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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签署《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以下统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协议》”)。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参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2025年12月11日(T-6日)公布的《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将披露战略配售方式、战略配售股票数量上限、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等。
2025年12月16日(T-3日)及之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将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协议》承诺认购的金额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本次发行价格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配售,配售股数等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除以本次发行价格并向下取整,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可能低于承诺认购的金额。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金额低于其预缴的金额,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退回差额。
如果2025年12月16日(T-3日),出现了以上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未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情况,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实缴股份数量仍大于或等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则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将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在缴款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之间按照不超过其承诺认购和实际缴款的金额进行配售,而不发生回拨。在该种情形下,保荐人(主承销商)在优先保证前述专项资管计划的认购份额后,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之间的获配额度按照同比例进行调整。如果确定发行价格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实缴股份数量低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则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实缴股份数量为最终战略配售数量,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在2025年12月17日(T-2日)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如果发生上述回拨,则2025年12月18日(T-1日)《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的网下发行数量将较初始网下发行数量相应增加。2025年12月18日(T-1日)公布的《发行公告》中披露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配售股票数量、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以及限售期等信息。2025年12月23日(T+2日)公布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将披露最终获配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实缴股份数量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结果向下取整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实缴股份数量=实际缴纳的认购资金/发行价格。
(五)限售期限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六)核查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聘请的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已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已要求发行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相关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于2025年12月18日(T-1日)进行披露。
针对本次双欣环保1号资管计划和双欣环保2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员的出资来源,保荐人(主承销商)获取全部参与人员的收入证明及其签署的出资来源承诺函,对于认购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参与人员,根据具体出资来源情况,对应获取其出资凭证、资金无偿赠与承诺书、售房合同、股权转让协议或者金融资产投资收益证明等资料进行核查。经核查,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个人自有资金,相关出资来源均可覆盖其认购金额,没有使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双欣环保1号资管计划和双欣环保2号资管计划,没有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作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参与人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
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和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一定条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其他法人和组织(专业机构投资者和一般机构投资者统称“机构投资者”)以及个人投资者。
2、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实施细则》《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以及《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等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
3、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应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25年12月15日(T-4日)中午12:00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CA证书,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
同时,网下投资者应确保在证券业协会注册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网下询价和配售过程中相关配售对象处于注册有效期、缴款渠道畅通,且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CA证书、注册的银行账户等申购和缴款必备工具可正常使用。
4、以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2025年12月12日(T-5日)为基准日,科创和创业等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运作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的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的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具体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5、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网下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即2025年12月15日(T-4日)中午12:00前通过中金公司IPO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网址:https://zczipo.cicc.com.cn/)录入信息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6、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为首发网下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应当满足《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②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且持续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条件;
③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其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
④符合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网下投资者应于2025年12月15日(T-4日)中午12:00前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备案。
网下投资者应当于2025年12月15日(T-4日)中午12:00前提交在监管机构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程序等相关核查材料。
期货资产管理子公司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同时,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或其直接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注册成为配售对象的,应满足《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
(6)个人投资者注册网下投资者,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①应为中国公民或者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
②具备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投资交易经验,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五年(含)以上,且具有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记录,最近三年持有的从证券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中,至少有一只持有时间连续达到180天(含)以上;
③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措施,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不满三次;
④具备专业证券研究定价能力,应具有科学合理的估值定价方法,能够自主作出投资决策;
⑤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投资风险,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应为C4级(含)以上;
⑥具有开展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独立性,能够独立开展首发证券研究定价、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
⑦监管部门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7、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等,须在2025年12月15日(T-4日)中午12:00前完成备案。
8、 如存在下列情形,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①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②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③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④上述第①、②、③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⑤过去六个月内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保荐人(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⑥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⑦被列入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限制名单及异常名单的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⑧信托资产管理产品,或以博取证券一、二级市场价差为主要投资目的的机构和产品;
⑨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上述第②、③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上述第⑨项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
9、网下投资者应当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资产规模等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5年11月30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2025年12月9日(T-8日)的产品总资产计算孰低值。网下一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中最近一月末的资金余额还应不得低于其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最近一个月末总资产的1%。,询价前资金余额不得低于其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总资产的1%。。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投资者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他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投资者若参与双欣环保初步询价,即视为其向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提交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网下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即2025年12月15日(T-4日)中午12:00前通过中金公司IPO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网址:https://zczipo.cicc.com.cn/)录入信息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
网下投资者应当履行合规审核程序后,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相关信息及核查材料。网下投资者须承诺电子版文件、盖章扫描件、原件三个版本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所提供的信息及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以上信息,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信息以在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并具有主板权限的数据为准。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配售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未在上述规定时点前完成注册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自负。
(1)注册及信息报备
登录中金公司IPO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网址:https://zczipo.cicc.com.cn/),根据网页右上角《操作指引下载》的操作说明(如无法下载,请更新或更换浏览器),在2025年12月15日(T-4日)中午12:00前完成用户动态密码登录及信息报备。用户登录过程中需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一个手机号码只能注册一个用户。由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会在投资者材料核查过程中第一时间以短信或者电话反馈进展,请务必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全程保持手机畅通。
用户在提供有效手机号码,接收到手机验证码,并登录成功后,请按如下步骤在2025年12月15日(T-4日)12:00前进行投资者信息报备;
第一步:点击“项目列表一一正在发行项目一一双欣环保一一进入询价”链接进入投资者信息填报页面;
第二步:提交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输入并选择正确的投资者全称,输入正确的营业执照号码和正确的协会编码,以及联系人姓名,邮箱和办公电话。点击“保存及下一步”;
第三步:选择拟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并点击“保存及下一步”;
第四步:请阅读《承诺函》全部内容,点击“确认”进入下一步。一旦点击确认,视同为同意并承诺《承诺函》的全文内容;
第五步:根据不同配售对象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所需提交的材料模板均在页面右侧的“模板下载”处)。
(2)提交投资者核查材料
①有意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且符合网下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均需提交《承诺函》。提交的方式为点击确认自动生成的电子版《承诺函》,一旦点击确认,视同为同意并承诺《承诺函》的全文内容,并承诺如实提供了本次网下发行所需的全部文件,并保证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确认没有任何遗漏或误导。
②机构投资者需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个人投资者需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本人签字,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③所有投资者均须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投资者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模板,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时需上传EXCEL版及盖章版PDF。
④若配售对象属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银行公募理财产品、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投资账户、专业机构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一般机构投资者投资账户和个人自有资金投资账户,则无需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除此之外的其他配售对象均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时需上传EXCEL版及盖章版PDF;
⑤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配售对象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属于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期货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资产管理计划或一对多资产管理计划等,均需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
⑥投资者需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配售对象的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投资者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相应模板,填写完整并上传。《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的估值日为《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5年11月30日)。不同类型的配售对象需提交总资产规模证明文件的具体要求请参见下文“(3)总资产规模证明的特别要求”。
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⑦以上步骤完成后,点击提交并等待审核通过的短信提示(请保持手机畅通)。
(3)总资产规模证明的特别要求
①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应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托管机构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5年11月30日)配售对象账户的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配售对象账户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2025年12月9日(T-8日)配售对象账户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
②专业机构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类配售对象,应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5年11月30日)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中的总资产金额。
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私募理财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配售对象,应由托管机构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如银行等托管机构无法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应由托管机构出具基金估值表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以及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基金估值表和《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数据应保持一致。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5年11月30日)配售对象账户的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
④对于一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应提供证券公司出具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5年11月30日)的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证券公司分支机构业务专用章(包括但不限于柜台业务专用章)
⑤网下投资者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总资产规模证明材料,确保其填写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电子版中的总资产金额与PDF盖章版及其他证明材料中对应的总资产金额保持一致,且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对应的总资产金额。如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超过《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对应的总资产金额,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或剔除该配售对象的报价。上述证明材料需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公章。
(4)提交时间:2025年12月15日(T-4日)中午12:00之前,投资者可修改已提交的IPO项目的申请信息;在2025年12月15日(T-4日)中午12:00之后,投资者将无法对已提交的信息进行修改。
(5)投资者注意事项:
所有的电子文件(《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除外)提交后还需下载打印,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章后扫描上传方能完成本次备案。需下载签章后并上传的文件包括:《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如有)。
投资者须对其填写的信息的准确真实性、提交资料的准确完整性负责。投资者未按要求在2025年12月15日(T-4日)中午12:00之前完成材料提交,或虽完成材料提交但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情形的,则将无法参加询价配售或者初步报价将被界定为无效报价。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报备页面中的填写注意事项。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安排专人在2025年12月11日(T-6日)、2025年12月12日(T-5日)的9:00-12:00、13:00-17:00及2025年12月15日(T-4日)的9:00-12:00接听咨询电话,号码为010-89620585。
(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资者或其管理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私募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的出资方属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界定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方案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初步询价
1、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在《招股意向书》刊登后的当日把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置于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供网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参考。
2、网下投资者应对本次发行报价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形成的定价报告或定价决策会议纪要、报价知悉人员通讯工具管控记录等相关资料存档备查。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有关文件和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网下投资者存档备查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等相关资料的系统留痕时间、保存时间或最后修改时间应为本次发行的询价结束前,否则视为无定价依据或者无定价决策过程相关资料。网下投资者定价依据提供的报价建议为价格区间的,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20%。
3、本次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方案要求的网下投资者应于2025年12月15日(T-4日)中午12:00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4、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2025年12月16日(T-3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申报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在2025年12月15日(T-4日)上午8:30至初步询价日2025年12月16日(T-3日)当日上午9:30前,网下投资者应当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提交定价依据,并填写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否则不得参与询价。网下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前,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流程。
5、本次初步询价采取申报价格与申报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多个配售对象分别填报不同的报价,每个网下投资者最多填报3个报价,且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120%。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当重新履行定价决策程序,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说明改价理由、改价幅度的逻辑计算依据、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充分及(或)定价决策程序不完备等情况,并将改价依据及(或)重新履行定价决策程序等资料存档备查。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人(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3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3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7,030万股,约占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49.99%。每个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下转24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