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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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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投资私募基金的公告

2025-12-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67 证券简称:联美控股 公告编号:2025-054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投资私募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拉萨联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联虹”)于 2025年12月8日与中城新型城镇化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基金”)签署了《中城联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投资中城联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城联虹”),本基金计划募集10410万元,均由拉萨联虹提供,中城基金为管理人。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 其它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风险事项。

由于产业基金属于长期股权投资,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本次投资将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收期,且产业基金运行过程中将受宏观政策、经济环境、行业周期、被投资企业经营管理、交易方案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面临短期内无合适标的、投资效益不达预期、基金出现亏损等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基金投资进展及后续经营管理状况,敦促其加强投资管理及风险控制,切实降低投资风险,并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作情况概述

(一)合作的基本概况

为践行公司发展战略,探索投资新产业的途径,进一步整合利用各方优势资源,通过专业化投资管理团队,提升公司资金投资收益水平和资产运作能力,公司全资子公司拉萨联虹于2025年12月8日与专业投资机构中城基金签署了《中城联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投资中城联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城联虹”),拉萨联虹认购全部计划募集金额10410万元。

中城联虹的基本情况:

1、 名称:中城联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2、 计划募集总额:本基金计划募集10410万元(拉萨联虹认购全部计划募集金额)

3、 投资目标: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拉萨中城联合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尚未成立)。拉萨中城联合科技有限公司将由中城基金代表中城联虹出资10200万元(占比51%),公司全资子公司三六六移动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出资9800万元(占比49%)。未来该公司经营范围:信息技术咨询、计算机技术服务、网络科技、节能环保技术研发;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科技创新项目孵化;科技园区开发、建设、运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服务;科技企业投资。(以工商部门核准为准)

4、 存续期限:本基金存续期为自基金成立之日起10年,如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其中存续期为投资期和退出期,不包括延长期。基金成立之日起至基金成立之日届满8年之日的期间为投资期;基金投资期届满至基金届满之日的期间为退出期。

5、 服务业务事项:

本基金的基金服务机构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登记编码为:A00004。

本基金存续期内,管理费按100万元人民币/年收取。如基金备案失败则不收取管理费。

(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投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

1、中城新型城镇化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2、其他基本情况

中城基金具备规范的运营模式与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目前经营状况正常,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人记录。

3、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中城基金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其他相关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未计划增持公司股份,不存在与第三方的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

三、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的基本情况

(一)合作投资基金具体信息

1、基金基本情况

2、管理人/出资人出资情况

(二)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履行其权利和义务,

(三)投资基金的投资模式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拉萨中城联合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尚未成立)。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1、基金投资者:拉萨联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基金管理人:中城新型城镇化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出资金额:10410万元,均由拉萨联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资

(三)投资目标: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拉萨中城联合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尚未成立)

(四)存续期限:本基金存续期为自基金成立之日起10年,如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其中存续期为投资期和退出期,不包括延长期。基金成立之日起至基金成立之日届满8年之日的期间为投资期;基金投资期届满至基金届满之日的期间为退出期。

(五)基金管理费:本基金存续期内,管理费按100万元人民币/年收取。

(六)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本合同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者共同签署后合同即告成立。

2、本基金合同生效应当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本基金合同经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合法签署;

(2)基金投资者认购资金实际交付并经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成功,基金投资者获得本基金份额;

(3)本基金依法并根据本基金合同约定成立。

(七)私募基金的资产分配

1、基金存续时,基金可分配现金收入的分配顺序:

(1)扣除基金相关费用;

(2)按照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比例向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直至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分配所得金额等于各自已实际缴纳的认购金额;

(3)向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优先回报:经过第(1)(2)项所述分配后,如有剩余,向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比例分配其优先回报,直至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按以下公式计算的优先回报(“优先回报”):某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优先回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本金余额×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本金占用期限×6%÷365。

就某位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其投资本金余额初始相当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缴出资额,随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述第(2)项下获得分配而不断减少;其投资本金占用期限为自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首期出资足额缴付之日(含)起至其在上述第(1)项下获得分配完毕之日(不含)止的期间,期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本金余额发生变动的,应当分段计算。

(4)经过第(1)(2)(3)项所述分配后,如有剩余,基金管理人收取该部分剩余收益的5%作为管理人的业绩报酬,其余收益在扣除管理人的业绩报酬后按照各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在基金终止日,按如下顺序分配基金终止日的基金净资产(不包括基金所有已分配的现金收入部分):

(1)扣除基金相关费用;

(2)向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其尚未通过现金分配的剩余投资人本金(如有);

(3)经过第(1)(2)项所述分配后,如有剩余,向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其尚未通过现金分配的剩余优先回报;

(4)经过第(1)(2)(3)项所述分配后,如有剩余,基金管理人收取该部分剩余收益的5%作为管理人的业绩报酬,其余收益在扣除管理人的业绩报酬后按照各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若基金出现亏损,则以基金财产为限,按比例对投资人进行分配;

(6)如基金持有标的企业股权或其他非现金资产,基金管理人有权单方决定向投资人按照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分配标的企业股权或其他非现金资产。

(八)违约责任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担的最大赔偿责任以其在本基金合同项下收取的费用为限,法院另有判决除外。

2、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3、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5、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6、基金托管人仅承担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及义务,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托管人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虚假宣传,不得以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利用基金托管人商誉进行宣传推介、承诺投资收益等违规活动。

7、一方依据本基金合同向另一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九)争议处理

有关本基金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基金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凡因本基金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均有权向托管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败诉方承担相对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付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公告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通讯费、律师费等。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设立私募基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可以更好地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经验优势及资源优势,增加公司投资渠道,有助于提高广大股东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公司全资子公司拉萨联虹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风险提示

本次投资设立私募基金仍处于筹备设立阶段,后续尚需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具体实施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可能受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环境变化等多种因素影响,收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存在无法达成投资目的、投资收益不达预期或亏损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标的公司的经营状况,督促管理人时刻关注政策变化、市场情况,加强投后管理和风险控制,尽力维护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以降低公司投资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基金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