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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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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5-12-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10版)

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三人行

股票代码:605168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二、三、四为一致行动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的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的基本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三的基本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四的基本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四主要负责人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三人行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介绍

钱俊冬和崔蕾为夫妻关系,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青岛多多和泰安众行为钱俊冬控制的企业;崔蕾持有青岛多多30%的股权;崔蕾为泰安众行的有限合伙人;钱俊冬、崔蕾与华软动力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青岛多多、钱俊冬、崔蕾、华软动力与泰安众行为一致行动人。前述一致行动人泰安众行基本情况及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主要合伙人信息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1、一致行动人主要合伙人信息

2、一致行动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于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引入重要战略投资者而进行的安排。

本次股份转让的受让方严建亚先生,担任上市公司三角防务(300775.SZ)董事长、巨子生物(02367.HK)董事局主席。三角防务专注于从事航空、航天、船舶等行业特种合金材料精密构件的研发与生产,系国内航空工业核心供应商之一。巨子生物聚焦生物科技领域,以基因工程、生物材料等核心技术为支撑,在医用敷料、功能性护肤品等细分赛道建立了领先的市场地位。

严建亚先生作为知名企业家及资深的产业投资人,业务布局和投资领域横跨航天军工、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科技、大消费等众多领域,多年来积累了深厚的产业资源与成功的产业投资经验,长期业绩卓越。严建亚先生经全面研判公司业务布局及战略规划,充分认可公司投资价值与发展前景,达成本次投资。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严建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达到8%,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外的第二大股东,公司股东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未来,公司将充分利用战略股东资源,聚焦新质生产力核心要素布局,拓展多元业务生态,持续挖掘新客户需求、开拓新行业赛道、探索新业务方向,构建多维度战略支撑体系,打造可持续增长曲线,全面提升高质量发展的综合实力与核心竞争力。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已经约定的股份转让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安排。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严建亚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严建亚以现金人民币451,317,006.84元受让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三人行16,865,35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8.00%。其中:青岛多多转让三人行7,155,241股,对应的转让价款为191,474,249.16元,钱俊冬转让三人行6,410,892股,对应的转让价款为171,555,469.92元,崔蕾转让三人行2,541,682股,对应的转让价款为68,015,410.32元,华软动力转让三人行757,544股,对应的转让价款为20,271,877.44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严建亚合计持有上市公司8.00%股份。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注:表中比例计算明细与合计如有差异,系尾差四舍五入所致。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三人行股份存在质押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四、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5年11月3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青岛多多、钱俊冬、崔蕾、华软动力分别与严建亚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协议1:

甲方(受让方):严建亚

乙方(转让方):青岛多多行投资有限公司

1、本次股份转让

1.1.甲方将按本协议的约定,受让乙方持有的三人行7,155,241股无限售流通股(占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三人行总股本的3.39%)。

1.2.乙方将标的股份及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三人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甲方,甲方自交割日(含当日)起享有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

2、股份转让价款和过户

2.1.标的股份的转让单价为每股人民币26.76元,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91,474,249.16元(大写金额:人民币壹亿玖仟壹佰肆拾柒万肆仟贰佰肆拾玖元壹角陆分)。该价格系根据本协议签署之日前一交易日三人行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的转让价格下限标准确定。

2.2.双方确认,本协议下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分为三期支付,各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金额及支付条件如下:

(1)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自甲乙双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及协议所述信息披露之日起(T日)10个交易日(T+10交易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10%作为首付款,即人民币19,147,424.92元(大写:人民币壹仟玖佰壹拾肆万柒仟肆佰贰拾肆元玖角贰分)。

(2)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自标的股份公司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确认意见书之日(T日)起15个交易日(T+15交易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40%,即人民币76,589,699.66元(大写:人民币柒仟陆佰伍拾捌万玖仟陆佰玖拾玖元陆角陆分)。

(3)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自标的股份全部登记过户到甲方名下并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T日)起15个交易日(T+15交易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50%,即人民币95,737,124.58元(大写:人民币玖仟伍佰柒拾叁万柒仟壹佰贰拾肆元伍角捌分)。

(4)受让方关于上述款项的支付,均以转让方全面履行本协议之义务以及转让方在本协议中所作承诺和保证为前提。

2.3.甲乙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按下列程序办理:

(1) 甲乙双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当日通知三人行并督促三人行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2) 甲乙双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的5个工作日内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本次股份转让的申请材料。

(3) 在甲方支付乙方股份转让价款首付款即人民币19,147,424.92元(大写:人民币壹仟玖佰壹拾肆万柒仟肆佰贰拾肆元玖角贰分)且乙方确认收到该款项后,甲乙双方应于15个工作日内共同配合向结算公司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申请材料并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如遇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或相关法律法规限制交易或过户原因无法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的情形,则前述办理时间顺延。

(4)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日为乙方向甲方转让的标的股份登记于甲方名下的日期。

协议2:

甲方(受让方):严建亚

乙方(转让方):钱俊冬

1、本次股份转让

1.1.甲方将按本协议的约定,受让乙方持有的三人行6,410,892股无限售流通股(占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三人行总股本的3.04%)。

1.2.乙方将标的股份及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三人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甲方,甲方自交割日(含当日)起享有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

2、股份转让价款和过户

2.1.标的股份的转让单价为每股人民币26.76元,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71,555,469.92元(大写金额:人民币壹亿柒仟壹佰伍拾伍万伍仟肆佰陆拾玖元玖角贰分)。该价格系根据本协议签署之日前一交易日三人行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的转让价格下限标准确定。

2.2.双方确认,本协议下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分为三期支付,各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金额及支付条件如下:

(1)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自甲乙双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及协议所述信息披露之日起(T日)10个交易日(T+10交易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10%作为首付款,即人民币17,155,546.99元(大写:人民币壹仟柒佰壹拾伍万伍仟伍佰肆拾陆元玖角玖分)。

(2)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自标的股份公司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确认意见书之日(T日)起15个交易日(T+15交易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40%,即人民币68,622,187.97元(大写:人民币陆仟捌佰陆拾贰万贰仟壹佰捌拾柒元玖角柒分)。

(3)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自标的股份全部登记过户到甲方名下并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T日)起15个交易日(T+15交易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50%,即人民币85,777,734.96元(大写:人民币捌仟伍佰柒拾柒万柒仟柒佰叁拾肆元玖角陆分)。

(4)受让方关于上述款项的支付,均以转让方全面履行本协议之义务以及转让方在本协议中所作承诺和保证为前提。

2.3.甲乙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按下列程序办理:

(1) 甲乙双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当日通知三人行并督促三人行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2) 甲乙双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的5个工作日内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本次股份转让的申请材料。

(3) 在甲方支付乙方股份转让价款首付款即人民币17,155,546.99元(大写:人民币壹仟柒佰壹拾伍万伍仟伍佰肆拾陆元玖角玖分)且乙方确认收到该款项后,甲乙双方应于15个工作日内共同配合向结算公司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申请材料并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如遇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或相关法律法规限制交易或过户原因无法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的情形,则前述办理时间顺延。

(4)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日为乙方向甲方转让的标的股份登记于甲方名下的日期。

协议3:

甲方(受让方):严建亚

乙方(转让方):崔蕾

1、本次股份转让

1.1.甲方将按本协议的约定,受让乙方持有的三人行2,541,682股无限售流通股(占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三人行总股本的1.21%)。

1.2.乙方将标的股份及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三人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甲方,甲方自交割日(含当日)起享有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

2、股份转让价款和过户

2.1.标的股份的转让单价为每股人民币26.76元,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金额为人民币68,015,410.32元(大写金额:人民币陆仟捌佰零壹万伍仟肆佰壹拾元叁角贰分)。该价格系根据本协议签署之日前一交易日三人行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的转让价格下限标准确定。

2.2.双方确认,本协议下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分为三期支付,各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金额及支付条件如下:

(1)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自甲乙双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及协议所述信息披露之日起(T日)10个交易日(T+10交易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10%作为首付款,即人民币6,801,541.03元(大写:人民币陆佰捌拾万零壹仟伍佰肆拾壹元零叁分)。

(2)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自标的股份公司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确认意见书之日(T日)起15个交易日(T+15交易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40%,即人民币27,206,164.13元(大写:人民币贰仟柒佰贰拾万零陆仟壹佰陆拾肆元壹角叁分)。

(3)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自标的股份全部登记过户到甲方名下并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T日)起15个交易日(T+15交易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50%,即人民币34,007,705.16元(大写:人民币叁仟肆佰万零柒仟柒佰零伍元壹角陆分)。

(4)受让方关于上述款项的支付,均以转让方全面履行本协议之义务以及转让方在本协议中所作承诺和保证为前提。

2.3.甲乙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按下列程序办理:

(1) 甲乙双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当日通知三人行并督促三人行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2) 甲乙双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的5个工作日内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本次股份转让的申请材料。

(3) 在甲方支付乙方股份转让价款首付款即人民币6,801,541.03元(大写:人民币陆佰捌拾万零壹仟伍佰肆拾壹元零叁分)且乙方确认收到该款项后,甲乙双方应于15个工作日内共同配合向结算公司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申请材料并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如遇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或相关法律法规限制交易或过户原因无法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的情形,则前述办理时间顺延。

(4)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日为乙方向甲方转让的标的股份登记于甲方名下的日期。

协议4:

甲方(受让方):严建亚

乙方(转让方):北京华软新动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动力大运量化FOF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本次股份转让

1.1.甲方将按本协议的约定,受让乙方持有的三人行757,544股无限售流通股(占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三人行总股本的0.36%)。

1.2.乙方将标的股份及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三人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甲方,甲方自交割日(含当日)起享有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

2、股份转让价款和过户

2.1.标的股份的转让单价为每股人民币26.76元,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金额为人民币20,271,877.44元(大写金额:人民币贰仟零贰拾柒万壹仟捌佰柒拾柒元肆角肆分)。该价格系根据本协议签署之日前一交易日三人行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的转让价格下限标准确定。

2.2.双方确认,本协议下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分为三期支付,各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金额及支付条件如下:

(1)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自甲乙双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及协议所述信息披露之日起(T日)10个交易日(T+10交易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10%作为首付款,即人民币2,027,187.74元(大写:人民币贰佰零贰万柒仟壹佰捌拾柒元柒角肆分)。

(2)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自标的股份公司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确认意见书之日(T日)起15个交易日(T+15交易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40%,即人民币8,108,750.98元(大写:人民币捌佰壹拾万捌仟柒佰伍拾元玖角捌分)。

(3)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自标的股份全部登记过户到甲方名下并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T日)起15个交易日(T+15交易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50%,即人民币10,135,938.72元(大写:人民币壹仟零壹拾叁万伍仟玖佰叁拾捌元柒角贰分)。

(4)受让方关于上述款项的支付,均以转让方全面履行本协议之义务以及转让方在本协议中所作承诺和保证为前提。

2.3.甲乙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按下列程序办理:

(1) 甲乙双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当日通知三人行并督促三人行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2) 甲乙双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的5个工作日内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本次股份转让的申请材料。

(3) 在甲方支付乙方股份转让价款首付款即人民币2,027,187.74元(大写:人民币贰佰零贰万柒仟壹佰捌拾柒元柒角肆分元整)且乙方确认收到该款项后,甲乙双方应于15个工作日内共同配合向结算公司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申请材料并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如遇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或相关法律法规限制交易或过户原因无法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的情形,则前述办理时间顺延。

(4)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日为乙方向甲方转让的标的股份登记于甲方名下的日期。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外,在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而未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股份转让协议》。

二、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青岛多多行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崔蕾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签字):

钱俊冬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签字):

崔蕾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北京华软新动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新动力大运量化FOF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徐以升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30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泰安市众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钱俊冬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青岛多多行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崔蕾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签字):

钱俊冬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签字):

崔蕾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北京华软新动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新动力大运量化FOF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徐以升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30日

一致行动人:泰安市众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钱俊冬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30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青岛多多行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崔蕾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签字):

钱俊冬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签字):

崔蕾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北京华软新动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新动力大运量化FOF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徐以升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30日

一致行动人:泰安市众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钱俊冬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