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5年

12月13日

查看其他日期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12-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7版)

关联人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2、交易对方二

天津通慧为员工持股平台,其中人员均为亨通光电的员工(无亨通光电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目前的合伙人为天津华元广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和毛生江先生,分别持有天津通慧50%和50%的股权 。待员工子平台完成设立后,再受让上述合伙人持有的份额。公司对员工的履约能力较为清楚,判断其具备本次交易的履约能力。

交易对方二天津通慧成立时间较短,无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3、交易对方三

交易对方三海峡资本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东方海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为东方恒信集团有限公司旗下专业从事股权投资及资产管理的基金管理公司,背靠大型企业集团,海峡资本具备本次交易的履约能力。

交易对方三海峡资本成立时间较短,无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概况

1、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转让的标的名称为亨通华海11.7334%的股份,标的类型属于股权资产,交易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1.1条中“(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交易标的的权属情况

本次交易前公司持有亨通华海75.9968%的股份,本次转让的亨通华海11.7334%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也不存在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本次交易的实施尚需取得标的公司其他相关股东就标的股份确认放弃优先购买权等优先权利的书面意见。截至目前尚无股东提出行权要求。

3、交易标的具体信息

(1)交易标的

1)基本信息

2)股权结构

本次交易前股权结构:

本次交易后股权结构:

3)其他信息

①公司暂未收到标的公司其他相关股东就标的股份确认放弃优先购买权等优先权利的书面意见,本次交易的实施和交割将以公司收到前述书面意见为前提。截至目前尚无股东提出行权要求。

②交易标的对应的实体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二)交易标的主要财务信息

单位:万元

标的最近12个月内未曾进行资产评估、增资、减资或改制。

(三)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

四、交易标的评估、定价情况

(一)定价情况及依据

1、本次交易的定价方法和结果

公司聘请了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证评估”)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金证评估以2025年8月31日为基准日出具了《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拟向亨通集团有限公司等投资者转让所持有的江苏亨通华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7334%股权所涉及的江苏亨通华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金证评报字【2025】第0712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根据前述评估报告,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为839,600万元。公司与亨通集团、天津通慧和海峡资本三家主体友好协商一致,最终确定公司与三家主体就亨通华海4.9989%、1.3141%和5.4204%的股权转让价格分别为41,970.73万元、11,033.54万元和45,509.50万元。

2、标的资产的具体评估、定价情况

(1)标的资产

(2)标的资产具体的定价原则、方法和依据。

本次采用收益法结合退出倍数法进行定价。

(3)评估方法选择的合理性,如采用多种评估方法进行评估,请分别说明该种方法的评估价值和增值率。

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主要有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

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以及三种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条件,本次评估选用的评估方法为收益法。评估方法选择理由如下:

不适宜采用资产基础法的理由:本次评估目的是股权转让,公司的商业模式、服务平台、客户资源、供销网络、人才团队、研发能力、经营资质等无形资源难以在资产基础法中逐一计量和量化反映,故资产基础法难以全面反映企业的真实价值。

不适宜采用市场法的理由:被评估企业的主营业务为海洋通信业务,企业的海洋通信业务具有较高的行业壁垒,从事该业务的公司较少,在产权交易市场难以收集到足够的类似企业可比交易案例,故不适用市场法评估。

适宜采用收益法的理由:被评估企业未来收益期和收益额可以预测并用货币计量,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量化。故适用收益法评估。

经收益法评估,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839,600.00万元,比审计后母公司账面所有者权益增值536,825.60万元,增值率177.30%;比审计后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增值497,550.05万元,增值率145.46%。

(4)重要评估假设和评估参数

(一)重要评估假设:

1.一般假设

(1)交易假设:即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2)公开市场假设:即假定资产可以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上自由买卖,其价格高低取决于一定市场的供给状况下独立的买卖双方对资产的价值判断。

(3)持续经营假设:即假定一个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可以连续下去,在未来可预测的时间内该主体的经营活动不会中止或终止。

2.特殊假设

(1)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所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宏观经济形势,以及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2)假设评估基准日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除公众已获知的变化外,无其他重大变化;

(3)假设与被评估单位相关的税收政策、信贷政策不发生重大变化,税率、汇率、利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率基本稳定;

(4)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管理层是负责的、稳定的,且有能力担当其职务;

(5)假设被评估单位完全遵守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会出现影响公司发展和收益实现的重大违规事项;

(6)假设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财务资料和经营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7)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被评估单位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8)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与编写本资产评估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基本保持一致;

(9)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在现有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经营范围、方式、业务结构与目前基本保持一致,不考虑未来可能由于管理层、经营策略以及商业环境不可预见性变化的潜在影响;

(10)假设被评估单位拥有的各项经营资质,在符合现有续期条件下未来到期后可以顺利续期;

(11)假设被评估单位在符合现有高新企业认定条件下,未来持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12)假设被评估单位IPO申报未来能顺利推进;

(13)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现金流入为平均流入,现金流出为平均流出。

(二)重要评估参数

重要评估参数包括: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率、期间费用率、折现率、溢余资产、非流动性折扣比例、终值折现率等。

(5)最近12个月内有关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的,披露与本次定价的差异情况及原因。

不适用。

(6)评估基准日至相关评估结果披露日期间,发生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的,充分披露相关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并结合资产评估报告书“特别事项说明”的相关事项,在公告中充分提示资产评估事项的风险。

未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特别事项。

(二)定价合理性分析

本次交易的转让价格系以具有合法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以2025年8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评估报告》所载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人民币839,600.00万元为定价依据。

五、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一)与交易对手亨通集团(关联方)协议的主要条款

1、协议主体和签订时间

1)转让方:亨通光电

2)受让方:亨通集团

3)签订时间:2025年12月11日

2、股份转让具体情况

亨通光电向亨通集团转让亨通华海2,716万股股份,占其总股本的4.9989%。

3、交易价格、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

交易价格:41,970.73万元

支付方式:双方确认,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与交割,以标的公司其他股东就标的股份书面确认放弃优先购买权等优先权利为前提。在此前提下,亨通集团应按如下节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股份转让总价款的51%(“第一笔股份转让款”);

自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促使标的公司完成本次股份转让的股东名册变更,将亨通集团记载为标的股份的持有人;

标的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股份转让总价款的49%。

4、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

协议签署即生效,生效日期为:2025年12月11日。

5、交割安排

本协议生效且亨通集团取得上述股东名册之日为交割日。

6、违约责任

1)一旦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守约方为追偿损失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

2)若亨通集团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尾款,亨通光电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协议。协议解除后,亨通光电有权从亨通集团已支付的款项中扣除相当于股份转让款总额【5%】的金额作为违约金,以弥补其损失;剩余款项应无息退还。同时,亨通集团须在收到退还的款项前,先期无条件配合办理将股东名册中标的股份的记载恢复至亨通光电名下的手续。为免疑义,亨通集团在此确认,一旦协议解除,其就标的股份自始未取得任何股东权益,且永久性放弃与此相关的任何权利主张。若亨通集团未能履行前述配合义务,亨通光电有权单方通知并指示标的公司直接办理股东名册的相应变更,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与费用由亨通集团承担。

(二)与交易对手天津通慧协议的主要条款

1、协议主体和签订时间

1)转让方:亨通光电

2)受让方:天津通慧

3)签订时间:2025年12月11日

2、股份转让具体情况

亨通光电向天津通慧转让亨通华海714万股股份,占其总股本的1.3141%。

3、交易价格、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

交易价格:11,033.54万元

支付方式:天津通慧将股权转让款按照如下方式支付:(1)在2026年2月28日之前,累计支付股权转让款的50%;(2)在2026年6月30日之前,累计支付股权转让款的100%。天津通慧足额支付完第一期款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亨通光电应促使标的公司完成本次股份转让的股东名册变更。

4、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

协议签署即生效,生效日期为:2025年12月11日。

5、交割安排

《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且天津通慧取得亨通华海签发新的股东名册之日为交割日。

6、违约责任

一旦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守约方为追偿损失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

(三)与交易对手海峡资本协议的主要条款

1、协议主体和签订时间

1)转让方:亨通光电

2)受让方:海峡资本

3)签订时间:2025年12月11日

2、股份转让具体情况

亨通光电向海峡资本转让亨通华海2,945万股股份,占其总股本的5.4204%。

3、交易价格、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

交易价格:45,509.50万元

支付方式: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与交割,以标的公司其他股东就标的股份书面确认放弃优先购买权等优先权利为前提。在此前提下,海峡资本应按如下节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自《股权转让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股份转让总价款的51%(“第一笔股份转让款”);

自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促使标的公司完成标的股份的股东名册变更及标的股份所有人的变更登记(以下简称“变更登记”),将标的股份登记在海峡资本名下并将海峡资本记载为标的股份的合法持有人;

标的股份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股权转让总价款的49%。

4、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

协议签署即生效,生效日期为:2025年12月11日。

5、交割安排

本协议生效及变更登记且海峡资本取得上述股东名册之日为交割日。

6、违约责任

1)一旦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守约方为追偿损失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

2)若海峡资本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尾款,亨通光电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协议。协议解除后,亨通光电有权从海峡资本已支付的款项中扣除相当于股份转让款总额【5%】的金额作为违约金,以弥补其损失;剩余款项应无息退还。同时,海峡资本须在收到退还的款项前,先期无条件配合办理将股东名册中标的股份的记载恢复至亨通光电名下的手续。为免疑义,海峡资本在此确认,一旦协议解除,其就标的股份自始未取得任何股东权益,且永久性放弃与此相关的任何权利主张。若海峡资本未能履行前述配合义务,亨通光电有权单方通知并指示标的公司直接办理股东名册的相应变更,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与费用由海峡资本承担。

六、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披露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阐述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所产生的影响。

本次对外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旨在进一步丰富亨通华海股东结构的多样性,为其长远健康发展引入更多元化的资本与资源支持。通过引入新股东、提升原有经营团队等股东的持股比例,公司将有效优化亨通华海原有股权集中度较高的局面,构建更加开放、多元的股东生态。专业投资机构将进一步引入市场化的治理理念、合规运营经验及资本运作支持,推动标的公司治理体系持续优化升级;经营团队股东则通过利益深度绑定,进一步激发内生增长动力。同时,此次标的公司股权结构的调整将为公司核心业务扩张、创新研发投入及长远战略落地提供坚实保障,最终实现公司价值与全体股东利益的长期共赢。

(二)关联交易所涉及的管理层变动、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

不涉及。

(三)交易完成后是否可能新增关联交易的说明。

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新增关联交易,公司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预计与亨通集团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四)本次交易是否会产生同业竞争的说明以及解决措施。

不涉及。

(五)如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需要说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如存在,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不涉及。

(六)上市公司因关联交易将导致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对上市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明确解决方案,并在相关关联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

不涉及。

七、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中的子议案一《关于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子议案二《关于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的非关联交易的议案》。

子议案一表决结果:同意票6票,否决票0票,弃权票0票,关联董事崔巍、钱建林、谭会良、陆春良回避表决;

子议案二表决结果:同意票10票,否决票0票,弃权票0票。

子议案一《关于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八、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日常关联交易外,过去12个月与同一关联人亨通集团未发生关联交易,也未与不同关联人发生与本次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487 证券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25-057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度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计划的资金需求,同时为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公司及下属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计划如下:

一、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计划

为满足经营及融资需求,公司2026年度拟向银行类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包括新增及续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60亿元(含等值外币),最终以各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

二、综合授信业务办理授权

为提高融资工作效率,及时办理融资业务,在上述授信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授权人决定并签署办理授信事宜中产生的相关文件,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将不再对单笔融资授信另行审议。

上述授权有效期为2026年度。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487 证券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25-063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光电”或“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有9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亨通光电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及《亨通光电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342,4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根据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1、2024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等议案。

2、2024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核查〈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议案,出具了关于本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3、2024年9月30日至2024年10月10日,公司在内部宣传栏对本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24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同日,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亨通光电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

5、2024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调整后的529名激励对象符合本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及条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

6、2025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中有9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342,4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根据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情况

(一)回购注销原因及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节“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发生异动的处理”之“1、本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出现与公司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不得依据本计划向其授予新的限制性股票,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和第十二节“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及纠纷解决机制”之“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之“在解除限售前,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由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有9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因此公司将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342,4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价格及调整说明

1、调整事由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一节“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原则”之“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之“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了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30元(含税)”。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5年6月27日实施完毕。

2、回购价格的调整

(1)派息调整方法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后的P仍需大于1。

(2)调整结果

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7.64-0.23=7.41元/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

本次拟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37,184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数将由2,466,734,657股变更为2,466,392,257股。

单位:股

注:实际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员工的勤勉尽职。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相关程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价格的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尚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487 证券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25-066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5年12月30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12月30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北路2288号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12月29日

至2025年12月30日

投票时间为:自2025年12月29日15:00至2025年12月30日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议案1-9,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1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公司于2025年12月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议案10,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同时公司将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登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2、议案9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7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议案7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亨通集团有限公司和崔根良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五)本所认可的其他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流程、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二)登记时间:2025年12月29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三)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登记手续:

1、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的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的复印件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法人股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将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2-63430985

传真:0512-63092355

邮箱:htgd@htgd.com.cn

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北路 2288 号亨通光电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215200

(二)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影响,则股东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12月3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当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董事会进行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证券代码:600487 证券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25-064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亨通光电”)于2025年12月1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2025年12月11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有9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亨通光电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及《亨通光电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对9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342,4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342,4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本次股份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数将由2,466,734,657股变更为2,466,392,257股,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2,466,734,657元减少至人民币2,466,392,257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监管治理要求,公司主要拟将“总经理”修订为“总经理(总裁)”,将“副总经理”修订为“副总经理(副总裁)”,将“财务负责人”修订为“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此外,基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将导致的股本变更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改,修订情况如下: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具体内容详见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全文。

本次修订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相关部门人员具体办理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备案并签署相关文件。授权有效期限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