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中证港股通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广发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并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5-12-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旗下的广发中证港股通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4年3月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40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广发中证港股通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已于2024年5月16日生效。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ETF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本公司旗下的广发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于2025年10月1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228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于2025年11月26日成立运作,并将于2025年12月22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投资需求,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于2025年12月22日起,将广发中证港股通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广发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并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具体修订详见附件)。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变更为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港股通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广发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后,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将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即将“广发中证港股通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变更为“广发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A类基金份额”,将“广发中证港股通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变更为“广发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简称分别由“广发中证港股通互联网指数发起式A”变更为“广发中证港股通互联网ETF发起式联接A”,“广发中证港股通互联网指数发起式C”变更为“广发中证港股通互联网ETF发起式联接C”,基金代码保持不变。

前述变更不影响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保持不变(销售机构对费率实施优惠的,从其规定)。

二、关于修订法律文件的说明

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涉及基金变更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上述修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于公告当日在本公司网站上同时公布,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修订后的《广发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广发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广发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自2025年12月22日起生效,原《广发中证港股通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广发中证港股通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广发中证港股通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于当日失效。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或020-83936999

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9日

附件:广发中证港股通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广发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