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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参与投资博裕新智新产(宁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公告

2025-12-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900948 证券简称:伊泰B股 公告编号:2025-071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参与投资博裕新智新产(宁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博裕新智新产(宁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出资金额:5亿元人民币

●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对外投资无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 风险提示:本次投资可能存在程度不等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预期投资收益不能实现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及其他风险。本次投资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在投资基金份额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可能面临无法取得预期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一、投资概况

(一)投资基本情况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12月1日与博裕天枢(宁波)自有资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甬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及其他合作方签署了《博裕新智新产(宁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合同》(以下简称“《有限合伙合同》”),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之一参与投资“博裕新智新产(宁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合伙企业”),截至基金首次交割日,基金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400,100万元,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人民币50,000万元,持有基金12.497%的份额。

二、专业投资机构及普通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介绍

1.博裕陶然(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博裕陶然”)基本情况

博裕陶然为基金的管理人,其已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适用法律规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61212。其基本信息如下:

成立日期:2016年12月21日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北张家浜路88号4幢1层A109室

出资额:人民币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子欣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3DE2T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博裕景泰(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

2.博裕天枢(宁波)自有资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博裕天枢”)基本情况

博裕天枢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基本信息如下:

成立日期:2025年6月27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明州路768号一层115-65(承诺申报)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奇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ENKUT846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博裕景泰(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

(二)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博裕陶然、博裕天枢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及有限合伙合同主要内容

(一)基金名称:博裕新智新产(宁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三)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明州路768号一层115-81(承诺申报)

(四)基金规模:截至基金首次交割日,基金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400,100万元。后续普通合伙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及基金业务需要根据《有限合伙合同》约定增加基金规模。

(五)出资进度:原则上合伙企业每次提款的金额不超过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的30%,但《有限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尽管有前述约定,每位合伙人每次缴付的实缴资本以其当时的认缴出资余额为限。

(六)存续期限:初始存续期限为12年,可按照《有限合伙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延长。

(七)合伙目的:进行适用法律及经营范围所允许的股权及股权相关投资,为投资者实现良好的资本收益。

(八)投资方向:基金将主要通过适用法律所允许的股权及股权相关的投资方式投资于中国境内外的科技、医疗健康、消费品和零售领域的成长期及成熟期的企业。

(九)管理模式:

1、博裕陶然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合伙企业的投资管理运营。管理人与合伙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并根据该委托管理协议及适用法律,负责向合伙企业提供投资管理服务,包括对投资目标实施调查、分析、设计交易结构和谈判,对被投资公司进行监控、管理,提交关于投资退出的建议等。

2、博裕天枢作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及其投资和其他活动的管理、控制和营运及决策有专属的权力(由普通合伙人直接或通过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进行)。

3、普通合伙人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投资管理团队提交的投资项目(及其退出(退出路径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向战略投资者或财务投资者进行第三方出售、对被投资公司进行资本重组等))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合伙企业的所有投资决策均须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方可实施,与投资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成员应进行回避。

(十)源于投资项目的分配:自投资项目取得的收入在扣除为支付相关费用、债务和其他义务(包括为将来可能发生的该等费用、债务和其他义务建立适当拨备)而言适当的金额后可供分配的部分,将按照相关合伙人投资成本分摊比例划分,并进一步按照《有限合伙合同》约定进行相应分配。

(十一)退出机制:

1、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法》项下规定的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或《有限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仅在满足下列前提条件的情况下方可从合伙企业退伙:(i)取得普通合伙人事先书面同意;且(ii)按照《有限合伙合同》的约定将其合伙权益转让给某适格人士,或按照其与普通合伙人另行达成的退伙方式。

2、有限合伙人发生《合伙企业法》规定的被视为“当然退伙”的情形,或普通合伙人基于其合理判断认为某一有限合伙人继续参与合伙企业已经违反适用法律或将导致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的管理人或合伙企业的任何投资项目受限于不可避免的法律、税务或其他监管(包括自律监管)要求带来的重大负担,则普通合伙人有权认定该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

除上述情形外,有限合伙人不得在合伙企业解散前主动退出合伙企业。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投资是在保证主营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作出的投资决策,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现有业务开展造成资金和财务压力,不会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亦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且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项目存在的风险提示

本次投资可能存在程度不等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预期投资收益不能实现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及其他风险。本次投资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在投资基金份额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可能面临无法取得预期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六、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参与投资该基金,且没有在基金任职的安排;公司本次参与投资该基金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二)公司在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三)公司将密切关注投资运作情况,督促防范投资风险,维护投资资金安全,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及相关法规要求,持续关注该投资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