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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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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财产保全进展情况的公告

2025-12-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15 证券简称:福鞍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0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财产保全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诉讼阶段,已作出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8,037,365.52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二审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一、基本情况

公司2023 年6月20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因工程合同纠纷,赤峰市富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岭建筑”)向法院申请冻结了公司银行存款4,000 万元,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23年6月22日披露的《福鞍股份关于收到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2023年7月20日披露的《福鞍股份关于财产保全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

公司认为不存在造成富岭建筑损失的事实,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对此,公司向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了对富岭建筑的诉讼,法院已经受理,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8月8日披露的《福鞍股份关于财产保全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

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进行了合并审理,富岭建筑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暂计 4,000 万元(最终以鉴定结论为准)”变更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燃煤活性石灰回转窑生产线达标的修复费用 7,842,925 元,其他损失申请人另行主张”,并于 2024 年 7 月 9 日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并起诉(案号为(2024)内0422民初4521号),保全公司财产金额合计人民币 2,000 万元。详情请见公司于2024年7月20日披露的《福鞍股份关于财产保全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2024 年 8 月,公司收到由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内 0422 民初 3632 号《民事判决书》及(2023)内 0422 民初 3745 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公司赔偿富岭建筑修复费及诉讼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 8,474,625.00 元;富岭建筑支付公司工程款人民币 11,129,036.00 元,公司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3,820.19 元,现已进入执行阶段。详情请见公司于2024年8月17日披露的《福鞍股份关于财产保全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

2025 年 7 月,公司收到由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内 0422 民初 4521 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公司赔偿富岭建筑工期逾期未投产的损失和设备不合格造成停产的损失共计人民币 4,202,498 元;公司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与诉讼保全费和鉴定费共计人民币 168,422.38 元。详情请见公司于2025 年7 月4日披露的《福鞍股份关于财产保全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

2025年8月公司收到由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内0422 民初24 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公司赔偿赤峰市富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修复费用7,288,645元。公司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与诉讼保全费和鉴定费共计人民币627,820.52元。详情请见公司于2025 年8月19日披露的《福鞍股份关于财产保全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

2025年12月公司收到由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内 04 民终 3846 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公司赔偿富岭建筑工期逾期未投产的损失和设备不合格造成停产的损失共计人民币 4,202,498 元。公司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40,422.38 元。详情请见公司于2025 年12月4日披露的《福鞍股份关于财产保全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8)。

二、与公司相关判决情况

2025年12月9日,公司收到由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内 04 民终 384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20900 元,由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次判决对应的案件为:(2023)内 0422 民初 3632 号,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应向富岭建筑赔付修复费用 7,842,925.00 元并承担相应诉讼费、保全费及鉴定费。2024 年 8 月,公司收到由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内 0422 民初 3632 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不服上诉至赤峰中院,案号为(2024)内 04 民终 4443 号。经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发回重审。2025年8月公司收到由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内0422 民初24 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公司赔偿赤峰市富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修复费用7,288,645元。公司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与诉讼保全费和鉴定费共计人民币627,820.52元。公司不服上诉至赤峰中院,二审判决案号为(2025)内 04 民终 3845 号。

三、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对于本次判决,公司将积极准备应对措施,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判决为二审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上述涉案金额暂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正常。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2日

证券代码:603315 证券简称:福鞍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1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离任

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情况

(一)提前离任的基本情况

(二)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韩跃海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韩跃海先生仍然担任子公司辽宁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总经理。韩跃海先生将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董事工作的交接。韩跃海先生将继续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

韩跃海先生在任职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谨向韩跃海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况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拟修订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11 日召开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经全体与会职工表决,选举洪跃鑫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上述职工代表董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2日

附件:职工代表董事简历

洪跃鑫先生:1985 年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中级工程师。2009 年 7月入职公司工作至今,历任无损检测员、无损检测室主任、检测中心主任、精整车间主任、职工代表监事,现任质量管理部长。

截至目前,洪跃鑫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的董事、其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运作》第3.2.2 条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及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证券代码:603315 证券简称:福鞍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2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2月1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穆建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通知及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0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5、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6、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7、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8、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骞英杰、刘宏雨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范性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2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