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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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2025-12-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1149 证券简称:隆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5-063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韩志刚先生、韩曰曾先生以及薛安斌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韩志刚先生、韩润泽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韩曰曾先生、薛安斌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36,481,799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4.9958%)。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韩志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韩曰曾先生、薛安斌先生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12,9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3%)。

2、新余隆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21,493,18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9984%)。薛安斌先生所持本公司5,855,362股股份,系其通过新余隆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

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韩志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韩曰曾先生、薛安斌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注1:韩润泽先生系韩志刚先生之子,韩志刚先生和韩润泽先生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暨共同实际控制人。韩曰曾先生系韩志刚先生之父,薛安斌先生系韩志刚先生之配偶之父。公司基于谨慎性考虑将前述主体所持直接和间接权益合并计算,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股票交易或权益变动的相关约束。

注2:新余隆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21,493,18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9984%)。薛安斌先生所持本公司5,855,362股股份,系其通过新余隆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票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及二级市场增持取得的股份。

3、减持数量及比例:

韩志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韩曰曾先生、薛安斌先生拟以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12,9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

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若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数量相应调整。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

(二)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韩志刚先生、韩曰曾先生、薛安斌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韩志刚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做出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息除权事项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下同),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若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依法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不得违反本人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4、本人所持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期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仍继续遵守该限制性规定;

6、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韩曰曾先生、薛安斌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做出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不得违反本人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韩志刚先生、韩曰曾先生、薛安斌先生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本次减持股份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及其他说明

1、韩志刚先生、韩曰曾先生、薛安斌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4、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韩志刚先生、韩曰曾先生、薛安斌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