4)投资强度:项目总投资约100,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50,000万元,包括土地购置费用约5,200万元(具体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约定金额为准)、土建投资约 20,000万元、新购置设备约25,000万元(不含二手设备、旧设备搬迁);其余为流动资金。
(5)建设进度:乙方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约定,自《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签订之日起 6 个月内开工建设,总体建设工期为 12 个月,预计自开工后 15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投产。自项目正式投产之日起 48 个月内实现全面达产。但如因甲方原因导致项目开工手续延迟,乙方建设工期相应顺延。
2、甲方权利义务
(1)为乙方及其项目公司在芜湖经开区的建设和经营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依法保障乙方及其项目公司的合法权益。
(2)依法协助乙方办理项目备案、环评审批、开工建设许可、排污许可、消防验收、环保验收、人防验收、投产运营等相关手续,协调相关部门完成项目地块周边道路、供水、电力、燃气、电讯等基础设施配套。
(3)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定期检查、专项核查、要求乙方提交书面进度报告、财务报表、原始凭证及其它必要资料等方式,对乙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运营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要求乙方限期整改违规行为。
(4)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支持与服务职责,不干预乙方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保守乙方商业秘密,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有权机关的要求或监管规定需要披露的除外。
3、乙方权利义务
(1)依法享受本协议项下甲方提供的相关服务,依法享受本协议项下甲方提供的产业政策,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就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履行接受甲方相关部门的监督,依法依规办理项目建设工程相关审批手续,确保项目建成后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生产、消防、人防、能耗、交通等有关要求,配合甲方依法开展纳统、升规等工作。
(3)按照协议约定的建设内容、投资强度、建设进度等,如期完成项目的建设、验收和投产。项目全面达产后,项目的固定资产投入、经营目标达到协议的要求。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减少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注销项目公司。
(4)双方应履行重大事项告知义务,其中可能影响项目的重大事项,包括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地块位置发生变更、无法为乙方提供合同约定的地块、基础设施配套,乙方利用土地融资、抵押、出让,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导致控股权发生变更等,一方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告知另一方(其中上市公司应于依法公开披露当天告知)。
4、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及损害赔偿责任。
(2)守约方为实现权利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差旅费、保全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5、不可抗力
(1)本协议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事件时,如因此导致本协议的继续履行已不可能或不再必要,双方可以协商终止。
(2)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秉持公平原则协商解决协议中止或终止后的遗留问题。
6、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本次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投资建设,旨在提升公司生产能力,更在于巩固市场地位,以应对下游新能源汽车行业迅猛发展所带来的市场需求。此举契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战略,为保障公司未来业绩持续增长奠定基础。
由于本投资项目投资建设存在一定的时间周期,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投资的风险分析
1、本项目投资协议所涉及的项目用地需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正常规定的用地程序办理,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协议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能否竞得、土地使用权的最终成交价格及土地使用证取得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2、本投资项目尚需通过环评、能评、消防等审批程序,能否通过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存在不确定性。
3、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受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竞争、人才储备、经营管理、产品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本项目实施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等导致实施条件及融资环境发生变化,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4、《项目投资协议》涉及的投资金额、建设周期、预计产值等数值均为预估数,实际执行情况可能与预期存在差异,相关数据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和承诺。
本投资项目的后续进展情况如发生较大变化或取得阶段性进展,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日
证券代码:603409 证券简称:汇通控股 公告编号:2025-059
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不高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
●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 回购股份用途: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3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未使用的部分将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
●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0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本次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 回购股份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回购股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无明确的减持股份计划。若上述主体未来有减持计划,相关方及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1、回购期限内,若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将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影响,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可能存在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3、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无法实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授出或转让的风险。
4、如遇有关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则存在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5年12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
(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和《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本项议案已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本次回购股份方案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生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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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建立完善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在结合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情况、财务状况等基础上,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用于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四)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经营管理层将根据董事会决议,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在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公司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2、若在此期限内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金额达到下限,则回购期限可自公司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1、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公司后续的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在回购股份完成之后三年内未能实施或未能全部实施上述用途,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将未使用的回购股份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具体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实施方式。
2、本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且不超过5,000万元,最终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完成或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资金总额为准。按本次回购价格上限40元/股,回购金额下限3,000万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75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60%;按回购金额上限5,000万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25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99%。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3、若公司在回购实施期限内发生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相应变化。
(六)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不超过人民币40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指定人员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实施期限内发生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七)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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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2025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 208,526.35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49,170.38 万元,流动资产 132,113.57 万元,回购资金总额上限分别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流动资产的比例为2.40%、3.35%、3.78%,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对公司日常经营影响较小。
截至2025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资产负债率为28.22%。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约能力、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上市公司董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经自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主体在回购期间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如后续有增减持计划,相关方及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上市公司向董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经问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无明确的减持股份计划。若上述主体未来有减持计划,相关方及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公司将在披露回购股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使用完毕。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6 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具体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十三)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若发生公司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将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保证本次回购股份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在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办理回购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2、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会议或股东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3、决定聘请相关中介机构;
4、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进行相关申报;
5、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具体的回购时机、价格和数量,具体实施回购方案;
6、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不低于最低限额的前提下,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因素决定终止实施回购方案;
7、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
8、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事项所必须的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预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1、若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影响,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可能存在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3、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无法实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授出或转让的风险。
4、如遇有关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则存在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日
证券代码:603409 证券简称:汇通控股 公告编号:2025-058
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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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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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三年公司业绩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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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股票期权的激励方式,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股票期权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30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603.00万股的2.38%。其中,首次授予24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90%,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00%;预留6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48%,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并经公司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范围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超过80人,约占公司员工总数1,283人(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6.24%,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且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所有激励对象任职时间均不低于6个月。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确定。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获授股权激励的分配情况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六、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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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28.04元,即满足授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每份28.04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4.22元的80%,为每27.38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35.05元的80%,为每股28.04元。
(三)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相同。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四)定价合理性说明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定价依据参考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行权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该定价方式的目的是保障本次激励的有效性,进一步稳定和激励核心团队,从而保证公司业务稳定发展,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对公司产生正向影响。
本激励计划在参考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发展情况的基础上,遵循了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建立严密的考核体系,在公司层面和个人层面均设置了相应考核目标,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且在激励权益份额分配上,亦坚持激励与贡献相对等的原则,有效地统一激励对象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通过激励目标的实现推动公司长远稳健发展。上述两层面目标的实现需要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本激励计划的定价方式与业绩要求相匹配。
同时考虑到资本市场存在较多的不确定性,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以较适中的行权价格实现对这些核心人员的激励,可以提高公司员工的积极性,真正激发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可以较大程度保证激励的实施效果,从而推动激励目标的实现。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本激励计划采用自主定价方式。公司综合考虑激励力度、公司业绩状况、股份支付费用等多种因素,为确保激励效果并有效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确认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为每份28.04元。
七、等待期、行权期安排
(一)等待期
1、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算。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2、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和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二)行权期及行权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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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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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八、获授股票期权或行权的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权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考核年度为2026-2029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要求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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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净资产收益率ROE”是指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按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当年度股份支付费用影响作为计算依据。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部分的考核年度及公司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考核年度为2027-2029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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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净资产收益率ROE”是指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按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当年度股份支付费用影响作为计算依据。
各行权期内,公司根据上述考核目标确定公司层面行权比例,若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未达到相关考核要求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全部/部分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在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相应的股票期权方能行权,具体行权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绩效评价中的特殊情况由董事会裁定。具体如下:
根据公司制定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公司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满分为100分)。
在公司层面达到业绩考核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确定考核总分值(T),其中考核总分值(T)计算方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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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当公司层面考核中A≥Am或B≥Bm时,公司层面业绩指标完成率=100%;当公司层面考核中An≤A<Am且B<Bm时,公司层面业绩指标完成率=A/Am;当公司层面考核中A<An且B<Bm,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公司层面业绩指标完成率为0。
公司激励对象按照考核最终分值确定当年度可行权比例,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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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个人考核行权比例(M)×个人当年度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当期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授权日)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股票期权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权的股票期权失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部分授权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超期未授出的股票期权失效。
十、股票期权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一、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权、行权和注销事宜。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含)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权条件时,公司将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权、行权和注销事宜。
(二)股票期权的授权程序
1、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权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对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股票期权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6、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1、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行使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办理行权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2、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3、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公司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激励对象行权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加速行权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配股等情形除外)。
公司应及时履行公告义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发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终止行使。
2、激励对象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公司不再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终止行使。
3、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4、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5、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6、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7、公司注销股票期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注销事宜。
8、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述实施程序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下转86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