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

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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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5-12-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769 股票简称:普路通 公告编号:2025-079

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19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19日(星期五)9:15一15:00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广州市花都区雅正路10号之一智都数字经济产业园3号楼5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宋海纲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208人,代表股份96,516,7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714%。

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即公司总股本扣除股权登记日回购专用账户的持股数量和陈书智先生放弃表决权的股份,下同。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2人,代表股份35,575,6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156%。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为206人,代表股份60,941,1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558%。

2、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206人,代表股份38,040,3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580%。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并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066,3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33%;反对433,5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92%;弃权1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589,9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59%;反对433,5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97%;弃权1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4%。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议案2.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105,6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40%;反对393,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74%;弃权1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629,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92%;反对393,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37%;弃权1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3.00《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105,6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40%;反对393,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74%;弃权1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629,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92%;反对393,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37%;弃权1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095,6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37%;反对393,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74%;弃权2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619,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29%;反对393,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37%;弃权2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3%。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093,6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16%;反对393,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74%;弃权2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617,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76%;反对393,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37%;弃权2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6%。

表决结果:通过。

3.0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095,6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37%;反对394,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85%;弃权2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619,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29%;反对394,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64%;弃权2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7%。

表决结果:通过。

3.05《关于修订〈重大投资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105,6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40%;反对393,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74%;弃权1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629,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92%;反对393,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37%;弃权1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

表决结果:通过。

3.0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105,6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40%;反对393,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74%;弃权1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629,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92%;反对393,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37%;弃权1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施晓亚、金鑫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以及列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19日