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公告编号:临2025-064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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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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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1、鑫科材料为鑫谷和提供担保
2025年12月3日,公司与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鑫谷和与扬子银行同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0767191220250029)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借款(或债务)期限为2025年12月3日至2026年12月3日。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900万元。保证期间为三年,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自本《保证合同》生效日起,公司与扬子银行于2024年12月签订的《保证合同》(详见公司2024年12月11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临2024-074))自动失效。
截至本公告日,鑫科材料实际为鑫谷和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3,900万元(含此次签订的担保合同人民币900万元)。
2、鑫科材料及鑫鸿电缆为鑫科铜业提供担保
1)2025年12月3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以下简称“中行芜湖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鑫科铜业与中行芜湖分行同日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编号:2025年芜中银额字047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保证期间为三年,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际为鑫科铜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41,026万元(含此次签订的担保合同人民币7,000万元),鑫科铜业其他股东未向鑫科铜业提供担保。
2)2025年12月3日,鑫鸿电缆与中行芜湖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鑫科铜业与中行芜湖分行同日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编号:2025年芜中银额字047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保证期间为三年,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截至本公告日,鑫鸿电缆实际为鑫科铜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为7,000万元(含此次签订的担保合同人民币7,000万元)。
(二)内部决策程序
上述担保事宜已经公司2025年3月28日召开的九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和2025年4月29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鑫谷和金属(无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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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上表统计口径尾差均因四舍五入所致。)
(二)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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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上表统计口径尾差均因四舍五入所致。)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鑫科材料为鑫谷和提供担保
1、保证人名称: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名称: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名称:鑫谷和金属(无锡)有限公司
4、担保最高债权额:900万元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期限: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敞口、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及因诉讼执行产生的费用等)。
8、合同的生效:经各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之日起生效。
(二)鑫科材料为鑫科铜业提供担保
1、保证人名称: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3、债务人名称: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
4、担保最高债权额:7,000万元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期限: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债权本金以及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8、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三)鑫鸿电缆为鑫科铜业提供担保
1、保证人名称:安徽鑫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2、债权人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3、债务人名称: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
4、担保最高债权额:7,000万元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期限: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债权本金以及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8、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系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子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鑫谷和、控股子公司鑫科铜业,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经公司九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人民币300,000万元额度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融资提供担保(包括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及反担保,不包括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担保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鑫科材料为全资子公司鑫谷和提供担保人民币900万元,为控股子公司鑫科铜业提供担保人民币14,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226,425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的158.2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人民币300,000万元额度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融资提供担保(包括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及反担保,不包括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担保额度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的209.69%。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事项。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