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

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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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财产保全进展情况的公告

2025-12-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15 证券简称:福鞍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8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财产保全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诉讼阶段,已作出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4,370,920.38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二审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一、基本情况

公司2023 年6月20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因工程合同纠纷,赤峰市富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岭建筑”)向法院申请冻结了公司银行存款4,000 万元,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23年6月22日披露的《福鞍股份关于收到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2023年7月20日披露的《福鞍股份关于财产保全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

公司认为不存在造成富岭建筑损失的事实,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对此,公司向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了对富岭建筑的诉讼,法院已经受理,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8月8日披露的《福鞍股份关于财产保全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

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进行了合并审理,富岭建筑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暂计 4,000 万元(最终以鉴定结论为准)”变更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燃煤活性石灰回转窑生产线达标的修复费用 7,842,925 元,其他损失申请人另行主张”,并于 2024 年 7 月 9 日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并起诉(案号为(2024)内0422民初4521号),保全公司财产金额合计人民币 2,000 万元。详情请见公司于2024年7月20日披露的《福鞍股份关于财产保全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2024 年 8 月,公司收到由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内 0422 民初 3632 号《民事判决书》及(2023)内 0422 民初 3745 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公司赔偿富岭建筑修复费及诉讼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 8,474,625.00 元;富岭建筑支付公司工程款人民币 11,129,036.00 元,公司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3,820.19 元,现已进入执行阶段。详情请见公司于2024年8月17日披露的《福鞍股份关于财产保全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

2025 年 7 月,公司收到由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内 0422 民初 4521 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公司赔偿富岭建筑工期逾期未投产的损失和设备不合格造成停产的损失共计人民币 4,202,498 元;公司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与诉讼保全费和鉴定费共计人民币 168,422.38 元。详情请见公司于2025 年7 月4日披露的《福鞍股份关于财产保全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

2025年8月公司收到由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内0422 民初24 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公司赔偿赤峰市富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修复费用7,288,645元。公司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与诉讼保全费和鉴定费共计人民币627,820.52元。详情请见公司于2025 年8月19日披露的《福鞍股份关于财产保全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

二、与公司相关判决情况

2025年12月3日,公司收到由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内 04 民终 384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96,145.94 元(富岭公司预交 155,723.56 元、福鞍公司预交 40,422.38 元)由上诉人赤峰市富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155,723.56 元、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40,422.38 元。”

本次判决对应的案件为:(2024)内0422民初4521号,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赤峰市富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工期逾期未投产的损失 2,874,278元、设备不合格造成停产的损失 1,328,220元,合计 4,202,498元并承担诉讼费40,422.3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23,000元。公司不服上诉至赤峰中院,二审判决案号为(2025)内04民终3846号。

三、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对于本次判决,公司将积极准备应对措施,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判决为二审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述涉案金额暂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正常。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4日

证券代码:603315 证券简称:福鞍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9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对外投资进展

暨合资公司设立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9 月 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合作协议的议案》及《关于子公司对外投资暨成立合资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并授权公司及子公司经营管理层全权代表公司签署、执行与本次对外投资相关的文件,并办理或在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其他人员办理本次对外投资相关事宜。合资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 62000 万元整,其中:乐山高新投以货币出资 15000 万元,占股比例 24.1935%;乐山股权基金以货币出资15000 万元,占股比例 24.1935%;辽宁燃机以实物、技术和货币(根据实际情况,在实物和技术资产评估值不足32000 万元时以货币出资补足,预计现金出资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等出资 32000 万元,占股比例 51.613%。后续根据合资公司发展需要,乐山高新投、乐山股权基金双方可以同比例增资。具体内容详见《福鞍股份关于子公司对外投资暨成立合资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0)。

二、对外投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已完成合资公司的设立工作,并取得了注册登记证明文件,相关信息如下:

1、名称:四川福鞍燃气轮机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MAK34TCP8T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资本:62,000 万元人民币

5、法定代表人:刘迎春

6、成立日期:2025 年 12 月 3 日

7、住所:四川省乐山高新区南新大道3168号2楼2号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轮机及辅机制造;汽轮机及辅机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电机制造;通用设备修理:工业设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

特此公告。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12 月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