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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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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西安启航项目与总包方签署
和解协议的公告

2025-12-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25-089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西安启航项目与总包方签署

和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环境”或“公司”)于2025年12月12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西安启航项目与总包方签署和解协议的议案》。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1月17日,启迪环境收到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发出的《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表面处理中心PPP项目预中标公示》,通知以公司为牵头单位的联合体成为陕西省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表面处理中心PPP项目预中标单位(详见公司2018年1月19日披露的《关于联合体预中标PPP项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18-004)。

2018年1月30日,公司收到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确定以公司为牵头单位的联合体中标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表面处理中心PPP项目(详见公司2018年1月31日披露的《关于PPP项目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13)。

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表面处理中心PPP项目,因资金及工程款纠纷陷入多起诉讼:

(一)长安银行案:

因还款逾期及项目停工,2024年12月,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以下简称“长安银行阎良区支行”)起诉西安启航、启迪环境及启迪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追偿本金及利息69,614.64万元。同时查封、冻结西安启航、启迪环境、启迪合加公司名下69,614.64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与之等值的其他财产。2025年4月,西安中院一审判决长安银行胜诉:

西安启航公司向长安银行偿还借款本金675,632,000元,利息20,514,364.56元,本息合计696,146,364.56元(另有利息若干);

长安银行对西安启航公司所质押的2,770万的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启迪环境科公司对西安启航公司应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启迪合加公司对西安启航公司应付债务承担2亿元本金及对应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

现已进入执行阶段,即将对项目经营权等启动司法拍卖(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17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

(二)陕西万悦案:

2024年4月,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园艺公司”)分包方陕西万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万悦公司”)起诉湖南园艺公司、西安启航表面处理中心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启航公司”),要求湖南园艺公司支付工程款38,810,958.16元及利息。要求西安启航公司在欠付湖南园艺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陕西万悦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5年3月西安中院二审判决:

湖南园艺公司应向陕西万悦公司支付工程款28,878,892.65元及利息(另利息若干);

西安启航公司在28,878,892.65元及利息范围内向陕西万悦公司承担责任。

此外,经陕西万悦公司申请,阎良区法院裁定追加启迪环境公司作为该案被执行人。现已进入执行阶段。

(三)湖南园艺案:

2024年4月湖南园艺公司起诉西安启航公司及启迪环境,请求判令西安启航公司向湖南园艺公司支付工程款28084.47万元、停工损失1770.77万元及利息损失,启迪环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目前,案件正在西安中院一审审理中。

二、协议各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波

注册资本:人民币20,198万元

经营范围: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钢结构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古建筑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特种工程、隧道工程、地基基础工程、环保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施工劳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周建波持有其36%股份;戴仁生持有其20%股份;贺剑峰持有其15%股份;刘海燕持有其14%股份;余平持有其10%股份;丁志刚持有其5%股份。

2、公司名称:西安启航表面处理中心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依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陕0114执926号涤除

注册资本:人民币38,0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业设计服务;园区管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股权结构:启迪环境持有其89.9%股份;西安航空城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10%股份;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其0.05%股份;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0.05%股份。其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一年一期财务数据:

截至2025年9月30日,西安启航总资产为103,933.42万元,净资产为25,774.97万元,2025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0万元(未经审计)

截至2024年12月31日,西安启航总资产为103,997.74 万元,净资产为25,774.97万元,2024年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10,380.18万元。

三、和解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西安启航表面处理中心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丙方: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1、关于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表面处理中心PPP项目建设工程有关争议(以下简称“案涉工程争议”),甲方已起诉乙方、丙方要求支付工程款、利息等,乙方已反诉甲方要求解决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本案现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一审审理中,案号为(2024)陕01民初229号。

2、在本案一审审理期间,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解决案涉工程争议。

鉴此,各方按照平等自愿原则,达成本协议如下,以资共同信守:

(一)和解方案整体思路

1、本次和解考量的有关因素

(1)根据西安中院(2024)陕 01 民初 396 号《民事判决书》,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以下简称“长安银行良支行”)为西安启航公司债权人,债权本金为 675,632,000元,另有利息若干。

(2)根据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阎良区法院”)(2024)陕 0114 民初 593 号《民事判决书》、西安中院(2025)陕 01 民终 1670 号《民事判决书》、(2025)陕 0114 执异 48 号《执行裁定书》,分包方陕西万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万悦公司”)为湖南园艺公司、西安启航公司、启迪环境公司债权人,债权本金为 28,878,892.65 元,另有利息若干。

2、本次和解整体思路

鉴于西安启航公司、启迪环境公司客观上没有财产解决上述相关债务,且启迪环境公司已进入预重整阶段,为切实解决资金来源,尽快一揽子解决案涉工程相关债务,各方同意:后续,长安银行阎良支行或湖南园艺公司将推动拍卖西安启航公司经营权,各方以拍卖款为限,统筹解决长安银行阎良支行债权、湖南园艺公司债权、其他历史遗留问题(如分包方等问题)及西安启航公司负债。

(二)湖南园艺公司债权确认

1、在统筹考虑案涉工程形象进度产值、工程造价鉴定、工程质量、咨询及工程管理系统集成综合服务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各方经协商后一致确认,针对案涉工程,西安启航公司应向湖南园艺公司支付的下欠工程款(即湖南园艺公司债权)为5,000万元。湖南园艺公司对该等债权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各方特别确认,前述湖南园艺公司债权中,已统筹考虑了《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表面处理中心PPP项目项目前期咨询及工程管理系统集成综合服务合同》的相关争议事项,湖南园艺公司无权再就《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表面处理中心PPP项目项目前期咨询及工程管理系统集成综合服务合同》要求启迪环境公司支付或返还任何款项。

(三)湖南园艺公司应负责解决的事项

1、关于诉讼案件事项

关于分包方陕西万悦公司诉湖南园艺公司、西安启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阎良区法院(2024)陕0114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和西安中院(2025)陕01民终16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湖南园艺公司应向陕西万悦公司支付工程款28,878,892.65元及利息,西安启航公司在28,878,892.65元及利息范围内向陕西万悦公司承担责任。此外,经陕西万悦公司申请,阎良区法院(2025)陕0114执异4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启迪环境公司作为该案被执行人。在前述案件中,法院之所以判令西安启航公司、启迪环境公司承担责任,是因为法院推定西安启航公司欠付湖南园艺公司工程款。因此,为避免西安启航公司、启迪环境公司重复承担义务,湖南园艺公司应负责向万悦公司清偿全部款项,否则如造成西安启航公司、启迪环境公司重复承担义务,西安启航公司、启迪环境公司有权向湖南园艺公司追偿并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加收违约金。

2、关于案涉工程总包方、潜在分包方、监理方等事项

(1)本协议生效后,《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表面处理中心PPP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自动解除,如无特别需要,西安启航公司和湖南园艺公司不再就解除该总包合同另行签订书面文件。

(2)本协议生效后,湖南园艺公司应负责妥善解决与案涉工程分包方的合同解除及清退工作,并承担相关一切费用。如有陕西万悦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包方就案涉工程对西安启航公司及/或启迪环境公司提起诉讼,湖南园艺公司应负责解决,否则,西安启航公司、启迪环境公司有权向湖南园艺公司追偿并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加收违约金。

(3)本协议生效后,湖南园艺公司应协助西安启航公司妥善解决西安启航公司与监理方等有关方的合同解除及清退工作。

3、关于案涉工程质量事项

西安启航公司对委托湖南园艺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质量提出质疑,经协商一致,西安启航公司同意不再收取湖南园艺公司关于案涉工程质量问题的维修费用,但湖南园艺公司应承担案涉工程质量问题相关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案涉工程后续发现的所有质量整改问题皆由湖南园艺公司负责解决,相关费用全部由湖南园艺公司承担。

(2)因案涉工程质量引发的一切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方或拍卖受让方等要求赔偿款项、发生安全事故引发相关责任等),由湖南园艺公司负责解决,相关费用全部由湖南园艺公司承担。

(3)如因案涉工程质量问题后续导致西安启航公司、启迪环境公司实际承担了相关责任,湖南园艺公司应予全额赔偿,并赔偿西安启航公司、启迪环境公司为此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等维权费用。

4、关于发票事项

(1)针对西安启航公司已付湖南园艺公司的工程款569,044,054.85元(注:各方同意,西安启航公司已付的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等均视为已付工程款),湖南园艺公司应向西安启航公司补足等额合法有效发票,相关税费由湖南园艺公司承担。

(2)针对湖南园艺公司未来通过拍卖款实际获偿的款项,湖南园艺公司届时应向西安启航公司提供等额合法有效发票,相关税费由湖南园艺公司承担。

(四)无争议确认

1、除本协议约定债权金额外,湖南园艺公司无权再就案涉工程争议要求西安启航公司、启迪环境公司支付任何违约金、利息、罚息、迟延履行金等。

2、各方在(2024)陕01民初229号案件中支付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保全保险费等,由各方分别承担,各方就该等费用互不承担给付义务。如涉及诉讼费、鉴定费等退款,湖南园艺公司应负责协调,并分别退还至各预付方。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各方就案涉工程争议(包括《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表面处理中心PPP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表面处理中心PPP项目项目前期咨询及工程管理系统集成综合服务合同》及其他与案涉工程有关的全部争议)不存在任何其他未决纠纷。

(五)债务主体确认

1、各方一致同意,案涉工程争议债务主体为西安启航公司。西安启航公司不纳入启迪环境公司的合并重整范围。

2、针对西安启航公司本协议项下债务,启迪环境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无法就此提供任何担保责任,湖南园艺公司不得就案涉工程争议要求启迪环境公司承担任何责任。

(六)具体付款计划

1、本协议生效后,西安中院按照本协议出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生效后3日内,西安启航公司应向湖南园艺公司清偿债务。

2、如西安启航公司未按前款约定清偿债务,湖南园艺公司有权申请拍卖西安启航公司经营权,拍卖款由各方依法受偿,但是,湖南园艺公司受偿金额应以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约定为限,无权再主张其他违约金等。

3、各方特别确认,即使西安启航公司未按本条第1款约定清偿债务,或者西安启航公司未能通过拍卖款等足额受偿,均不构成启迪环境公司违约,湖南园艺公司不得再向启迪环境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七)声明与承诺

1、本协议生效后当日,各方应向西安中院提交申请书,湖南园艺公司申请撤回(2024)陕01民初229号案件对启迪环境公司的起诉,并同步撤销对西安启航公司、启迪环境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2、本协议生效后当日,各方同意将本协议共同提交西安中院,由西安中院制作《民事调解书》,各方均应严格履行本协议及《民事调解书》。

(八)生效与其他

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丙方董事会审议批准本协议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肆份,各方各执壹份,报西安中院壹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次签署和解协议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

本次《和解协议》的签署是为解决西安启航和启迪环境重大工程款及金融债务,保障公司利益角度、综合判断做出的决策,利于公司预重整顺利推进。本次签署《和解协议》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和解协议》的执行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13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6。

六、备查文件

1、《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25-088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兴平鸿远项目与总包方签署

和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环境”或“公司”)于2025年12月12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兴平鸿远项目与总包方签署和解协议的议案》。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12月,兴平市交通运输局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平鸿远”或“项目公司”)签订《兴平市生态湿地综合项目配套基础设施PPP项目协议》,协议约定:兴平市交通运输局受市政府授权将兴平市生态湿地综合项目配套基础设施以PPP模式合作(详见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披露的《关于签署PPP项目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1)。2017年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金沙路桥”)与兴平鸿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兴平市生态湿地综合项目及配套基础设施PPP项目工程建设。

2023年9月12日,湖南金沙路桥因工程款问题对兴平鸿远、启迪环境及兴平市交通运输局提起诉讼,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受理。近日,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2023)陕04民初79号)。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原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兴平市交通运输局

第三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

湖南金沙路桥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618,940,455.44 元及利息(以618,940,455.4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自2021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9月4日为40,521,687.75元),以上共计659,462,143.19元。

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原告在被告所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41,677,589.46元及利息(利息支付方式:以441,677,589.4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报价利率计息,自2022年10 月 3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

2、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驳回原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原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移交案涉工程已具备移交条件的施工资料。

5、本诉案件受理费 3,339,110.72 元(原告湖南金沙路桥预交),由被告兴平鸿远负担 2,671,289 元,由原告湖南金沙路桥负担 667,821.72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100 元(反诉原告兴平鸿远预交),由湖南金沙路桥负担。保全费 5,000 元(原告湖南金沙路桥预交),由被告兴平鸿远负担。鉴定费 3,500,000 元,由被告兴平鸿远负担 2,800,000 元,由原告湖南金沙路桥负担 700,000 元。保全保险费 514,380.47 元,由湖南金沙路桥负担。

二、协议各方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海军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0,178万元

股权结构:自然人周海军持有其90%股份,长沙迪芬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10%股份。

经营范围: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交通、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的施工;土石方工程服务;公路管理与养护;建筑劳务分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古建筑工程服务;房屋装饰;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的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消防设施设备维修、保养;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机电设备安装服务;机电设备的维修及保养服务;机电设备研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企业名称: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新钢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47,000万元

股权结构:启迪环境持有其99%股份,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持有其1%股份。其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城市基础设施,公路设施及配套设施进行投资、建设、经营和运营,城市水域垃圾清理;河流、湖泊水域污染治理;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城市园林绿化与养护;环保设备、环保器材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安装调试;环保工程的承包、施工、安装,环保工程工艺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年一期财务数据: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兴平鸿远总资产为123,842.27万元,净资产为22,425.60万元,2025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0.09万元(未经审计)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兴平鸿远总资产为123,843.62万元,净资产为22,425.69万元,2024年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12,574.31万元。

三、和解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丙方: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1、关于兴平市生态湿地综合项目配套基础设施PPP项目建设工程有关争议(以下简称“案涉工程争议”),甲方已起诉乙方、丙方要求支付工程款、利息等,乙方已反诉甲方要求解决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2025年11月4日,针对案涉工程争议,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陕04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

2、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解决案涉工程争议。

鉴此,各方按照平等自愿原则,达成本协议如下,以资共同信守:

(一)工程造价及应付款项确认

1、参考一审判决认定情况并统筹考虑工程质量等相关因素,各方经协商后一致确认,案涉工程总造价为105,848万元(指人民币,下同),兴平鸿远应付湖南金沙路桥工程款443,906,953元(445,552,443元-1,645,490元,暂定价,兴平鸿远有权按照本条第2款约定进行调减)及利息。

2、兴平鸿远应向湖南金沙路桥支付工程款本金暂定为443,906,953元,但各方同意,如果未来建设单位(即政府方)对案涉工程工程造价最终审计金额小于前款确认的案涉工程总造价,则差额部分由湖南金沙路桥和兴平鸿远等比例共担。举例而言,如果建设单位对案涉工程工程造价最终审计金额为90,000万元,则兴平鸿远有权在应付湖南金沙路桥443,906,953元工程款中扣减(105,848万元-90,000万元)*50%。

3、(2023)陕04民初79号案件中案件受理费3,339,110.72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500,000元、保全保险费514,380.4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的承担按照(2023)陕04民初79号民事判决内容执行。鉴于各方已按此分别预付了该等费用,因此兴平鸿远应承担的部分,应在支付工程款时一并支付给湖南金沙路桥。

(二)付款主体及担保额度确认

1、各方一致同意,案涉工程争议付款主债务主体为兴平鸿远,兴平鸿远不纳入破产重整范围。

2、针对兴平鸿远本协议项下债务,湖南金沙路桥有权要求启迪环境公司在9,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为湖南金沙路桥申请拍卖启迪环境公司对玉溪星源水务有限公司的债权(债权金额共计91,265,810.84元),并在9,000万元范围内受偿(如最终拍卖金额不足9,000万元,湖南金沙路桥承诺不再向启迪环境追偿,启迪环境不再承担责任)。湖南金沙路桥承诺,不得就超出9,000万元部分要求启迪环境公司承担任何责任,亦不得保全或执行启迪环境公司除前述债权之外的其他财产。

(三)具体付款计划

各方同意通过建设单位申请政府化债的方式根本性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因此,各方一致同意,自建设单位向兴平鸿远就本项目支付每笔结算款后15日内,兴平鸿远向湖南金沙路桥相应支付本协议项下款项,具体支付金额可参照湖南金沙路桥与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以下简称“西安银行咸阳分行”)达成的分配方案(详见本协议第六条第5款)。

如果因西安银行咸阳分行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兴平鸿远未实际收到结算款,不视为兴平鸿远违约。

(四)发票

兴平鸿远每次付款前,湖南金沙路桥应提供等额合法有效发票,否则兴平鸿远有权延期付款,且不视为违约。如湖南金沙路桥已存在超开发票情形,则无须就超开金额部分重新开具,具体超开发票金额以双方另行核对金额为准。

(五)案涉工程质量问题解决

兴平鸿远对委托湖南金沙路桥施工的下穿西宝高速K1103+667桥梁等案涉工程质量提出质疑,经协商一致,兴平鸿远同意不再收取湖南金沙路桥关于案涉工程质量问题的维修费用(各方在本协议第一条中确认的欠付工程款金额,已经考虑了该等维修费用问题,兴平鸿远未收取湖南金沙路桥维修费用),但湖南金沙路桥应承担案涉工程质量问题相关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案涉工程后续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所有质量整改问题皆由湖南金沙路桥负责解决,相关费用全部由湖南金沙路桥承担。案涉工程质保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以兴平鸿远与湖南金沙路桥签订的总包合同等约定为准。

2、因案涉工程质量引发的一切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要求赔偿款项、发生安全事故引发相关责任等),由湖南金沙路桥负责解决,相关费用全部由湖南金沙路桥承担。

3、如因案涉工程质量问题后续导致兴平鸿远、启迪环境公司实际承担了相关责任,湖南金沙路桥应予全额赔偿,并赔偿兴平鸿远、启迪环境公司为此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等维权费用。

(六)案涉工程后续建设、审计及有关协调工作

1、本协议生效后,当前影响案涉工程审计工作进展的西出口泵站工程应由湖南金沙路桥负责完成施工或解决,并达到审计要求。

2、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湖南金沙路桥应向兴平鸿远移交案涉工程已具备移交条件的施工资料,施工资料需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2014)、陕西省住建厅《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DBJ 61/T 55-2021)的配套归档要求,按规范分类组卷,保证资料完整性与真实性,满足归档格式标准。

3、湖南金沙路桥应配合兴平鸿远,协调监理方及其他资源,全力协助兴平鸿远完成建设单位对案涉工程的审计工作,确保建设单位审计确认包括兴平鸿远除对湖南金沙路桥总包成本以外的其他成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二类费用等)。湖南金沙路桥应协助兴平鸿远促使审计工作于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对于竣工验收与政府审计过程中发生的监理费用、审计费用,全部由湖南金沙路桥先行垫付,最终由兴平鸿运公司承担。

4、湖南金沙路桥负责协助兴平鸿远争取政府化债资金支持,尽可能确保于2026年1季度内争取到不低于6亿元的资金支持。

5、湖南金沙路桥与西安银行咸阳分行均为兴平鸿远债权人,湖南金沙路桥应负责协调西安银行咸阳分行,就建设单位审计完成并向兴平鸿远付款后,湖南金沙路桥与西安银行咸阳分行的分配比例达成统一意见,但湖南金沙路桥有权分配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协议约定金额。

(七)声明与承诺

1、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同意不再就一审判决进行上诉,已提交上诉状的,应当不再缴纳上诉费或者撤回上诉。

2、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均应严格履行,并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解决案涉工程争议。

3、湖南金沙路桥不得在超出9,000万元债权范围外申请对启迪环境公司强制执行,亦不得保全或执行启迪环境公司除玉溪星源水务有限公司债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否则将构成严重违约,启迪环境公司有权提出执行异议,以本协议约定阻却强制执行。此外,湖南金沙路桥还应向启迪环境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不足以弥补启迪环境公司损失的,还应足额赔偿。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各方就案涉工程争议的工程款问题不存在任何其他未决纠纷。

5、鉴于启迪环境公司已进入预重整阶段,湖南金沙路桥承诺,在法院裁定启迪环境公司进入正式破产重整之前,不得申请拍卖案涉工程以及案涉工程对应的收费权/收益权/经营权。

6、关于案涉项目施工中,建设单位兴平市交通局的工程借款10,638.7万元,全部计入已付工程款中,最终由兴平鸿远与兴平市交通局结算。但湖南金沙路桥应向兴平鸿远补足合法有效发票,该等借款应补足的发票金额为82,029,408.03元(106,387,000元-24,357,591.97元)。

(八)争议解决

1、凡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主张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并按照该法律进行解释。

2、凡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主张,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生效与其他

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丙方董事会审议批准本协议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叁份,各方各执壹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次签署和解协议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

本次《和解协议》的签署是从保障公司利益角度、综合判断做出的决策。本次签署《和解协议》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和解协议》的执行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13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6。

六、备查文件

1、《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25-087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环境”或“公司”)于2025年12月9日以电话及邮件的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了“关于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通知”,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监事会。本次董事会议于2025年12月1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本次董事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翼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董事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经与会董事审议,本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兴平鸿远项目与总包方签署和解协议的议案》;

2023年9月12日,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金沙路桥”)因工程款问题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平鸿远”)、启迪环境及兴平市交通运输局提起诉讼,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受理。近日,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2023)陕04民初79号)。

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公司与拟兴平鸿远与总包方签署《和解协议》,本次《和解协议》的签署是从保障公司利益角度、综合判断做出的决策。本次签署《和解协议》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9票。其中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1票。

郭萌董事对启迪环境本次董事会议案一《关于兴平鸿远项目与总包方签署和解协议的议案》投“弃权”票,弃权理由:会议提供的书面材料未显示管理人是否支持和解事项,也未看到公司法律顾问针对和解协议的法律风险意见,故难以判断该事项后续的风险。

本项议案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兴平鸿远项目与总包方签署和解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8)。

二、审议通过《关于西安启航项目与总包方签署和解协议的议案》。

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表面处理中心PPP项目因资金及工程款纠纷陷入多起诉讼。为切实解决相关诉讼,尽快一揽子解决案涉工程相关债务,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西安启航表面处理中心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启航”)拟与总包方签署《和解协议》,各方同意:后续,长安银行阎良支行或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将推动拍卖西安启航经营权,各方以拍卖款为限,统筹解决长安银行阎良支行债权、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债权、其他历史遗留问题(如分包方等问题)及西安启航负债。

本次《和解协议》的签署是从为解决西安启航和启迪环境重大工程款及金融债务,保障公司利益角度、综合判断做出的决策,利于公司预重整顺利推进。

本次签署《和解协议》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9票。其中同意8票;反对1票;弃权0票。

郭萌董事对启迪环境本次董事会议案二《关于西安启航项目与总包方签署和解协议的议案》投“反对”票。反对理由:西安启航公司股权已作为清控财务公司与启迪环境相关诉讼案件的抵质押物,相关特许经营权的拍卖损害了股东的利益。

本项议案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西安启航项目与总包方签署和解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9)。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