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1月16日(管理人变更前一日)止期间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天衡审字(2025)02793号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报告
天衡审字(2025)02793号
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全体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
一、审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该集合计划”)财务报表,包括 2025年11月16日(管理人变更前一日)的资产负债表,自2025年1月 1至2025年11月16日(管理人变更前一日)止期间的利润表、净资产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财务报表附注4.2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一一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该集合计划,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强调事项一一编制基础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附注4.2对编制基础的说明。该集合计划财务报表仅供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集合计划管理人”)为对该集合计划进行管理人变更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包括向该集合计划持有人披露报告之目的使用。因此,该财务报表不适用于其他用途。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四、其他事项一一审计报告使用目的
本报告仅供该集合计划管理人为对该集合计划进行管理人变更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包括向该集合计划持有人披露报告之目的使用,我们不会就本报告的内容向除该集合计划管理人之外的任何其他方承担责任。
五、管理人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该集合计划管理人负责按照附注4.2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包括确定附注4.2所述的编制基础对于在具体情况下编制财务报表的可接受性),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该集合计划管理人负责评估该集合计划的持续经营能力,并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如适用)。
六、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一) 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
(二) 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三) 评价该集合计划管理人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
(四) 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就可能导致对该集合计划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如果我们得出结论认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准则要求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提请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如果披露不充分,我们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我们的结论基于截至审计报告日可获得的信息。然而,未来的事项或情况可能导致该集合计划不能持续经营。
我们与该集合计划管理人就计划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重大审计发现等事项进行沟通,包括沟通我们在审计中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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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负债表
2025年11月16日(管理人变更前一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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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报告截止日2025年11月16日(管理人变更前一日),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为1.0000元,集合计划份额总额为636,979,038.42份。
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利润表
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1月16日(管理人变更前一日)止期间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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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净资产变动表
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1月16日(管理人变更前一日)止期间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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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财务报表已获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批准。
单海涛 李红霞 李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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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日期: 2025年12月11日
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本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4报表附注
4.1 基金基本情况
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由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
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2013年3月14日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关于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确认函》,自2013年1月10日起开始募集,于2013年1月23日结束募集工作,并于2013年1月24日成立。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准予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2]577号),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后的《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于2022年7月4日起生效,原《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本集合计划以契约型开放式的方式运作。本集合计划自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至2025年11月30日,期限届满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为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证券”),托管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6月27日,南京证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对本集合计划延长存续期限至2025年11月30日,并对《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进行相应修改,对《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进行更新。
2025年10月30日,南京证券发布公告,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5 年10月28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转型变更为富安达神州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自2025年11月17日起,本集合计划变更注册为富安达神州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集合计划管理人由南京证券变更为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集合计划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债券回购;
4、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本条第4项的,其中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信用评级均应当为最高级,如无债项信用评级,以主体信用评级为准;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信用评级应当为最高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信用评级,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评级。
因债券信用评级调整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范围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4.2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
本集合计划财务报表仅为了对本集合计划进行管理人变更并向本集合计划持有人报告以及根据监管要求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本集合计划托管人基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变更相关目的呈报。
本财务报表仅列示了本集合计划于2025年11月16日(管理人变更前一日)的资产负债表、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1月16日(管理人变更前一日)止期间的利润表、净资产变动表以及部分财务报表附注,不列示比较数据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本财务报表未披露金融工具的风险分析及敏感性分析、公允价值相关内容等。因此,本财务报表不是一份完整的财务报表,也不包含一份完整财务报表所应披露的所有会计政策及附注。
除上段所述事项外,本财务报表根据以下附注 4.3 中所述的会计政策编制,这些会计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以下简称“财政部”) 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要求。
4.3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4.3.1会计年度
本集合计划的会计年度自公历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本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1月16日(管理人变更前一日)止。
4.3.2记账本位币
本集合计划记账本位币和编制本财务报表所采用的货币均为人民币。本集合计划选定记账本位币的依据是主要业务收支的计划和结算币种。
4.3.3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1)金融资产分类
本集合计划通常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在初始确认时将金融资产分为不同类别: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及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除非本集合计划改变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在此情形下,所有受影响的相关金融资产在业务模式发生变更后的首个报告期间的第一天进行重分类,否则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后不得进行重分类。
本集合计划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且未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 本集合计划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 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除上述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外,本集合计划将其余所有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本集合计划现无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指本集合计划如何管理金融资产以产生现金流量。业务模式决定本集合计划所管理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来源是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出售金融资产还是两者兼有。本集合计划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关键管理人员决定的对金融资产进行管理的特定业务目标为基础,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本集合计划对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进行评估,以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是否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其中,本金是指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利息包括对货币时间价值、与特定时期未偿付本金金额相关的信用风险、以及其他基本借贷风险、成本和利润的对价。此外,本基金对可能导致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的时间分布或金额发生变更的合同条款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满足上述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要求。
(2)金融负债分类
本集合计划将金融负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及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该类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 (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 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初始确认后,对于该类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
本集合计划现无金融负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4.3.4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1) 金融工具的初始确认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本集合计划成为相关金融工具合同条款的一方时,于资产负债表内确认。
在初始确认时,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均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2) 金融工具的后续计量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初始确认后,对于该类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包括利息和股利收入) 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该金融资产属于套期关系的一部分。
-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初始确认后,对于该类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以摊余成本计量且不属于任何套期关系的一部分的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终止确认、重分类、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或确认减值时,计入当期损益。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初始确认后,对于该类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除与套期会计有关外,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包括利息费用) 计入当期损益。
-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初始确认后,对于该类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
(3) 金融工具的终止确认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本集合计划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 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 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本基金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
- 该金融资产已转移,虽然本基金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是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本集合计划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 所转移金融资产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
- 因转移金融资产而收到的对价。
金融负债 (或其一部分) 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的,本基金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 (或该部分金融负债)。
(4) 金融工具的减值
本集合计划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下列项目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其他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不适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
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本集合计划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
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本集合计划需考虑的最长期限为面临信用风险的最长合同期限 (包括考虑续约选择权)。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金融工具整个预计存续期内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
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资产负债表日后12个月内 (若金融工具的预计存续期少于12个月,则为预计存续期) 可能发生的金融工具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是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一部分。
本集合计划对满足下列情形的金融工具按照相当于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对其他金融工具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 该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只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或
- 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
预期信用损失准备的列报
为反映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的变化,本集合计划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损失准备抵减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
核销
如果本集合计划不再合理预期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则直接减记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这种减记构成相关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本集合计划确定债务人没有资产或收入来源可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以偿还将被减记的金额。但是,被减记的金融资产仍可能受到本集合计划催收到期款项相关执行活动的影响。
已减记的金融资产以后又收回的,作为减值损失的转回计入收回当期的损益。
4.3.5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本集合计划采用影子定价和偏离度控制确定金融资产公允价值。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集合计划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计算影子价格时遵循如下原则:
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金融工具,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情况外,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与上述金融工具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本集合计划不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4.3.6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没有相互抵销。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 本集合计划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
- 本集合计划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4.3.7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基金份额所募集的总金额。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由于申购和赎回引起的实收基金份额变动分别于基金申购确认日及基金赎回确认日认列。上述申购和赎回分别包括基金转换所引起的转入基金的实收基金增加和转出基金的实收基金减少。
4.3.8损益平准金
不适用。
4.3.9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存款利息收入是按借出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在资金实际占用期间内按实际利率法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债券投资利息收入按债券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利率计算的金额确认,在债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贴息债视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附息债,根据其发行价、到期价和发行期限按实际利率法逐日计算利息收入。
债券投资收益按相关金融资产于处置日成交金额与其初始计量金额的差额确认,处置时产生的交易费用计入投资收益。
4.3.10 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报酬、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在费用涵盖期间按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逐日确认。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在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利率法计算。
4.3.10.1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1)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集合计划收益“每日计提、按月支付”。收益支付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支付方式是红利再投资;
(3)本集合计划采用1.00元固定份额净值列示,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本集合计划根据每日收益情况,以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计算当日暂估收益,并在月度分红日根据实际净收益按月支付;
(4)本集合计划根据每日暂估净收益情况,将当日暂估净收益计入投资者账户,每一集合计划份额计提的收益相等。若当日暂估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暂估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暂估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不为投资者记收益;
(5)收益月度支付时,如投资者的累计实际未结转收益为正,则根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选择的收益支付方式,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集合计划份额或支付相应的现金收益;如投资者的累计实际未结转收益等于零时,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集合计划份额保持不变且不支付现金收益;如投资者的累计实际未结转收益为负,则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缩减相应的集合计划份额,遇投资者剩余集合计划份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形,管理人将根据内部应急机制保障集合计划平稳运行;
(6)投资者赎回份额时,按本金支付,赎回份额当期对应的收益,于当期月度分红日支付;
(7)投资者解约情形下,按照当期收益分配期间收益率与解约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孰低的原则计付收益;
(8)T日申购的集合计划份额不享有当日收益分配权益,自下一工作日起享有收益分配权益;T日赎回的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当日收益分配权益,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收益分配权益;
(9)在不违反法律法规、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以及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管理人可调整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如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以登记机构在权益登记日登记的份额体现其持有的权益;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3.12 分部报告
本集合计划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并披露分部信息。经营分部是指本集合计划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1) 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2)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3) 本集合计划能够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如果两个或多个经营分部具有相似的经济特征,并且满足一定条件的,则合并为一个经营分部。
本集合计划目前以一个单一的经营分部运作,不需要披露分部信息。
4.3.13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编制财务报表时,本集合计划需要运用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会对会计政策的应用及资产、负债、收入和支出的金额产生影响。实际情况可能与这些估计不同。本集合计划对估计涉及的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素的判断进行持续评估,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根据《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估值处理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采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4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4.4.1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集合计划在本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4.4.1.1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集合计划在本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会计估计变更。
4.4.1.2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集合计划在本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4.3.14税项
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事项,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 号)及《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 号) 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以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对国债、地方政府债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国债等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5年第4号公告)规定,自2025年8月8日起,对在该日期之后(含当日)新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恢复征收增值税;对该日期之前已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含在2025年8月8日之后续发行的部分)的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直至债券到期。
(2) 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就契约型资管产品的所得税事项出台具体规定。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计提所得税费用。如果有关税收法规在未来得以明确,财务报表就此所作出的估计可能会根据相关税收法规而作出调整。
(3) 本集合计划进行的证券交易所适用的出让方应征收的印花税税率为 0.10%,对受让方不再征税;根据《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对于计划通过沪港通、深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8 号)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对从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票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截至2025年11月16日(管理人变更前一日),由于没有专门针对本集合计划作为上述股息红利及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明确税务规定,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本集合计划对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不计提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本集合计划在实际取得债券利息收入时按收到的利息金额确认收入,不计提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如果上述税务事项的最终认定结果与估计存在差异,该差异将可能对作出上述最终认定所对应期间的应代扣代缴所得税和净资产金额产生影响。
(5) 对本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缴纳的增值税,分别按照资管产品管理人所在地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6))对本集合计划取得的源自境外的差价收入和股利收益,其涉及的境外所得税税收政策,按照相关国家或地区税收法律和法规执行。
4.6 重要财务报表项目的说明
4.6.1 货币资金
单位:人民币元
■
4.6.2交易性金融资产
单位:人民币元
■
4.6.3衍生金融资产/负债
4.6.3.1 衍生金融资产/负债余额
无。
4.6.4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6.4.1 各项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期末余额
无。
4.6.4.2期末买断式逆回购交易中取得的债券
无。
4.6.5债权投资
4.6.5.1债权投资情况
无。
4.6.6 实收基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申购含红利再投。
4.6.7 未分配利润
单位:人民币元
■
4.7或有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4.7.1或有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集合计划无需要披露的或有事项。
4.7.2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自2025年11月17日起,本集合计划变更注册为富安达神州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由南京证券变更为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8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4.8.1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
4.8.2关联方交易
4.8.2.1通过关联方席位进行证券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4.8.2.2通过关联方席位进行证券交易产生的佣金费用
无。
4.8.2.3关联方报酬
4.8.2.3.1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集合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5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5%÷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当以0.55%的管理费计算的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小于或等于2倍活期存款利率时,管理人将调整管理费为0.30%,以降低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为负并引发销售机构交收透支的风险,直至该类风险消除,管理人方可恢复计提0.55%的管理费。管理人应在费率调整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托管人按照与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4.8.2.3.2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集合计划的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托管人按照与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4.8.2.3.3销售服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集合计划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本报告期间实际费率以《关于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服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为准。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托管人按照与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4.8.3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无。
4.8.4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4.8.5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无。
4.9期末(2025年11月16日)(管理人变更前一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4.9.1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无。
4.9.2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