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688 证券简称:上海石化 公告编号:2025-051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会议”或“股东会”)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2月11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中国上海市金山区金一东路1号金山宾馆北楼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542,617,500股(其中A股7,328,813,500股,H股3,213,804,000股)。其中,对于涉及持续关连交易(即“日常关联交易”,下同)的议案(即普通决议案1和普通决议案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上市规则》”)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放弃表决权的股东(即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联系人)持有本公司54.6亿股A股股份,在会议上放弃了表决权。除上述披露外,本公司并无任何股东有权出席会议但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40条所载须放弃表决赞成会议上的任何决议案,亦没有股东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规定须就会议上的任何决议案放弃表决权。概无股东于本公司日期为2025年11月24日的通函中表示拟于会议上就任何决议案投票反对或放弃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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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郭晓军先生作为会议主席主持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0人,列席7人,董事解正林、唐松、黄江东因公未能列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6人,列席3人,监事张枫、张晓峰、郑云瑞因公未能列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刘刚先生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审议及通过《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2026-2028年)及其项下持续关连交易的最高限额的议案(具体内容请参见备注1)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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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审议及通过《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2026-2028年)及其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以及截至2026年12月31日、2027年12月31日和2028年12月31日止各年度的有关持续关连交易的最高限额,整体上和无条件地通过及确认本公司的所有董事已获授权采取必要的或适宜的事宜及行动,以实施及赋予效力给《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2026-2028年)内有关和具附带性的任何事情,并作出其认为必要的、适宜的改动。
2、议案名称:审议及通过《综合服务框架协议》(2026-2028年)及其项下持续关连交易的最高限额的议案(具体内容请参见备注2)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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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2:审议及通过《综合服务框架协议》(2026-2028年)及其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以及截至2026年12月31日、2027年12月31日和2028年12月31日止各年度的有关持续关连交易的最高限额,整体上和无条件地通过及确认本公司的所有董事已获授权采取必要的或适宜的事宜及行动,以实施及赋予效力给《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内有关和具附带性的任何事情,并作出其认为必要的、适宜的改动。
3、议案名称:审议及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调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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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审议及通过《关于选举鹿志勇为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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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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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股东会第1、2、4项议案为普通决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过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会第3项为特别决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由于上述普通决议案1和普通决议案2涉及关联交易,根据《上海上市规则》及《香港上市规则》,关联股东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联系人未参与投票表决,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54.6亿股A股股份不计入参加上述两项议案表决的股份总数。
本公司委任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担任临时股东会的点票监察员,监察了整个表决的点票过程。本公司临时股东会主席已按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投票指示如实行事。
三、董事之委任
经会议表决,鹿志勇先生当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新任董事的履历谨请参见本公司关于聘任总经理及提名非独立董事的公告(刊载于2025年11月1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并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交易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或日期为2025年11月24日致H股股东的通函。)
鹿志勇先生的委任自会议之日起正式生效。
四、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北一、蒋静漪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特此公告。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