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询价转让结果报告书暨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2025-12-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722 证券简称:同益中 公告编号:2025-046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询价转让结果报告书暨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国家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转让方”“出让方”“国家产业投资基金”)保证向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同益中”)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为15.47元/股,转让的股票数量为4,268,667股。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本次询价转让。

● 本次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转让方国家产业投资基金持股比例由9.71%减少至7.81%。

一、转让方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12日,转让方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数量、占总股本比例情况如下: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国家产业投资基金为同益中持股5%以上的股东,非同益中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转让方一致行动关系及具体情况说明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国家产业投资基金无一致行动关系。

(三)本次转让具体情况

(四)转让方未能转让的原因及影响

□适用 √不适用

二、转让方持股权益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一)国家产业投资基金

本次转让后,国家产业投资基金持有公司17,541,33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从9.71%减少至7.81%。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1.基本信息

2.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注1:“减持比例”是以权益变动发生时公司总股本数计算。

3.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投资者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三、受让方情况

(一)受让情况

注:表格中比例如有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二)本次询价过程

转让方与组织券商综合考虑股东自身资金需求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下限不低于中金公司向投资者发送《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减持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前股份之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之日(即2025年12月15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同益中股票交易均价的70%。

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为15.47元/股。

本次询价转让的《认购邀请书》已送达共计129家机构投资者,具体包括:基金管理公司21家、证券公司18家、保险公司7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7家、私募基金管理人75家、期货公司1家。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报时间内,即2025年12月15日7:15至9:15,组织券商收到《申购报价单》40份,为有效报价,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及时发送了相关申购文件。参与本次询价转让报价的机构投资者合计有效认购股份数量为15,960,000股,对应有效认购倍数约为3.7倍。

(三)本次询价结果

组织券商合计收到有效报价40份。根据认购邀请书约定的定价原则,最终12家投资者获配,最终确认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为15.47元/股,转让的股票数量为426.8667万股。

(四)本次转让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

□适用 √不适用

(五)受让方未认购

□适用 √不适用

四、受让方持股权益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五、中介机构核查过程及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受让方、询价对象认购资格、认购邀请书的发送范围等进行了审慎核查并认为:

本次询价转让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股份转让通过询价方式最终确定股份转让价格。整个询价转让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询价转让和配售》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