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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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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租房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2025-12-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25 证券简称:青松建化 公告编号:临2025-025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租房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关联方出租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1918号春江明月商住小区8号综合楼12-18层用作办公场所。其中,新疆中新建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建能矿集团”)承租14层(半层)、16层、17层、18层(半层),其控股子公司新疆兵能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兵能矿业公司”)承租12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兵团天然气公司”)承租13层、新疆中新建石油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建油气公司”)承租14层(半层)、15层。年租金1.11元/㎡/日,租赁期均为5年,租金共计1,171.80万元。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重大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中新建能矿集团(含中新建能矿集团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与中新建能矿集团控股子公司中新建油气公司于2025年7月24日签署了期限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年租金55万元,5年共计租金275万元。

● 截至本次关联交易,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中新建能矿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累计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关联方中新建能矿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中新建油气公司、兵能矿业公司、兵团天然气公司签署《租赁合同》,租赁期均为5年,从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止。承租的房产坐落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1918号春江明月商住小区8号综合楼12-18层,租赁区域建筑面积合计5,784.54m2,租赁单价:1.11元/㎡/日(每年按照365天计算),每年租金合计234.36万元(含税),5年租金总计为1,171.80万元(含税)。具体见下表:

●截至本次关联交易,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中新建能矿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累计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

中新建能矿集团持有公司22.49%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中新建油气公司是中新建能矿集团控股子公司,中新建能矿集团控股51%,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参股49%。

兵能矿业公司是中新建能矿集团全资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兵团天然气公司是中新建能矿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中新建能矿集团控股60%,新疆东方华发能源投资企业(普通合伙)参股40%。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中新建能矿集团

2.中新建油气公司

3.兵能矿业公司

4.兵团天然气公司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承租的物业坐落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1918号春江明月商住小区8号综合楼12-18层,租赁区域共6层半,面积合计5,784.54m2,均为毛坯房,由承租方自行装修。该房产为公司所有,权属清晰,为新竣工的综合大楼,状况良好,不存在抵押情形,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也不存在其他妨碍房屋出租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本次租赁房产的价格参考周边街区同类商业建筑的市场租金水平,结合出租房产的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后确定。该价格符合常规商业交易标准,严格遵循平等、自愿的基本原则。

五、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出租方: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租方:新疆中新建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兵能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中新建石油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天然气有限公司

(一)租赁范围:12-18层,此房为毛坯房,装修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二)租赁用途:承租方租赁该房屋仅作为办公使用。

(三)租赁期限:该房屋租赁期为五年,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租赁期满合同终止,如承租方需要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6个月,向出租方书面提出续租要求,经出租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保证金、支付限期和方式

1.该房屋年度租金标准:年租金1.11元/㎡/日,各承租方以实际租用面积计算租金,总面积为5784.54平方米。

2.双方约定:租金按年度支付,以先付后用的原则。在房屋交付30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向出租方支付;此后年度租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在每个租赁年度末前一个月一次性支付完毕(即在上一年租期的11月30日前)。

3.保证金为三个月租金(按照第一年度租金标准计算),承租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向出租方支付。出租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承租方开具收款收据凭证。

(五)转租、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1.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转租。

2.房屋租赁保证金的保证事项:

(1)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时的违约责任。

(2)因承租方过错造成该房屋本身及相关出租方所属设施、物品的损害赔偿责任。

(3)承租方承诺因承租方原因导致本租赁合同终止的,在合同终止以前办理完成相关营业执照、许可证等注销或迁往他处的手续;其他任何原因终止的,则在终止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成上述手续。

(4)承租方应遵守本合同约定的经营、消防安全责任。

(5)承租方存在违反本合同任何约定的其它行为,导致应由承租方承担的违约或赔偿责任或其他费用。

(6)本合同约定的由承租方承担的其他费用。

承租方违反以上保证事项的,出租方有权直接将应由承租方承担的金额在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没收或扣除后不足以抵扣承租方应承担的金额或出租方受到的损失的,承租方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本合同终止后,出租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扣除应由承租方承担的金额外,剩余部分应于承租方充分履行完毕全部义务(含迁移、注销注册地址)后30日内无息退还承租方,承租方应持保证金收据原件办理退款手续。

3.租赁期间,承租方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物业费、暖气费、卫生费、水、电、燃气、停车费、通讯、网络、有线电视及其他与承租方直接相关的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4.承租方为办理营业执照、许可证及相关审批手续而进行的装修、设置附属设施及设备的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六)出租方的权利义务

1.出租方有权知晓承租方对该房屋的装修、施工情况及使用该房屋的实际用途及具体的经营项目、经营内容,承租方将装饰装修方案报出租方,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实施。

2.出租方必须配合向承租方提供办理营业执照、许可证及相关审批所需的材料,并确保其真实有效,承租方应向出租方留存其所办理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复印件。

3.出租方有权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承租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并有权根据各级行政部门对承租方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定性另行追究承租方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责令改正、扣收保证金直至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七)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租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该房屋,根据行业规范和相关要求以及约定的用途对该房屋进行装修,但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承租方的装修方案、装修图纸等应遵守装修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和相关消防规定并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并于正常运营前3日将相关整套资料报出租方备案。

2.承租方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3.承租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承租方负责房屋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换等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承租方因经营需要所投入的所有基础设施改造,如上下水、供电、供暖、消防设施、更换门窗、楼顶层面防水、地下室改造、楼宇表面保温、加装电梯和周边设施及环境改造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内容),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由承租方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方应当恢复原状,形成附合的改造装饰装修物,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4.为降低合作和经营风险,承租方应在每年度对租赁和经营的财产购买等值商业保险。

5.在租赁期内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核准前,不得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使用用途。

6.承租方应遵守国家和租赁房屋所在地有关房屋使用、物业管理和与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及政策要求,经营内容与许可项目范围一致,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越许可项目经营。

7.承租方不得在承租房屋内储存、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不得擅自移动、更改消防设施设备或擅自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8.本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合同解除的,承租方应当在届满或解除后60日内将注册于该房屋的所有证照注销或迁移。因承租方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承租方应当在合同终止前办理完成上述手续。

9.承租方应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经营。

10.承租方经营需设立门头牌匾的,应符合城建、消防管理相关规定;承租方更换广告牌时需自行解决相关费用等事宜。

11.租赁期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受到期优先续签租赁合同的权利。

12.租赁期间,承租方应注意电气防火、防盗、防触电,防发水,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造成损失由承租方负全部责任,租赁期间内,承租方是房屋的实际管理人。承租方需要注意防水,防触电防盗,不做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并且承租方及承租方人员在房屋发生一切安全事故或财产损失,都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水电煤气使用不当,在房屋内摔倒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如果承租方利用本合同租赁物进行不正当的经营或者违法活动,出租方有权无条件的立刻收回房屋,如果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要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八)合同终止后的房屋返还

1.承租方应于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出租方返还房屋。

2.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承租方逾期返还房屋的(含未按期迁移、注销证照),出租方有权依照合同终止时当年度租金的3倍按承租方实际占用该房屋的天数计收占用费。

3.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承租方逾期15日未返还该房屋的,出租方有权进入该房屋,对承租方未搬离的物品可放置他处保管,所产生的费用及物品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4.承租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起租时出租方向承租方交付房屋时的状态标准并将房屋腾空、清理干净,保证内部设施完好、正常运转(正常使用磨损、老化、报废等除外)。承租方不便于恢复原状的,经出租方同意而装饰装修的,其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未经出租方同意装饰装修的,承租方负责恢复原状,承租方在合同解除后15日内未能恢复原状的,出租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恢复原状,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但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5.承租方返还该房屋应经出租方书面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九)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解除。

2.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按承租方实际使用房屋时间计算:

(1)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告知现有剩余使用年限)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3)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4)该房屋非因合同任何一方过错而导致的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3.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解除,且出租方有权扣收承租方支付的全部保证金,并按本合同约定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1)承租方无证经营、违法经营经相关部门查处并予以取缔的或被相关部门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

(2)承租方擅自装修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或其装修不符合消防要求,经出租方或相关部门要求整改,承租方拒绝或限期未整改完毕的。

(3)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在租赁场所内进行违法活动的。

(4)承租方经出租方禁止后仍然堆放、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

(5)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转让、抵押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承租房屋的。

(6)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或欠付各项费用达合同约定的。

(7)拒绝服从基层管理部门有关维稳、治安、宗教、消防、防疫、卫生及民族团结等管理措施的。

(8)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利益、违背公序良俗、侵害出租方利益的其他行为的。

(十)违约责任

1.出租方逾期交付该房屋的,逾期期间不计租金,租赁期从实际交房时起计,同时租期届满期限相应顺延。

2.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承租方中途擅自退租的,承租方应按当年度房屋租金总额的3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还应负责赔偿。出租方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则由承租方另行支付。

3.承租方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出租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或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不符合城建、消防、安全相关规定,出租方可以要求承租方限期恢复原状。承租方逾期未予恢复原状的,出租方有权代为恢复,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4.承租方逾期不支付租金或应由承租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应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未付金额的0.03%承担违约金。其中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或欠付各项费用达本合同约定的,出租方除主张违约金外,还有权解除本合同。

六、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租赁的房产用于中新建能矿公司、中新建油气公司、兵能矿业公司、兵团天然气公司的办公场所,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公允定价,遵循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

七、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关联方出租房产的议案》,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租赁的房产用于中新建能矿公司、中新建油气公司、兵能矿业公司、兵团天然气公司的办公场所,可提升公司资产使用效益,能给公司带来稳定的租金收入,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公允定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业务也不会因上述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关联方出租房产的议案》,同意5票,弃权0票,反对0票,关联董事郑术建、胡鑫先生回避表决。

八、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情况

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中新建能矿集团(包括中新建能矿集团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包括:公司与中新建能矿集团控股子公司中新建油气公司于2025年7月24日签署了暂定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年租金55万元,5年共计租金275万元。

特此公告。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