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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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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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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uzhou TZTEK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五台山路188号

股票简称:天准科技

股票代码:688003

股票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证券类型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发行数量、证券面值、发行价格或定价方式

本次拟发行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87,200.00万元,发行数量87.20万手(872.00万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按债券面值发行。

(三)预计募集资金量(含发行费用)及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的账户

本次可转债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87,200.0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将扣除发行费用后确定。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四)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为87,2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则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五)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1、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11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2、发行对象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11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发行人现有总股本194,320,500股,剔除发行人回购专户库存股1,213,000股后,可参与本次发行优先配售的股本为193,107,500股。若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11日,T-1日)公司可参与配售的股本数量发生变化,公司将于申购起始日(2025年12月12日,T日)披露可转债发行原股东配售比例调整公告。

(2)网上发行:持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参与可转债申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2025年3月修订)》(上证发〔2025〕42号)的相关要求。

(3)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申购。

(六)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认购金额不足87,200.00万元的部分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余额包销,包销基数为87,200.00万元,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26,160.00万元。当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时,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沟通: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将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承销期的起止时间:2025年12月10日-2025年12月18日。

(七)发行费用

单位:万元

注:①以上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②各项费用根据发行结果可能会有调整;③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八)证券上市的时间安排、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的主要日程安排如下表所示:

以上日期均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公司将及时公告并修改发行日程。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九)本次发行证券的上市流通,包括各类投资者持有期的限制或承诺

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申请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具体上市时间公司将另行公告。

本次发行的证券不设持有期限制。

(十)本次发行可转债规模合理性分析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公司债券。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净资产为187,084.40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为87,200.00万元。本次发行完成后,假设本次可转债转股期限内投资者均不选择转股,且不考虑可转债计入所有者权益部分的金额,预计发行人累计债券余额为87,200.00万元,占2025年9月末发行人净资产的比例为46.61%,未超过50%。2022年末、2023年末、2024年末和2025年9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42.49%、40.52%、46.48%和51.38%,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分别为12,169.19万元、15,714.74万元和10,291.85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12,725.26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按募集资金87,200.00万元计算,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综上,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模具有合理性。

(十一)本次发行符合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

1、关于本次证券发行数量

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为人民币87,200.00万元,发行数量87.20万手(872.00万张)。

2、关于融资间隔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

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不适用上述规定,符合融资时间间隔的要求。

3、关于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87,2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本次募投项目“工业视觉装备及精密测量仪器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是公司对现有产品的升级迭代,旨在顺应下游产业技术升级迭代趋势,完善公司在高端领域的产品布局,更好地服务下游客户的需求,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地位;本次募投项目“半导体量测设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旨在对半导体量测设备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核心部件国产化和整机装备研制,有助于提高公司在半导体量测设备领域的核心竞争力,推动半导体量测设备国产化进程,保障我国半导体产业链安全;本次募投项目“智能驾驶及具身智能控制器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围绕智能驾驶域控制器及具身智能大脑域控制器两大产品线,对基础软硬件平台及相关工具链进行研发及产业化,有助于推动国产化芯片平台的智驾域控方案落地,解决不同领域智能驾驶应用难点,同时加速具身智能普及推广,拓展具身智能应用场景。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基本条款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87,200.00万元,发行数量87.20万手(872.00万张)。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2025年12月12日至2031年12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五)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20%、第二年0.40%、第三年0.60%、第四年1.00%、第五年1.50%、第六年2.00%。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25年12月18日,T+4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6年6月18日,非交易日顺延)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2031年12月11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55.73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九)转股价格的调整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一)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票面金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二)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2%(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20%(含120%);

(2)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日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十三)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个计息年度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满足附加回售条件后,可以在公司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四)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五)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1、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11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2、发行对象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11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发行人现有总股本194,320,500股,剔除发行人回购专户库存股1,213,000股后,可参与本次发行优先配售的股本为193,107,500股。若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11日,T-1日)公司可参与配售的股本数量发生变化,公司将于申购起始日(2025年12月12日,T日)披露可转债发行原股东配售比例调整公告。

(2)网上发行:持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参与可转债申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2025年3月修订)》(上证发〔2025〕42号)的相关要求。

(3)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申购。

(十六)向现有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11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人现有总股本194,320,500股,剔除发行人回购专户库存股1,213,000股后,可参与本次发行优先配售的股本为193,107,500股。若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11日,T-1日)公司可参与配售的股本数量发生变化,公司将于申购起始日(2025年12月12日,T日)披露可转债发行原股东配售比例调整公告。

1、优先配售数量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天准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11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天准科技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4.515元面值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比例计算可配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金额,再按1,000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1手(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0.004515手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配售比例将根据可配售数量、可参与配售的股本基数确定。若至本次发行可转债股权登记日(T-1日)公司可参与配售的股本数量发生变化导致优先配售比例发生变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申购日(T日)前(含)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比例调整公告。原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不足1手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取整,即先按照配售比例和每个账户股数计算出可认购数量的整数部分,对于计算出不足1手的部分(尾数保留三位小数),将所有账户按照尾数从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尾数相同则随机排序),直至每个账户获得的可认购转债加总与原股东可配售总量一致。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194,320,500股,剔除发行人回购专户库存股1,213,000股后,可参与本次发行优先配售的股本为193,107,500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87.20万手。

2、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方法

(1)原股东优先配售的重要日期

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11日(T-1日)。

原股东优先配售认购及缴款日:2025年12月12日(T日)在上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9:30-11:30,13:00-15:00进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优先配售权。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2)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方式

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间为2025年12月12日(T日)9:30-11:30,13:00-15:00。配售代码为“726003”,配售简称为“天准配债”。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手(10张,1,000元),超过1手必须是1手的整数倍。

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有效申购量获配天准转债,请投资者仔细查看证券账户内“天准配债”的可配余额。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该笔认购无效。

原股东持有的“天准科技”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手数,且必须依照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3)原股东的优先认购程序

1)原股东应于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核对其证券账户内“天准配债”的可配余额。

2)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应根据自己的认购量于认购前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

3)原股东当面委托时,填写好认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认购所需的款项)到认购者开户的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原股东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

4)原股东通过电话委托或其它自动委托方式委托的,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5)原股东的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3、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十七)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

③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享有其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信息知情权;

⑥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者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所发行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次可转债的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改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5)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份回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的回购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6)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重整、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7)担保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8)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9)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

(10)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11)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1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相关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3)债券受托管理人提议;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十八)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及实施方式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87,2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则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十九)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

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二十)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二十一)评级事项

公司聘请中证鹏元为本次发行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根据中证鹏元出具的《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次可转债信用级别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十二)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12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二十三)受托管理人相关事项

公司聘任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同意接受华泰联合证券的监督。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华泰联合证券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募集说明书》《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相关约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二十四)违约情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机制

1、违约情形

以下事件构成公司在本次可转债项下的违约事件:

(1)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债券的本金或者利息;

(2)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除本次可转债以外的其他有息负债,且可能导致本次可转债发生违约的;

(3)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重要子公司(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或营业收入占发行人合并报表相应科目30%以上的子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有息负债,且可能导致本次可转债发生违约的;

(4)公司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被责令停产停业、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且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或其被托管/接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5)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6)公司因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对价转让资产或放弃债权、对外提供大额担保等行为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7)任何适用的现行法律、规则、规章、判决,或政府、监管、立法或司法机构或权力部门的指令、法令或命令,或上述规定的解释的变更导致公司在本次可转债项下义务的履行变得不合法;

(8)公司发生其他可能导致违约、可能对还本付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2、违约责任

发生违约情形时,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向债券持有人及时、足额支付本金和/或利息。对于逾期未付的利息或本金,公司将根据逾期天数按债券票面利率向债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息。其他违约事项及具体法律救济方式请参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及《受托管理协议》相关约定。

3、争议解决方式

本次可转债发行和存续期间所产生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有权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有权继续行使本次可转债发行及存续期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其他义务。

四、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

(三)律师事务所

(四)会计师事务所

(五)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六)收款银行

(七)资信评级机构

五、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的关系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查询结果,截至2025年9月30日天准科技前200名股东中,保荐人(主承销商)控股股东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的基金账户持有发行人股票91,695股,持股比例为0.05%,保荐人(主承销商)控股股东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基金账户持有发行人股票80,719股,持股比例为0.04%。上述主体持有发行人股份遵从市场化原则,且持股比例较小,不会影响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保荐人、承销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的股本总额为194,136,500股,其中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及最近三年变化情况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青一投资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48,000,000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4.70%,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青一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注:2025年1-9月数据未经审计。

2、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徐一华先生直接持有发行人16,340,000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8.41%;徐一华先生为青一投资唯一股东,控制青一投资所持发行人24.70%表决权;徐一华先生为宁波准智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宁波准智所持发行人17.97%表决权,合计控制发行人51.08%表决权,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徐一华: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307191978********,住所为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控股结构图如下:

3、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徐一华先生持有青一投资100%股权,担任宁波准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徐伟先生为徐一华先生胞兄,青一投资、宁波准智与徐伟先生为徐一华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徐一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发行人57.79%表决权。

4、上市以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

公司自上市以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详见募集说明书“第六节 合规经营与独立性”之“四、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之“(一)关联方与关联关系”中的相关内容。

(三)控股股东所持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第四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公司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所处行业,从项目性质及金额两方面判断与财务会计信息相关的重大事项或重要性水平。在判断项目性质重要性时,公司主要考虑该项目的性质是否显著影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是否会引起特别的风险。在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时,综合考虑该项目金额占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项目金额比重情况。

公司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披露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以获取详细的财务资料。

一、审计意见

发行人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分别出具了中汇会审[2023]5445号、中汇会审[2024]4370号、中汇会审[2025]379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25年1-9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除特别说明以外,本节分析的内容以公司经审计的三年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未经审计的2025年1-9月财务报表为基础,涉及追溯重述的,采用重述后的财务数据。

以下财务数据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财务报表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注:财政部于2024年3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公司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新版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计提的保证类质保费用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不再计入“销售费用”,公司对此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可比期间财务报表已重新表述,下同。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三、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变化情况

(一)财务报表编制基础

发行人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编制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和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一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的规定,并基于本公司制定的各项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编制。

(二)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情况如下:

(三)报告期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变化

报告期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动情况如下:

1、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2、新设子/孙公司

3、因注销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

注:日本天準株式会社因公司战略调整需要予以注销。其注销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四、主要财务指标

(一)主要财务指标

注:上述指标中除母公司资产负债率外,其他均依据合并报表口径计算。除另有说明,上述各指标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2025年1-9月指标未进行年化处理;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2025年1-9月指标未进行年化处理;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

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总额;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研发费用+开发支出)/营业收入。

(二)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规定,本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三)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6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编制了最近三年及一期的非经常性损益表,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下转1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