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121版)
h.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在现有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经营范围、方式与目前保持一致。
i.假设未来企业保持现有的信用政策不变,不会遇到重大的款项回收问题。
j.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现金流入为平均流入,现金流出为平均流出。
k.假设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和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③评估增减值情况
华冶杜达评估增值主要是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评估增值,原因如下:
(i)存货增值:存货评估值包含一定销售利润;
(ii)固定资产增值:主要原因系建造成本上涨,实际使用年限高于会计折旧年限;
(iii)无形资产评估增值:本次评估值包含了矿业权及专利等资产,且预测矿业权未来现金流情况较好,导致评估增值。
(6)交易标的六
■
①评估方法和评估结论
结合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本项目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两种方法进行评估。考虑到有色院本部的收益以物业出租为主,在资产基础法下,通过市场比较法对相关物业资产开展评估,相较收益法更能精准反映其市场价值,故最终选取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结论。
经资产基础法评估,有色院母公司口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465,383.52万元,所有者权益评估值为1,049,557.90万元,评估增值584,174.38万元,增值率125.53%。
②评估假设
(i)一般假设
a.交易假设: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过程中,资产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b.公开市场假设:公开市场假设是对资产拟进入的市场的条件以及资产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接受何种影响的一种假定。公开市场是指充分发达与完善的市场条件,是指一个有自愿的买方和卖方的竞争性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买方和卖方的地位平等,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非强制性或不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
c.资产持续使用假设:持续使用假设是对资产拟进入市场的条件以及资产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的资产状态的一种假定。首先被评估资产正处于使用状态,其次假定处于使用状态的资产还将继续使用下去。在持续使用假设条件下,没有考虑资产用途转换或者最佳利用条件,其评估结论的使用范围受到限制。
d.企业持续经营假设:被评估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可以按其现状持续经营下去,并在可预见的经营期内,其经营状况不发生重大变化。
(ii)特殊假设
a.本次评估假设评估基准日外部经济环境不变,国家现行的宏观经济不发生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b.企业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所执行的税赋、汇率、税率等政策无重大变化。
c.企业未来的经营管理班子尽职,并继续保持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
d.假设有色院各项业务相关资质在有效期到期后能顺利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批,行业资质持续有效。
e.假设被评估单位完全遵守国家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不会出现影响公司发展和收益实现的重大违规事项。
f.本次评估的各项资产均以评估基准日的实际存量为前提,有关资产的现行市价以评估基准日的国内有效价格为依据。
g.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本评估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保持一致。
h.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在现有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经营范围、方式与目前保持一致。
i.假设未来企业保持现有的信用政策不变,不会遇到重大的款项回收问题。
j.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现金流入为均匀流入,现金流出为均匀流出。
k.评估范围以委托人提供的资产范围为准,未考虑其他可能存在的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
l.假设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和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③评估增减值情况
有色院评估增值主要是房产土地等实物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增值:
(i)有色院本部投资性房地产、房屋建筑物及土地评估增值,主要系房产土地购入时间早,近年土地价格及房产建造成本上涨造成增值;
(ii)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增值,主要系业务主体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国内知名规划设计单位,其盈利能力较强造成评估增值。
(二)定价合理性分析
经交易各方协商,本次交易价格系参照中水致远出具的《评估报告》并经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前述定价依据符合市场原则,交易公允,符合交易双方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不存在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转移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一)第一笔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
卖方: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买方:五矿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1.转让价格
本次转让的对价系根据基准日标的股权及标的债权的评估值确定。作为本次转让的对价,买方应向卖方合计支付人民币3,123,658.98万元,对价应以货币形式支付,且双方均同意该对价为本次交易的全部对价。
与标的股权转让同步,卖方同意将卖方对目标公司的相关债权(简称“标的债权”)一并转让给买方或其指定的主体,买方同意受让该等债权。双方确认,本协议约定的对价已经涵盖了前述标的债权转让价格。
2.支付方式
买方应按照如下方式支付本次交易的对价:(1)于卖方的董事会通过决议正式批准本次交易后二十(20)日内支付全部对价的百分之五十(50%),即人民币1,561,829.49万元(以下简称“首期对价”);(2)于交割日支付全部对价的百分之五十(50%),即人民币1,561,829.49万元。
3.过渡期安排
双方同意,标的股权及标的债权转让基准日为2025年7月31日(以下简称“基准日”)。自基准日起至移交日(即卖方股东会决议通过本次交易且首期对价支付完毕之日,以孰晚者为准)当月的最后一天,与标的股权相关的盈利或亏损以及标的债权的孳息(以下简称“归属卖方过渡期损益”)由卖方享有和承担;自移交日次月的第一天起,与标的股权相关的盈利或亏损以及标的债权的孳息由买方享有和承担,但双方另有约定除外。为免疑义,标的债权的孳息按照截止基准日的原有标准计算。
双方按照如下方式结算归属卖方过渡期损益:双方在移交日后开始就归属卖方过渡期损益进行审计,并在审计报告出具之日或交割日(以二者孰晚为准)后三十(30)日内结算支付归属卖方过渡期损益。
4.交割先决条件
(1)卖方的股东会已经通过决议,正式批准了本次交易以及第二笔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交易;
(2)本次交易所涉资产评估结果的备案和经济行为批准手续已经完成;
(3)就卖方为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相关担保协议,买方、卖方已经共同配合按照以下方式妥善解决:(a)完成担保协议的换签,在不晚于交割日前将相关担保协议的担保人更换为买方或其指定主体并完成担保协议的换签,或者(b)促使担保权人同意在不晚于交割日解除卖方的担保责任,或者(c)如无法通过以上(a)和(b)方式解决的,经卖方股东会批准后,由中国五矿或其指定主体向卖方提供卖方可接受的反担保,直至卖方担保责任到期终止或解除;
(4)卖方及其子公司对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在相关借款协议项下的全部债权本金及利息已经清偿完毕。
双方应在与该方相关的范围内,尽其合理努力促使本协议所规定条件的满足。特别地,尽管有前述约定,本条第(2)项、第(3)项、第(4)项所列事项应由买方或者卖方(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情形适用)确保不晚于卖方的股东会决议之日完成。
5.交割
(1)自移交日起,卖方应将目标公司对应的业务运营、经营管理、人员任免的权力移交给买方,双方可通过另行签署的其他协议约定前述管理权移交的具体安排。于移交日,卖方对相应目标公司的标的债权也应一并转让给买方。
(2)标的股权的交割应在本协议所列交割先决条件得以满足或(在可行的情况下)被卖方和买方放弃后的第五(5)个工作日或双方另行同意的日期发生。自交割日起,卖方对标的股权的所有权转移至买方,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违约责任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该方应向另一方赔偿因违约而给另一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7.终止
(1)交割日前,本协议可以在下列任一事项出现时被终止:(a)如果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二十四(24)个月内或双方另行协商一致的更长期限未发生交割,则双方均可终止本协议,如果在前述日期或之前未发生交割是由于一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所造成的,则该方不得根据本条约定终止本协议;或(b)经双方书面同意终止本协议。
尽管有前述约定,在出现该条所述事项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均未提出终止的,则双方应友好协商约定后续事宜。
(2)如果根据上述规定终止本协议,买方无需支付任何尚未支付的对价,卖方应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十(10)日内将买方已经支付的任何及全部对价(如有)足额退回并另行支付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单利计算的利息。如果本协议终止是因为本协议任何一方原因导致的,则由该方承担因终止产生的费用和税费(如有),如果非因双方原因导致的协议终止,则由双方各自承担因终止产生的费用和税费(如有)的50%。
(二)第二笔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
卖方一: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卖方二: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买方: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
1.转让价格
本次转让的对价系根据基准日标的股权的评估值确定。作为本次交易的对价,买方应向卖方合计支付人民币2,943,973.26万元(“转让对价”),转让对价应以货币形式支付,且买方与卖方均同意该转让对价为本次转让的全部对价;其中,(1)为受让有色院的标的股权,买方应向中国中冶支付人民币1,049,557.90万元的转让对价;(2)为受让中冶铜锌的标的股权,买方应向中国中冶支付人民币1,224,072.06万元的转让对价;(3)为受让华冶杜达的标的股权,买方或其指定主体应向中国华冶支付人民币165,672.05万元的转让对价,为免疑义,买方或其指定主体可选择以人民币支付,或按支付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外汇汇率牌价计算的等值外币支付;(4)为受让中冶金吉的标的股权,买方应向中国中冶支付人民币503,579.86万元的转让对价;(5)为受让瑞木管理的标的股权,买方应向中国中冶支付人民币1,091.39万元的转让对价。
2.支付方式
买方应按照如下方式支付本次交易的对价:(1)于中国中冶董事会通过决议正式批准本次交易后的二十(20)日内支付全部对价的百分之五十(50%),即人民币1,471,986.63万元(以下简称“第二笔股权转让首期对价”);(2)于交割日支付全部对价的百分之五十(50%),即人民币1,471,986.63万元。
买方与卖方同意,针对每一目标公司而言,本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是分别和独立的,如约定的先决条件针对任一目标公司而言未能满足,则不影响买方与卖方就其他目标公司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支付相应转让对价和/或完成交割。
3.过渡期安排
买方与卖方同意,标的股权转让基准日为2025年7月31日(以下简称“基准日”)。自基准日起至移交日(即卖方股东会决议通过本次交易且第二笔股权转让首期对价支付完毕之日,以孰晚者为准)当月的最后一天,与标的股权相关的盈利或亏损(以下简称“归属卖方过渡期损益”)由卖方或其指定主体享有和承担;自移交日次月的第一天起,与标的股权相关的盈利或亏损由买方享有和承担,但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双方按照如下方式结算归属卖方过渡期损益:双方在移交日后开始就归属卖方过渡期损益进行审计,并在相应审计报告出具之日或交割日(以二者孰晚为准)后三十(30)日内结算支付归属卖方过渡期损益。
4.交割先决条件
(1)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如有)已经同意标的股权转让(如涉及)并放弃针对标的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在内的一切优先权利;
(2)中国中冶及中国华冶各自的股东会已经通过决议,正式批准了本次交易和第一笔股权转让协议项下交易;仅就境外目标公司而言,第一笔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约定的交割已经或者同时完成;
(3)本次交易所涉资产评估结果的备案和经济行为批准手续已经完成;
(4)本次交易所需的政府机关审批手续已经完成;
(5)卖方及其子公司对目标公司和/或其子公司在相关借款协议项下的全部债权本金及利息已经清偿完毕。
双方应在与该方相关的范围内,尽其合理努力促使本协议所规定条件的满足。特别地,尽管有前述约定,本条所列事项中第(1)项、第(3)项、第(5)项应由买方或者卖方(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情形适用)确保不晚于中国中冶的股东会决议之日完成。
5.交割
(1)自移交日起,卖方应将目标公司对应的业务运营、经营管理、人员任免的权力移交给买方,双方可通过另行签署的其他协议约定前述管理权移交的具体安排。
(2)标的股权的交割应在本协议所列交割先决条件得以满足或(在可行的情况下)被卖方和买方放弃后的第五(5)个工作日或买方和卖方另行同意的日期发生。自交割日起,卖方对标的股权的所有权转移至买方,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违约责任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该方应向另一方赔偿因违约而给另一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7.终止
(1)交割日前,本协议可以在下列任一事项出现时被终止:(a)如果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二十四(24)个月内或买方和卖方另行协商一致的更长期限内未发生交割,则买方和卖方均可终止本协议,如果在前述日期或之前未发生交割是由于一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所造成的,则该方不得根据本条约定终止本协议;或(b)经买方和卖方书面同意终止本协议。
尽管有前述约定,在出现该条所述事项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均未提出终止的,则双方应友好协商约定后续事宜。
(2)如果根据上述规定终止本协议,买方无需支付任何尚未支付的对价,且卖方应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十(10)日内将买方已经支付的任何及全部对价(如有)足额退回并另行支付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单利计算的利息。如果本协议终止是因为买方或卖方中任何一方原因导致的,则由该方承担因终止产生的费用和税费(如有),如果非因买方或卖方原因导致的协议终止,则由买方和卖方各自承担因终止产生的费用和税费(如有)的50%。为免疑义,如交割针对任一目标公司而言未能发生,不会导致本协议全部终止,终止的范围仅限于该等未发生交割的目标公司的相关内容,买方与卖方针对其他目标公司标的股权转让的约定继续有效。
(三)董事会对付款方的支付能力及该等款项收回的或有风险的判断和说明。
本次交易涉及关联方向公司支付款项,公司已就付款方的支付能力及款项收回的情况做出适当的合同安排。基于中国五矿及相关主体的财务状况以及资信情况,公司董事会认为付款方具备按协议约定支付本次交易款项的能力。
六、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
本次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本次交易将公司相关非核心优势业务整合至控股股东中国五矿,有利于优化公司业务结构、聚焦核心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与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公司获得的资金将主要用于支撑公司的“一核心、两主体、五特色”多元化业务体系,强化冶金建设核心主业,夯实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两大主体业务,培育工程服务、新型材料、高端装备、能源环保、数智应用五大特色业务;同时,部分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现金流、偿还债务等,以优化财务报表结构,进一步降低财务杠杆和债务负担,具体请见本公告“一、关联交易概述”之“(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之“2、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交易可能对上市公司当期损益有一定程度影响,具体数据以公司披露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聚焦冶金工程、有色与矿山工程建设和运营、高端基建、工业建筑和新兴产业等领域,推动业务实现高质量发展,对公司开展存续业务不会产生较大影响。
(二)本次交易不涉及管理层变动、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
(三)交易完成后新增关联交易的说明
公司与中冶置业、有色院、中冶铜锌、中冶金吉、华冶杜达之间存在尚在履行的业务合同,本次交易完成后,前述主体将成为公司关联方,预期将新增一定金额的关联交易,该等交易将纳入公司与中国五矿之间签署的《综合原料、产品和服务互供协议》规管。公司将遵循市场定价原则,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预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新增对上市公司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五)本次交易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后中冶置业、有色院、中冶铜锌、瑞木管理、中冶金吉、华冶杜达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本次交易完成前,公司为中冶置业及其子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将通过如下方式解决:1、相关担保协议的担保人更换为五矿地产控股或其指定主体并完成担保协议的换签;或2、促使担保权人同意解除公司的担保责任;3、如无法在本次交易前完成担保解除或承接,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可由公司继续向中冶置业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同时由中国五矿或其指定主体向公司提供公司可接受的反担保,直至公司担保责任到期终止或解除。由于公司为北京中顺金达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预计难以在短期内更换和解除,因此公司拟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继续为北京中顺金达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由中国五矿或其指定主体就上述关联担保事项向公司提供反担保,相关安排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形成关联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7)。
除本次交易中拟一并出售的标的债权外,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其他非经营性往来债务将在本次交易完成前清偿完毕。
七、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5年12月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5年12月8日,公司2025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025年12月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十次会议以五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陈建光、闫爱中回避表决。
本次交易尚须获得股东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本次交易的最终完成还受限于《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其他先决条件。
八、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情况
2025年1月1日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日常关联交易以及本次交易外,公司与中国五矿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发生应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的交易。
特此公告。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8日
证券代码:601618 证券简称:中国中冶 公告编号:临2025-057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形成关联担保的公告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冶”、“本公司”、“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为优化公司业务结构、聚焦核心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与持续盈利能力,公司拟将所持有的中冶置业100%的股权及相关债权出售给公司关联方五矿地产控股(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本次交易前,公司为中冶置业子公司中顺金达申请的本金额度不超过7亿元的信托贷款项下债务(含本金和利息等)向山东信托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该项担保无法在本次交易完成前解除,公司拟继续为中顺金达提供担保,直至担保责任到期终止或解除。由于本次交易完成后,中顺金达将成为本公司关联方,因此该项担保构成关联担保,中国五矿或其指定主体将就本次关联担保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
注:上表中本次担保金额和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仅为本金数额,未包括利息部分。
● 累计担保情况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5日,本公司与北京中顺金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顺金达”)、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信托”)签订《山东信托·佳晟2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由本公司就中顺金达向山东信托申请的本金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的信托贷款及其所产生的利息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7日披露的《关于2024年5月提供担保的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保证合同》仍在有效期,公司实际提供担保的信托贷款本金金额为人民币3.5亿元,该笔贷款已由中顺金达于2024年7月31日提取,其正常期限为自提款日起至2029年7月30日止(即60个月);若中顺金达提前还款或山东信托要求提前到期,则该笔贷款的期限为自提款日起至2027年6月29日止(即35个月)。中顺金达已向公司承诺将不会提取剩余人民币3.5亿元的信托贷款余额。
为优化公司业务结构、聚焦核心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与持续盈利能力,公司拟将所持有的中冶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置业”)100%的股权及公司对中冶置业的相关债权一并出售给公司关联方五矿地产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地产控股”)。本次交易完成前,公司通过中冶置业持有中顺金达100%的股权,中顺金达为公司的子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中顺金达将成为五矿地产控股的子公司,由于五矿地产控股为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五矿”)控制的企业,中顺金达将成为公司的关联方,公司提供的上述保证担保将构成关联担保。
根据公司与五矿地产控股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本次交易完成前,公司为中冶置业及其子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将通过如下方式解决:(1)相关担保协议的担保人更换为五矿地产控股或其指定主体并完成担保协议的换签;或者(2)促使担保权人同意解除公司的担保责任;(3)如无法在本次交易前完成担保解除或承接,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可由公司继续向中冶置业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同时由中国五矿或其指定主体向公司提供公司可接受的反担保,直至公司担保责任到期终止或解除。经研判,由于公司为中顺金达提供的上述担保预计难以在短期内更换或解除,因此公司拟按照本次交易《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继续为中顺金达提供担保,并由中国五矿或其指定主体就上述关联担保事项向公司提供反担保,中国五矿或其指定主体将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在股东会审议本次担保事项前与公司签署《反担保协议》。
(二)内部决策程序
2025年12月8日,公司2025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形成关联担保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025年12月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十次会议以五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形成关联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陈建光、闫爱中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担保事项尚须获得股东会的批准,与该关联担保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
(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经核查,被担保人北京中顺金达贸易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反担保的情况和形式
债权人: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信托计划行使债权人权利);
担保方式: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最高本金金额:人民币7亿元;
担保期间:信托贷款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如信托贷款项下的主债务为分期履行,则保证期间为每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担保仍在担保有效期内;
反担保情况及形式:中国五矿或其指定主体同意就上述担保以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提供的关联担保是因公司向关联方出售子公司股权被动所致,属于对原子公司担保的延续,并未在原有担保责任上新增公司的担保义务。本次交易相关方已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上述关联担保的后续安排,且中国五矿或其指定主体将向公司提供反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日常经营与业务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为中顺金达提供的关联担保是因公司向关联方出售子公司股权被动所致,属于对原子公司担保的延续,并未在原有担保责任上新增公司的担保义务,且中国五矿或其指定主体将提供反担保,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继续为关联方中顺金达提供担保,关联董事陈建光、闫爱中回避表决。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
注:以上为截至2025年11月末数据,且关联担保中未包含本次担保金额。
特此公告。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