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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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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2025-12-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80 股票简称:金花股份 编号:临2025-051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邢博越持有公司股份94,792,3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40%。本次股份质押后,邢博越累计质押公司股份68,170,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71.92%,占公司总股本的18.26%。

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邢博越的通知,获悉邢博越将其持有的公司14,900,000股股份(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5.72%,占公司总股本的3.99%)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邢博越累计质押公司股份68,170,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71.92%,占公司总股本的18.26%。具体事项如下:

一、本次股份质押情况

(一)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二)本次股份质押不存在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

(三)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上表中质押起始日为质押合同签订日,质押到期日具体以实际解除质押登记 日期为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邢博越未来半年内无到期的质押股份,未来一年到期的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68,170,000股,占本人持有金花股份比例的71.92%,占金花股份总股本比例的18.26%,对应融资余额为25,000万元。实际控股人邢博越明确本次质押股份主要用途为相关企业经营需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邢博越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良好,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质押到期后,将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按期归还上述融资资金,解除上述质押。不存在可能引发平仓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况,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实质性因素。如后续出现风险,邢博越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质押、提前还款等措施加以应对。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邢博越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股权质押事项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融资授信及融资成本、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本次质押风险可控,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组成,不影响控股股东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人员等方面的关联情况,不会对公司控制权稳定、股权结构、日常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质押事项不涉及业绩补偿义务。

4、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质押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为《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7日

证券代码:600080 股票简称:金花股份 编号:临2025-052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邢雅江先生于2024年12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92024002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2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57号)。

2025年5月23日,公司董事长邢雅江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证监处罚字【2025】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25号)。

2025年12月16日,公司董事长邢雅江先生收到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当事人:邢雅江,1967年11月生,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邢雅江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邢雅江的要求,我局于2025年7月25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邢雅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邢雅江因涉嫌犯罪于2024年4月至7月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邢雅江作为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股份)董事长,未及时将前述事项报告金花股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4年8月24日,金花股份才对外披露相关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安机关相关函件、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邢雅江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邢雅江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提出:一是关于取保候审的事实, 邢雅江客观上无法确认自身法律状态的变化,导致无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无主观过错。二是本案处罚过重,未考虑其主观过错程度、未造成危害后果等因素,处罚幅度上存在失衡,违背过罚相当原则。因此,请求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邢雅江关于本人“客观上无法确认自身法律状态的变化” 的相关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其关于“无主观过错”的申辩意见无事实和证据支撑。因此,对当事人邢雅江的上述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邢雅江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2024年4月23日起,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决定对董事长邢雅江先生取保候审。2024年7月26日,因指证邢雅江的证据发生变化,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邢雅江有涉案嫌疑,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出具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决定予以解除取保候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长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收到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7号)。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上述事项涉及的立案及行政处罚决定事项仅限于公司董事长个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情形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邢雅江董事长将严格按照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及时缴纳相关款项,上述事项将办理终结。邢雅江董事长将认真汲取教训,尽最大努力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推动公司规范、持续、高质量发展。

3、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