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7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5年

12月11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5-12-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25-078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已于2025年11月10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股东大会的主持人: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执行董事唐阳刚先生主持。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5、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10日(星期三)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5年12月1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25年12月10日9:15-15:00。

6、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7、会议的股权登记日:

(1)A股股东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3日(星期三);

(2)H股股东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3日(星期三)。

8、会议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创业北路38号丽珠工业园总部大楼六楼会议室。

9、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情况如下:

注: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

10、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审计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其中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特别决议案:

1、审议及批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提案投票结果。

2、审议及批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更名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提案投票结果。

3、审议及批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提案投票结果。

(二)普通决议案:

1、审议及批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提案投票结果。

2、审议及批准《关于提名王智瑶女士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提案投票结果。

三、提案投票结果

注:A股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A股股东。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谢翔律师和王先东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1日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25-076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5年12月10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地址为珠海市金湾区创业北路38号丽珠工业园总部大楼9楼会议室。本次会议为紧急情况下召开的临时董事会,会议通知已于会议当日以电子邮件及微信形式发送,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董事会通知时限要求。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11人,实际参会董事11人。会议由董事长朱保国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刘宁女士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部分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审议,同意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部分专门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情况如下: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为:白华先生(主席)、罗会远先生、崔丽婕女士。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为:崔丽婕女士(主席)、白华先生、唐阳刚先生。

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为:罗会远先生(主席)、崔丽婕女士、陶德胜先生。

4、董事会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委员为:朱保国先生(主席)、唐阳刚先生、白华先生、崔丽婕女士、王智瑶女士。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无变化。

上述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及主席任期至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暨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1日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25-077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

暨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独立非执行董事选举完成的情况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10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王智瑶女士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选举王智瑶女士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本次独立非执行董事选举完成后,公司独立董事占第十一届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职工代表董事选举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10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一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同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民主选举冉永梅女士(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并与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其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冉永梅女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的任职资格。冉永梅女士担任公司职工代表董事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情况

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调整,为保证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正常有序开展工作,公司于同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部分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同意对第十一届董事会部分专门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第十一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情况如下:

上述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及主席任期至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1日

附件:职工代表董事冉永梅女士简历

冉永梅女士,42岁。2006年获得重庆医科大学药学学士学位。冉永梅女士曾任职于深圳赛诺菲巴斯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健康元集团深圳市海滨制药有限公司。2022年1月加入本公司,现任本公司总裁助理,并兼任珠海市丽珠单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冉永梅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冉永梅女士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曾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董事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